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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武明元时期的爵本位社会(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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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道武、明元时期的“爵本位”社会

从上节对天赐品制运行情况的考察可知,道武、明元时期爵位的封赐对象、降等制度以及封地等级系统的实际情况,都远比天兴七年诏书所描述得更为复杂甚至混乱。但是该诏书所反映的基本精神,即爵重于官,任官的目的在于得爵这一点,是符合当时实际的。爵位在当时的北魏社会到底承担了怎样的角色?阎步克曾提出以“品秩五要素”的配置来考察官僚制中分等分类的具体安排,“五要素”即权责、薪俸、资格、特权、礼遇。[74]本节不妨借用此模型,来分析道武、明元时期的爵和官各自的角色。

首先看权责,它无疑主要配置在职官之上。早在天兴年间,邓渊已经主持建立了比较成型的官僚系统,尤其是尚书台系统。北魏前期一度还发展出了尚书行台,[75]这正说明尚书系统在政务处理中的重要性。然而对此时期官僚制度运行的规范性不可估计过高,如神瑞元年(414)春,诏南平公长孙嵩、山阳侯奚斤、北新侯安同、白马侯崔宏等八人坐止车门右,听理万机。这就是《魏书》津津乐道的“八公”。[76]长孙嵩此时任司徒;奚斤为行左丞相、郑兵将军;安同为安远将军;崔宏以周兵将军“居门下”,可能相当于侍中,另外四人不详。这里仅有长孙嵩与奚斤的职务与“八公”所做的事名实相副,崔宏居顾问之职,安同只带将军号,这八人坐在同一个地方听理万机,放在华夏式官僚制中看,实在是荒唐。然而他们又都是北魏开国元勋、两朝元老,地位、威望足以当之,这地位的标志,正是他们的封爵。所以史书记载此事,从来都是只写爵位,不言官职。[77]同样的还能见到永兴三年(411)“诏南平公长孙嵩、任城公嵇拔、白马侯崔玄伯等做朝堂,录决囚徒,务在平当”。[78]另外,史书中还有很多官职与活动不符的例子,如泰常年间奚斤为司空,却长期在外征战;[79]明元帝时叔孙俊为卫将军,但“群官上事,先由俊铨校,然后奏闻”;[80]甚至直到太武帝始光四年(427)征讨赫连昌时,还排出来这样的阵容:“司徒长孙翰、廷尉长孙道生、宗正娥清三万骑为前驱,常山王素、太仆丘堆、将军元太毗步兵三万为后继,南阳王伏真、执金吾桓贷、将军姚黄眉步兵三万部攻城器械,将军贺多罗精骑三千为前候。”[81]按照司徒、廷尉、宗正的常规职能,这个安排也是无法理解的。这是否说明,某些重大职权的分配,实际还是按照威信、地位以及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为规则呢?那么,比起尚不健全的官僚制度,这种分配原则与爵位具有更大的一致性。

其次看薪俸。《魏书》明确写道:“太和八年(484),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82]那么在太和八年以前,北魏的百官是无禄的。这时期的官员要么贫苦异常,极端者如高允“惟草屋数间,布被缊袍,厨中盐菜而已”;[83]要么结纳富豪巨贾,共同盘剥牟利。这一现象,早已为赵翼所指出。[84]可见“官”上配置的经济利益的确有限,除非使用非法手段,难以靠当官发财致富。相反,爵虽然是虚封,却是按体制进行财富分配的标尺。[85]孝文帝之前的封爵有没有食邑,还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内田吟風、宮崎市定、杨光辉等都认为北魏太和十六年以前的封爵没有租秩,没有封邑。[86]但川本芳昭认为通北魏一代一直存在食邑制,而且在孝文帝爵制改革以前,只是制定封土地域,不限定食邑户数,孝文帝的改革限定食邑户数反而是皇权的一次伸张。[87]且将封邑有无搁置在一边,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力和财富的直接赐予在此时与爵位大有关联。《官氏志》记天赐元年十一月分赐“臣吏”事曰:“诏始赐王、公、侯、子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皆立典师,职比家丞,总统群隶。”唐长孺先生认为“臣吏”指家臣与家兵,这时的私家隶户和奴婢身份较为接近,都属于私家控制的劳动力。[88]这次的劳动力赐予,就是以爵为标准的。北魏此时处于四处征服开拓时期,岁岁征伐,作为战利品的隶户、畜产、财货都依功而赐,这样的例子《魏书》里不胜枚举。而爵的赐予和晋升在早期也主要按照军功,既然爵与财富的赐予遵循相同的原则,得爵者必为战功最著、获赏最多者,爵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财富分配的尺度。或许正因为只有封爵才能保证经济利益,故而刺史、太守、镇将都必须拥有爵位才能履职,资格尚不够获得正爵的,也要临时假爵。

根据以上五要素在爵、官之间配置情况的分析,不难看出,道武、明元时期,爵往往和重大行政职权、丰厚的经济利益、优越的特权和礼遇等联系在一起,而且比官更牢固地附属于个人,更能合法地传递给子孙。联系上一节论述的天赐品制中爵官叠压、爵为官的目标,现在可以得出结论:北魏前期,官僚制度尚未成熟,在社会利益的分配秩序中,爵充当着更重要的标尺。可以说,北魏前期是一个“爵本位”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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