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天赐品制的实际运行情况(第1页)
第二节天赐品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这样一个与魏晋官品、九品官人法皆形似实非的制度,又有如此规整的序列结构,不免让人怀疑它在多大程度上为当时真实实行的制度,或者竟只是纸上谈兵?如果是真实制度,又是怎样运行的呢?下面即以道武帝天赐年间以及明元帝时期为主,对其运行情况逐一进行验证。
天赐品制的第一项措施是:“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此为差。”爵是五等或四等,在北魏前期变动无常,不必深究。[27]首先看“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一条,皇子封王,确有其事,但异姓封王在天赐年间却未见记载。太武帝时期以前的异姓王,仅有永兴三年(411)在京师发动叛乱的昌黎王慕容伯儿,[28]与泰常七年(422)被封为长乐王的嵇敬,[29]慕容伯儿大概是胜朝之后,而嵇敬则是献怀长公主之子,且因公主在平定元绍之乱中有功,[30]与包括太武帝在内的诸位皇子在泰常七年一同受封。[31]自太武帝即位初所封长孙嵩、奚斤、长孙翰三人以下,[32]才符合“异姓元功上勋者”的标准,此时上距天赐元年已经过了二十年。事实上,《官氏志》所记天兴七年即天赐元年的“封王者十人”,是大致可考的。根据《魏书·道武七王传》,“道武皇帝十男”,[33]除了最后的皇子浑及聪未记封爵,可能因为早夭而无爵,其他的八人都有王爵。其中,明元帝(齐王)、清河王绍、阳平王熙、河南王曜四人天兴六年(403)封王,另外四人则要晚至天赐四年(407)才得王爵。与四位皇子封王同时,天兴六年还“封故秦慜王子夔为豫章王,陈留王子右将军悦为朱提王”。[34]此六人之外,考诸纪传可知,天赐元年拥有王爵的人还有卫王仪、高凉王乐真、常山王遵和毗陵王顺,[35]正好凑齐“封王者十人”之数。卫王仪等四人都并非皇子,可以认为是同姓元功上勋者。这与《官氏志》所载诏书文本稍有出入,或因记载简略所致。其次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一条,根据上面的论述,卫王仪等四人正是宗室,但未降为公;另外此处“始蕃王”意义不明,有待讨论。北魏有“始蕃王”“二蕃王”“三蕃王”,这几个名词不见于其他朝代,《通典》《文献通考》只是在照抄《官氏志》时提到,没有加以解释,今人对北朝封爵的研究中尚未见提及,那么只好在此做一推测。《隋书·百官志》记梁十八班制,按照其中对诸侯府官的分等,可将诸侯分为五等:(1)皇弟皇子,(2)嗣王,(3)庶姓公,(4)皇弟皇子之庶子,(5)蕃王。很多情况下,(4)、(5)两类的同名府官班次相同。[36]在《官氏志》所记“太和后职令”中,诸王分为四等:(1)皇子,(2)始蕃王,(3)二蕃王,(4)三蕃王。[37]根据这两个序列,推测北魏的始蕃王与梁的嗣王相似,应该比较合理,也就是说,始藩王就是皇子之嗣子,二蕃王则是再传,依次类推。按照这种理解,天赐品制中所规定的“始蕃王降为公”在天赐年间尚无记录,“始蕃王”所袭王爵都得以保持,没有例降。比如,高凉王孤之孙乐真袭祖爵为高凉王,最晚天兴二年袭高车时已经袭爵,直到太宗明元帝即位,在永兴元年(天赐六年)十二月改封为平阳王,中间并未见有降爵。[38]又如,天兴六年故陈留王虔之子悦被封为朱提王,《太宗纪》载朱提王悦于永兴元年闰十月谋反赐死,可见他此前的爵位一直为王爵。[39]又阴平王烈以迎立太宗之功封王,泰常五年薨,子裘袭爵为王。[40]再如,明元帝初年封卫王仪之子良为南阳王,以绍仪后,[41]也可看作是另一种方式的袭爵。这一条显然没有真正执行。最后看“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此为差”。检之《魏书》,既非宗室,亦非始蕃王降爵而来的公颇有几位,如南平公长孙嵩、任城公嵇拔、会稽公刘洁等,[42]都活跃于天赐及永兴年间,而且其中长孙嵩可以确定天兴元年(398)已有公爵,并未降为侯。束州侯尉古真、北新侯安同等都在天赐元年以前封侯,至明元帝时爵位仍旧,[43]可见在天赐年间未降爵为子。袭爵的例子,如宜都公穆崇天赐三年死后,次子穆观袭爵,一直到泰常八年穆观病卒,其宜都公爵位未变。[44]又如,泰常三年崔宏卒后,崔浩袭爵白马公,亦未降等。[45]不过,降爵的例子也是有的。长孙肥曾由庐乡公降爵为蓝田侯,传载长孙肥从破姚平于平阳后还镇兖州,此为天兴四年事。本传下文列叙其战功政绩后,才言“后降爵为蓝田侯”,不像是得罪而降爵,既然时间在天兴四年至天赐五年肥卒之间,那么当有可能是天赐元年按制降爵。[46]又拓跋屈之父为文安公泥,泥卒于道武帝之世,传云“子屈,袭爵。太宗时居门下,出纳诏命。性明敏,善奏事每合上旨,赐爵元城侯”。[47]既然已袭父爵为公,何以又赐以侯爵?大概这两件事之间还有一个降爵的经历,至于是袭爵之时降等还是另有原因,便不得而知了。总之,高级爵位的升降,涉及很多具体的政治的因素,因人而异,天兴七年诏书所规定的依次降等并未实际执行。
第二项措施是:“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爵级的高低对应封地的大小,这一原则基本得到贯彻,只是在执行中加入了更复杂的细节。《官氏志》下文记天赐二年(405)十二月赐臣吏时,就已经有“大郡王”“次郡王”“上郡公”“次郡公”等区别,说明“王封大郡”“公封小郡”只是一个大致的说法。又,同一地名搭配不同爵称的情况并不罕见,如崔宏先后为白马侯与白马公,[48]拓跋纂曾封中山公,又晋爵中山王。[49]又如,山阳侯、山阳公,[50]北新侯、北新公,[51]等等。这些例子说明爵位与大小郡县之间没有如诏书所言的严格对应关系。此外,严耀中指出,北魏前期的这些封爵都是徒有其名,天赐制度中所谓“大郡”“小郡”“大县”“小县”只不过是用西晋的历史地名和旧等级区分,当时很多王、公、侯所封的郡县根本都不在北魏境内,如新兴王、日南公之类。所以这些“仅是爵名的区别而已”[52]。严先生指出这些封爵都不是实封是完全正确的,不过也要看到,这种“爵名的区别”背后,有着森严的等级,而且这样的等级作为现实利益分配的框架,绝非无关紧要。在史传中,经常能看到大臣因为功劳或罪过而徙封——即不变爵级而变更封地,如穆崇初封历阳公,后官升太尉,爵也徙为安邑公,历阳县远在江边,自然不如安邑为河东首县,洛京近畿来得光彩。后来又进一步进为宜都公,宜都在西晋为郡,故较安邑为大。[53]现在虽然还难以弄清准确的封爵郡县等级,但可以确认的是这种等级一定是存在的,并随着制度的成熟而趋于完备和精细。
第三项措施,“又制散官五等:五品散官比三都尉,六品散官比议郎,七品散官比太中、中散、谏议三大夫,八品散官比郎中,九品散官比舍人。文官五品已下,才能秀异者总比之造士,亦有五等。武官五品已下堪任将帅者,亦有五等。若百官有阙者,则于中擢以补之”,体现了天赐品制的精髓,即爵、散、文、武官的品级划分。为了观察方便,将天赐品制的内容制作为表7-1。
表7-1天赐品制内容示意表
从表7-1中得到的第一个直观印象是,爵与官之间泾渭分明,四等爵占据前四品,高高叠压在散官以及五品以下文、武官之上;王与五等爵在官品中高居最前列,魏晋官品已然。汉魏爵分王、侯二级,侯及以下尚在二十等爵的框架之下。至魏晋禅代之际,始复五等爵,位于王与列侯之间。这与九品官品创制同在咸熙元年(264),都属于司马氏掀起的制度创新的一部分。[54]所以在《通典·魏官品》中,诸国王、公、侯、伯、子、男统统位于第一品。[55]在稍后的《晋官品》中,王已经凌驾于官品之上,不再列入;开国郡公、县公位于第一品,开国县侯、伯、子、男位于第二品。[56]这里我们再次看到天赐品制与魏晋官品相比的形似实异。天赐品制不仅将王、五等爵所占的品级范围大大扩展,而且前四品显得过于单薄,没有像魏晋官品一样列入三公、丞相、大将军、尚书令之类。显然,这时北魏已经有这些官职了,翻开《魏将相大臣年表》则一目了然。[57]为什么完全不提这些官职呢?我想原因之一是这些官职是旧有的,不是天赐新制度,故而不在此记录;另外,不记官职而记爵品正反映了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如我们在《魏书》诸纪传中看到的,这时期的高等文、武官几乎都有爵位,以《魏将相大臣年表》所列天赐年间的高官为例,可列为表7-2。赫连文陈是赫连夏王室降魏者,严格意义上不算魏臣。其他人物均有爵位。仅仅列出爵位而不列官职,似乎显示出爵是比官更重要的标尺。这一点还将在后文得到印证。
表7-2天赐年间高级官员的爵位情况
从表7-1中得到的第二个直观印象是,散官最高从第五品开始,与文、武官中五品以下者并立。这些散官是什么人?似乎至今没人给出确切的答案。[58]郑钦仁在研究“中散”的文章里写道:“即以‘七品散官比太中、中散、谏议三大夫’,但查太和十七年(493)之职员令,则太中大夫为第三品下,中散大夫为第四品上,且此时所设七品散官之内容亦不详(疑非采中国官号),竟比太和十七年令之三、四品散官,当与后来官制性格大不相同。……中散、侍御中散等‘散官’,说不定即在其中。”[59]郑先生的推测很有道理。这里的散官并非真正作为阶官的散号,[60]而是有一定职事的“中散”之类,从他们所“比”的官名来看,他们的性质应当类似于汉代的“宦皇帝者”,[61]即在宫中皇帝身边做各种事务和杂务的人员。这与《魏书》里提到的“侍官”、比“侍中、常侍”的“内官”、“三郎卫士直宿禁中者自侍中已下、中散已上”,《南巡碑》中的“内三郎”“内行内小”,很可能是同一群人。政治体发育的早期,“宦皇帝者”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如周代的士庶子、辽代的舍利、蒙古的怯薛,都应与北魏前期的“散官”类似。这些“散官”的确存在于宫廷之中,且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官氏志》载天赐二年(405)“置内官二十人,比侍中、常侍,迭直左右”,四年“增置侍官,侍直左右,出内诏命”及永兴元年(409)“置骐驎官四十人,宿直殿省,比常侍、侍郎”,正与天兴七年诏书中所言的“散官”相呼应。道武、明元两朝的纪传史料尽管极度简略,“散官”的活动依然斑斑可考。以猎郎为例,此职常常成为贵族子弟少年时的起家官。长孙翰,道武帝时为猎郎,天赐五年袭父爵蓝田侯;[62]古弼,“初为猎郎,使长安,称旨,转门下奏事,以敏正著称,太宗嘉之……世祖即位……赐爵灵寿侯”;[63]安原,“太宗时为猎郎,出监云中军事”,后抵御蠕蠕有功,赐爵武原侯。[64]此外,尚有“内侍”或“内侍左右”,这一时期曾任该职者有拓跋素[65]、穆观[66]、叔孙俊[67]等,都在少年无爵之时。还有“中散”,[68]如皮豹子“泰常中为中散,稍迁内侍左右。世祖时,为散骑常侍,赐爵新安侯”。[69]结合上注提到的叔孙俊由内侍左右转为猎郎,似乎“散官”诸职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迁转等级。这些“散官”都承担具体的事务,任职者暂无爵位,但功劳积累到一定的阶段有可能获得爵位。
文官五品以下,总比之“造士”。“造士”一词在此亦有深意。《礼记·王制》云: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70]
这段话描述的历程,始于学而终于爵,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秀士—造士(选士—俊士)—进士—试守官—任官—爵之。[71]对于“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正义》解释为:“征谓力役,故云‘不给繇役’。此繇役者,供学及司徒细碎之繇役也。上文‘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者,虽升名司徒,犹给乡之繇役,以艺业未成。次云‘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者,身虽升学,亦以学未成,犹给司徒繇役。若其学业既成,免其繇役。……升诸司徒,则不征于乡,升之于学,则不征于司徒,皆免其繇役者,是为造成之士。”造士的原始意思是动词,指由乐正教育造就士,引申为名词指艺业已成的士,艺业造成的标志就是一层层地脱离徭役。造士在这个序列中的位置,是学已有成而尚未有官、爵者,他们是进士的候补者,而进士之贤者就能得到官爵了。造士就处在一个“学而优”与“仕”的临界点上,准确说是获得百官候补资格的人,这一点,正和天赐品制中“若百官有阙者,则于中擢以补之”合若符契。同时,细微的区别再次出现,天赐品制中的五品以下文官已经是“官”了,那么他们和真正的“百官”的区别是什么?正在于牢牢压在这五品之上的爵位。爵是造士的最后归宿,天赐品制下五品的文、武、散官又何尝不是?他们虽然是官,却是爵的候补者。所谓文、武、散的区分,只是宫内宫外、文职武职这样的分工不同,在作为爵的候补者一点上,他们完全可以一视同仁,即在官员分等的意义上他们是完全等同的,这是他们得以整齐并立的原因。
最后再回来看第一节引用过的《官氏志》天赐二年(405)条“又制诸州置三刺史,刺史用品第六者,……郡置三太守,用七品者,县置三令长,八品者”,及孝文帝延兴二年(472)诏书“旧制诸镇将、刺史假五等爵”这两条材料。上文没有细究“假五等爵”中的“假”字,事实上该诏书即解释了“假品”与“赐爵”的区别,即“在职有效,听下附正,若无殊称,随而削之”。[72]按制度,镇将、刺史、太守等只是暂时假借一个爵位,要根据在任政绩来决定能否真正得到该爵位。任官的目的在于得爵,由这一特别的制度设计得到完美的证明。张鹤泉和明建两位学者对假爵制度的性质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考证,根据他们的研究,道武、明元帝时期已经有假爵的记录,而太武帝以下假爵更加频繁地见于史料之中。[73]同时,道武、明元帝时期也有大量的已有爵位者出任刺史、太守,或者出任刺史太守而直接赐予正爵或晋爵的例子。后者说明此时先假爵再附正的制度尚未成熟,但地方治民之官需要爵位并且有资格获得爵位这一点,与假爵制度是一致的。那么,“刺史用品第六者”意味着什么呢?品第六者是没有爵位的,一旦被选为刺史,就可以按例被假予五等爵,表现正常则可附正为正爵,或被直接赐予爵位,即使被赐予的是子爵,他也已经晋升到前四品的上层阶级了。爵是官的目标,这是天赐品制运行的真正方式,也是解读北魏前期社会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