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有关规定(第2页)
8。《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
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好现有专科层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培养本科层次职业人才。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普通本科学校具有平等地位。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达到一定规模。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加紧满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人才需求。发挥职业教育植根社区、服务社区的重要作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基层,积极开设城镇管理、乡村建设、社会保障、社区工作、文化体育、环境卫生、老龄服务等专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的有文化、懂技术、善沟通的高素质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者。
9。《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
拓宽投入渠道。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投入渠道,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筹措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或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捐助或其他支持。
制定配套政策。各地教育、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在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招生就业、学生奖助、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10。《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1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12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100万名高级技师。到2015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900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达到1000万人左右。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多元化。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12。《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
高技能人才数量稳步增长,结构更加合理,素质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4亿人,其中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达到3900万人(高级技师180万,技师820万,高级工2900万),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8%左右。”
健全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和支柱产业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投入和多种筹资方式,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各类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公益性、高水平、高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等服务”。
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进一步完善鉴定所(站)设立审批和管理、鉴定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管理制度,推进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完善鉴定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和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推动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13。《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5号)
民政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到2020年,民政系统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24万人。同时,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150万、养老护理员600万、灾害信息员75万,人才队伍规模与民政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需求相适应。
建立分层分级养老护理员培养制度。面对我国养老服务队伍数量少、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不高的现实,依托民政企事业单位和职业院校,引导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大力开展养老机构院长岗位培训、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通过继续教育、离岗轮训、岗位培训和鉴定考试,力争到2020年,培养具备老年学、护理学等专业基础知识,实践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600万人。
14。《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
在民政职业院校中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依托骨干民政企事业单位、民政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技能人才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型业态,培养壮大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
在民政职业院校中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依托骨干民政企事业单位、民政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技能人才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大力开展殡葬、假肢、孤残儿童护理、灾害信息、养老护理、社会紧急救援等领域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完善民政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实施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工程,加快培养一批民政急需紧缺技能人才。
力争到2020年,培养具备老年学、护理学等专业基础知识,实践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600万人。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16。《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