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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有关规定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在2014年6月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明确提出:“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在省内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专业人才。”以加强对河北省老年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进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山东省在2014年5月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明确要求:“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要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在2015年5月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从老年服务专业和职业化建设等方面指出:“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训1万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以‘建制度、进社区、做帮扶’为重点,以空巢老人为主要对象,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志愿服务体系。在全省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长效机制。”
小看板
养老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有关政策法规摘编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主席令72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2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
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46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3。《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发〔2013〕29号,2013年2月8日)
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要制定和出台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支架性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养老服务需求等评估制度。
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大力推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制度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6日)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
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