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有关规定(第3页)
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17。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2〕313号)
各地要根据《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总体部署,统筹实施各项重大民政人才工程。民政部将加快实施民政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民政行政机关党政领导和公务员素质提升、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素质提升、民政范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能力建设、民政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等7项具有引领性、创新性、示范性的重大民政人才工程。
1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民函〔2011〕262号)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到2020年,依托大型骨干企事业单位、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殡葬、假肢、灾害信息、孤残儿童和养老护理领域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民政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课程开发、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省、市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多渠道筹措的民政技能人才投入机制。民政部设立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预算项目,同时,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为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研修、创新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提供支持。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资金,对技能人才的评价、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鉴定站建设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将民政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教育发展。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
要加快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各类老年大学等教育机构发展,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养教结合。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家庭、养老、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探索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新方式。依托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服务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要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
要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培训。鼓励综合类高校、师范类院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其他高校也要加强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老年教育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老年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鼓励老年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在职进修老年教育专业课程,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
2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
鼓励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教育以及医师、护士、特殊教育教师、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
要推动养老服务等认证制度,提升幸福产业的标准化水平。
25。《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节选)》(民发〔2016〕107号)
要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工程。推进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具配置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分类培养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26。《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
要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2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
“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8。《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
甲方的义务要“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29。《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确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等65个专业点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各地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