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以案说法工作时间休假(第4页)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由此可见,工作时间的长短成为界定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最重要的标准,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相反,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二十四小时的总工作时间内,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应当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下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问题,也就不存在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下是否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争议较大。一方观点认为,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仍然应当按照三倍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另一方观点认为,经协商一致,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无论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均不认定为加班。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无需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在上述案例中,健身房要求徐静在休息日上班,无需向其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但如果要求其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则健身房需要按照三倍的标准向徐静支付加班工资。
年休假可否“转账休”?
【事件描述】
2019年的元旦前夕,在杭州打拼的肖鹏准备带新结婚的媳妇回昆明老家,也让父母和亲戚见见,他这个毛头小子终于结婚了。尽管还没到假期,他的心里已经长草了。盘算着把2018年的年假在元旦前一周休了,他已提早搜罗昆明景点路线和攻略,顺便带杭州的媳妇游遍昆明周边。
据悉,肖鹏毕业后先是在杭州找了家私企做设计工作,锻炼了一年多,他积累了经验,熟悉了业务,逐渐地不满企业的家族化管理,在7月份跳槽应聘到现在工作的公司。
现在供职的公司工作环境比较好、有社保、工资待遇比较高,肖鹏很满意目前的工作状态。在2018年的12月20日,肖鹏找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自己在2018年还没有休年休假,已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开具了证明。肖鹏想要在12月25到29日休年假的申请,却被回复“来企业不到一年,他之前在私企的工龄不计算在内,所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的说法令肖鹏措手不及,回家的机票都已经订好了,没有假期他的计划就泡汤了。关键是如何向老婆大人交代呀?
【专家说法】
肖鹏的这种情况,依法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他目前公司的回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可以“转账”,不但上年的没休的年休假可以转下年,而且员工在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转到新单位累计计算。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的“一年”是否包括职工在外单位的工作时间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由此可见,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本单位带薪休假中的“连续一年”。肖鹏目前就职企业的“不理旧账”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者应该享有的休假权利,你都知道吗?
2017年2月,《华商报》报道了西安一个保洁员工作4年从没休过假,因为一请假就会被辞退。作为“城市的美容师”,他们冬历严寒夏经酷暑,披星而出戴月而归,干着最脏最累的活儿,可对于“休息日”却显得这般陌生。
据了解,我国每年法定假期有115天,但不少保洁员每月轮休4天都很难,很多甚至全年无休。听来让人辛酸与尴尬,这也正凸显我国弱势群体休假难的现状。
现在社会节奏加快,人们的生活压力都很大,不少年轻人长期加班,猝死在工作岗位的新闻屡见报端,让人心惊过劳死的可怕。
天涯社区副主编,年仅34岁的金波,经常熬夜加班,猝死在地铁站台;扬州一30多岁的公司高管连续加班一周感觉身体不适,送往医院途中猝死……【专家说法】
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提醒人们休息的重要性。劳动者应该劳逸结合的工作,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不要让这些制度变成了一纸空文,我们劳动者要知道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取得劳动报酬、享有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最主要的两项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没有权力随意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
作为劳动者,你知道自己都享有哪些休息休假权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包括:(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
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5)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依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6)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7)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妻子产假后想休探亲假遭拒,合法吗?
任玉莹是宁波某事业单位职工,2014年和另一国企单位的张磊结婚,婚后不久,张磊被调派丽水市工作,两人两地分居,还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2016年6月任玉莹怀孕生子,张磊没能回来陪同照顾妻子任玉莹。其后,为了方便照顾产妇和幼儿,任玉莹一直同自己的父母居住在一起。
2016年12月,因为张磊的单位非常忙,任玉莹想带着孩子到张磊的居住工作城市住上一段时间。于是,任玉莹向单位申请休探亲假探望配偶。可是,任玉莹单位没有批准她的探亲假,认为任玉莹同年已经休过了产假,无权再休探亲假。任玉莹疑惑:难道自己休过产假就不能休探亲假了吗?
【专家说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同时,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女职工的产假与探亲假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休假。已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还享受探亲假,要看情况而定。如果女职工在生育休假后未能与丈夫团聚30天以上,则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与配偶团聚超过30天,则同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任玉莹身为正式员工在事业单位工作了两年有余,与丈夫分隔两地即便是法定节假日也不能团聚,确实符合国务院关于探亲假休假的规定,任玉莹的休假申请应当得到批准。
工厂赶订单要求工人每天加班4小时,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