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章 以案说法工作时间休假(第3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2019年2月25日,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向彭某送达通知,主要内容为彭某病假期满后未经任何批准就不来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旷工,要求彭某于3月1日前返回公司上班。该通知未获得彭某任何回复。

3月4日,公司再次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彭某在公司向其送达通知后仍未来上班,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彭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彭某提供了医院出具的2月18日至3月1日期间的病假证明单,辩称因公司未索要2019年2月18日之后的病假单,所以自己没有提交,其行为并不构成旷工。

公司则称,根据公司规定,如果无法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事后补办,但是彭某在公司寄送了第一份通知后没有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并补办手续,所以公司的处理合法。

那么,职工有病假单却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专家说法】

彭某向公司申请病假休息,应提供相应的病假证明,这是彭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从病假证明单可见,彭某2月11日至15日具体病假事由为健康查体,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无法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交相应病假证明的程度。

而且,彭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主动遵守单位的请假手续,即使当时无法到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也应在事后尽快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但彭某在长达10多天的时间里都未向公司请假,在收到通知后也未说明原因,即使其确实有病假单,公司在其未及时提交的情况下作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也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周末开会,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事件描述】

陈某是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被安排随车在客户单位提供驾驶服务。陈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陈某在职期间,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他每个月的第一周周六必须到汽车租赁公司开会,主要是进行安全驾驶培训,而且没有安排补休。

2018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陈某向汽车租赁公司提出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公司表示陈某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周末开会培训不算加班。双方协商未果后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周末开会,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专家说法】

加班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包括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以外、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工作。认定是否加班要考虑两个要素,即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和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在休息日安排陈某进行汽车安全驾驶培训,该培训系由公司组织安排,要求陈某必须参加,并非个人自愿性质。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服务,属于员工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司安排的周末培训属于延长陈某的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在休息日安排陈某工作又不安排补休,应当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探亲假没有了,我们还有年休假?

【事件描述】

李坤是一家大型民营连锁餐厅的服务员,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但餐饮行业的规律很明显,逢年过节,餐厅业务红红火火,李坤总是忙得不亦乐乎。

由于父母都在千里之外的老家,家里的生活条件也不是很好,李坤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帮补家用,所以工作这几年以来,李坤一直很努力工作,节假日也很少休息,更别说回老家了。

勤劳总是有回报的,李坤的收入每个月都在增加。虽然每个月往家里寄的钱是多了,但同样增多的是父母对李坤的挂念。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李坤给爸妈寄去了智能手机,装上了微信,连上了4G网络。但当爸妈与李坤视频聊天时,李坤泪流满面——几年不见,父亲已然满头白发。

李坤想回家看看爸妈,于是向他的领导请探亲假。李坤的领导说,虽然公司没有探亲假,但可以安排李坤享受五天的带薪年休假,连同前后两个周六日可以凑够九天回家看爸妈。李坤在开心之余却有疑惑,他到底能不能享受探亲假?

【专家说法】

1981年,为了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称,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探亲假的实施对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并不包含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实体,有着特殊的局限性;此外,以现在的飞机、高铁、高速公路等便利的交通条件,职工完全可以实现与父母在公休假日团聚,因此要符合探亲假的条件已很难,实践中基本上已经不再适用探亲假。

虽然探亲假基本上已经不再适用,但国家另行创设了其他假期制度来满足职工“回家看看”的迫切需要,其中最重要的是年休假。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通过便利的交通工具,职工完全可以在法定的年休假期间回家看望父母、妻儿,共聚天伦。

违反计生政策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待遇?

【事件描述】

才某于2018年3月应聘到一家日化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期间,才某因为怀孕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公司予以批准,但由于才某拒绝向公司提供结婚证、准生证等证明材料,公司表示无法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产假休完后,才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某以公司未支付其产假待遇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专家说法】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产假并没有设定前提条件,故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享受产假待遇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论。从立法目的来看,国家现规定法定产假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

但是,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原因在于,如果违法生育和合法生育享受同等的特殊保护,那无异于是对违法生育的一种鼓励,这是违反立法本意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产假待遇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的立法已经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享受产假待遇。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因此,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发放产假待遇,才某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待遇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存在加班问题?

【事件描述】

2019年初,徐静与一家健身房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徐静在健身房从事健身教练工作,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二十四小时。但是由于客流量越来越大,健身房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也照常开放。徐静认为健身房应当按照双倍和三倍的标准分别向其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而健身房主张,徐静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只要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加班费。那么,究竟谁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呢?

【专家说法】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