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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以案说法工作时间休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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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2号)规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但应提醒企业,因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故企业应按原途径申请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同时,可以通过“浙里办”、浙江政务网等非接触方式办理。

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职工超时加班?

【事件描述】

某大型服装生产企业于2020年1月29日接到政府通知,要求立即组织生产加工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以解决当前防护物资严重供应不足的矛盾。该企业立即召回475名职工,从2月1日起加班加点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3月10日,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了该企业2月份严重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纠正。

处理结果: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发现,该企业2月份共安排475名职工突击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物资,工作时间在208小时至220小时不等。劳动监察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召开了职工座谈会,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期间政府发布紧急政策措施,同时该企业也表示,将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采取轮休调休等措施,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专家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也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据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且员工必须服从。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对于延长的春节假期,企业必须遵守,对企业具有强制性;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该企业根据市政府针对疫情防控要求,紧急生产与疫情有关的医用防护用品等物资,是政府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故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但企业必须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带薪休假不能“一刀切”?

【事件描述】

“今年我们厂订单多,为了兼顾大家的休息权,并体现公平,工厂决定在8月下旬统一安排大家休假7天,其他时间不再安排任何休假。”随着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把公司的这个决定通知到车间,大家开始议论纷纷。

一些刚入厂不久的年轻员工很兴奋,但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却都心里不是滋味:明明每年工厂都给自己10天以上的假期,而且可以自选休假时间,怎么今年突然被“一刀切”?

老员工们选派了资历较深的张师傅去找人力资源部唐经理交涉。唐经理振振有词地表示,法律本来就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安排年休假的权利,而且公司的做法很公平,在休假天数上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你们想想,要是想休几天、想什么时候休都由自己说了算,工厂还运转不运转?”

张师傅和他的工友们觉得,唐经理的说法似乎不对劲,可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反驳他。

于是,下班之后,他们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咨询。

【专家说法】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监察员告诉他们,用人单位的确有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权利;但是,休几天这事儿,不能搞貌似公平的“一刀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是法律规定的底线,所以法律并不禁止工厂让累计工龄不满10年的年轻员工休假7天,但累计工龄10年以上的老员工,则理应对照法律享有相应的年休假。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但应当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相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终,监察员上门对该厂进行调查核实后,责令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修改休假规定,安排员工休满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严重违纪劳动者是否还有休假权?

【事件描述】

某公司一名技术研发人员靳某,因有严重泄密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近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近20年,依法应当享受每年10天的法定年休假,所以该员工提出,要将其2019年的10天法定带薪年休假休完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则认为,该员工的泄密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权益,且他将要被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应当作废。那么,该员工还能够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吗?

【专家说法】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息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权益、享受的天数长短,只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长短有关。除非员工本人书面放弃该项权利,否则即使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折算其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员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其当年度已经在公司付出工作时间所对应的年休假天数。

本案中,靳某虽然构成严重违纪,符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并不影响该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所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当然,靳某的说法也不完全正确,他不能享受当年全部的带薪年休假,应当根据其当年已经工作的时间,折算离职前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

【事件描述】

孔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孔某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7年至2019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专家说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本案中,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孔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联网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职工有病假单却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

【事件描述】

彭某是某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2月10日,彭某向公司请假,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至2月15日的病假证明单,载明病假事由为健康查体。但2月18日(2月17日为周日)之后彭某一直未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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