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以 案 说 法02(第5页)
杨月和刘雪都是某玩具工厂的女工,二人于2018年入职,与工厂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两人都在组装部门工作,工作岗位一致。2018年10月起,工厂因市场经营环境恶化,业务出现严重萎缩,导致经营出现严重亏损。2019年3月,因亏损严重且由于市场环境一直没有好转,工厂决定大幅度裁减人员。此时杨月处于哺乳假期间,每天提前一个小时下班回家哺乳孩子,刘雪怀孕5个月未休产假。工厂内部开会讨论,认为杨月与刘雪二人工作岗位一致,可以解除其中一个,刘雪正在孕期,法律对于孕期妇女有特别的规定,辞退刘雪可能有法律风险;但杨月已经休完产假上班,辞退杨月没有法律风险。于是,工厂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杨月等二十人的劳动合同。工厂的做法合法吗?
【专家说法】
工厂的做法不合法。哺乳期妇女属于“三期妇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刘雪正在怀孕,杨月处于哺乳期间,二人都属于“三期妇女”,法律对这一群体有特殊保护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
因此,工厂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对以下人员不得实施经济性裁员,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单位被合并,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事件描述】
40多岁的李刚在一家印刷厂工作,他进厂工作多年,经常以“老人”自居。新来的工人都管他叫“叔叔”。李刚在印刷岗位工作多年,对工作流程技术都已烂熟于心。他也很满意自己的工作状态:工作不是太累,能按时回家。
2018年5月,李刚所在的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同行业另一家公司合并。两家公司合并后,委任了新的法人代表,公司也更换了新的名称。
李刚的工作岗位没有变化,依然是从事原来的工作,李刚因工作多年,他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而合并后的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刚不确定自己的合同还是否有效?
【专家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李刚的单位因为合并更换了单位名称,李刚的劳动合同需重新签订,在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李刚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履行。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可以期满终止吗?
【事件描述】
已有11年工作经验的陈亮于2016年7月跳槽至一家互联网公司,任销售经理,陈亮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7月,陈亮被查出罹患癌症,于是一直向公司申请休病假。2018年11月30日,公司HR与陈亮联系,告知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考虑到他的身体情况已无法正常上班,公司将不会与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将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陈亮认为他仍处于医疗期,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在医疗期内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公司和陈亮谁是对的?
陈亮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其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2019年1月医疗期满时终止,公司不能在2018年12月31日终止与陈亮的劳动关系。
第一,陈亮的医疗期为六个月,至2019年1月届满。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陈亮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所以陈亮的医疗期为六个月。陈亮从2018年7月开始休病假,其医疗期至2019年1月届满。因此,2018年12月31日陈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还处于医疗期内。
第二,陈亮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满时终止。
综上所述,陈亮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2017年1月医疗期满时终止,公司不能在2016年12月31日终止与陈亮的劳动关系。
上班路上被车撞,企业要解除合同合法吗?
【事件描述】
朱××是某策划公司工作了两年的员工,他的文案工作虽然没什么经典之作,但客户对其创作还是很满意的。2018年的冬日,一场雨夹雪让整个城市的道路变得湿滑,交通缓慢。朱××特意从家早出来十分钟,在公交站台等车。一辆公交车进站台后突然失控急速撞向了人群,朱××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策划公司领导觉得,公司已经给其足够充裕的治疗期,不能长期养着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决定和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公司解聘朱××合法吗?
【专家说法】
朱××上班路上出现事故,导致头脑受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律师表示,如果朱××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朱××安排到劳动强度不大、轻松的工作岗位,如收发室等。
二次合同之后的是与非?
【事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