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以 案 说 法02(第4页)
【专家说法】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单位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行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是避免因工作地点随意变更,导致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增加,工作环境不稳定,最终损害劳动者权益。
因此,主流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是不合理的,如果劳动者已经固定在同一地点工作好几年,对该地点形成生活依赖,则该工作地点可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但是对于实践中一些难以固定工作地点的岗位,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虽然单位与唐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全国范围内,但实际上唐萌已固定在宁波工作长达5年,说明其实际工作地点是具体明确的,就是在宁波。此外,唐萌已在宁波结婚生子并购买住房,对宁波这一城市形成依赖性。现单位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将唐萌从一个城市调整到另一城市任职,属于对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单方变更。因此,需要与唐萌协商一致,否则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本案中的唐萌可去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此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实践中也有不少劳动者被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这个时候建议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沟通协商,表明其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地点,充分说明理由,不一定从一开始就选择仲裁的方式。
单位在试用期间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事件描述】
晓娟2018年刚毕业,怀着对未来职业的美好憧憬面试了一家公司,公司认为晓娟虽然只是一位应届毕业生,但还是挺适合公司所需要的工作岗位的,所以公司就在2018年7月与晓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
在2018年9月的时候,晓娟所在的部门换了领导,新的领导觉得有另外的同事比晓娟更加适合该工作岗位,于是就与晓娟商量,让她辞职。晓娟觉得很纳闷,她一直以来勤勤恳恳工作,与部门同事之间没有什么矛盾,也没有什么过失,为什么要她辞职?于是,晓娟拒绝了公司领导让她辞职的方案。但晓娟的拒绝并未迎来公司的挽留,公司仍坚持在2018年9月31日以工作岗位有更适合的人选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晓娟的劳动合同。晓娟不服公司的决定,向工会咨询公司这么做到底合不合法?
【专家说法】
晓娟的问题可以归纳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有观点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相互了解,相互考察而约定的期限,所以在试用期,只要用人单位和员工任何一方对对方不满意,都可以随时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也有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例外。
就上面的问题,我们倾向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只有在员工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即使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决了用人单位能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如果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应当怎么办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能否延长,谁说了算?
【事件描述】
张先生是一家公司销售储备干部,2019年9月2日入职,跟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11月16日的时候,张先生被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找去面谈,经理向张先生反馈,由于他试用期的表现未尽如人意,所以公司需要延长他的试用期到2019年2月28日,以待考察。
由于公司对于试用期的员工与其他员工一视同仁,试用期的待遇与转正后的待遇并没有任何的区别,张先生也知道他确实还是存在有待提高的地方,所以就没有往心里去,也同意了公司的延长试用期的决定。
之后,张先生在跟朋友聊天时得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张先生心里很纳闷,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说法】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虽然并不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但不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有相关的规定,有不少用人单位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因此,试用期能否延长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进行探讨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试用期的延长到底合不合法呢?到底符不符合以上规定呢?我们倾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试用期的延长一般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变更,由于劳动合同由双方签订并生效,所以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当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的延长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只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但职工并不同意的话,那么试用期是不能延长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除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外,延长后的试用期也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
最后,试用期的延长并不当然等同于约定了两次或多次试用期。在不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的情况下,试用期的延长是双方对原试用期的变更,延长后的试用期与原试用期实际上同属一个期间,因此并不存在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知,试用期能否延长,由以下两个法律节点来决定:第一,劳资双方是否已经对延长试用期协商一致,如果已经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延长;否则,不能延长。第二,延长后的试用期是否超过法定最长的试用期。如果不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那么就可以延长;反之,就不能延长。
【事件描述】
小丽大学毕业后就投入到找工作的队伍中,参加了好几场招聘会,投出去几十份简历,都没有什么音讯,学文秘的她感到了就业的严峻。在她一再降低要求下,终于收到了一家民营企业的面试函。
小丽因为没有工作经验,公司说要试用3个月才可以给小丽转正。小丽很珍惜这次机会,就答应了这个条件和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小丽工作上很勤奋,也很快上手。各种文件、会议资料总是提前准备得很妥当,平时一些跑腿的活儿也抢着干。
半年过去了,小丽迅速成长。她听说公司其实并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小丽才想起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给她一份,她去询问,公司回复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由公司统一管理,个人手中不能留存。小丽想知道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
【专家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小丽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违法的。公司无权将属于劳动者的合同文本扣留。
小丽可以持身份证到当地所在的劳动保障局查询缴纳社保的情况,如果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协商不成可向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投诉处理。
单位能否对哺乳期职工实施经济性裁员?
【事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