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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费经征与劝业 州县财政和经济职能的调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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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费、经征与劝业:州县财政和经济职能的调整

一般而言,清代州县没有独立的财政,州县官的经济职能也非常有限,主要是经征,即按照定例征收地丁、漕粮和其他杂税。所收绝大部分解送省布政司库,再由司按规定解交京城衙门,称“起运”;少部分留存州县,称“留支”。而留支的这部分主要用于维持州县衙门的行政运行。所以,在传统的州县衙门中,除了维持行政运行的办公经费以外,没有其他的开支款项。所谓“州县财政”,其含义不过是“州县所经理的财政事项”[1]。但是晚清以来,州县财政也在发生着变化,不仅表现在外销的扩大,而且表现为经征的局部改变。新政改革以后,更是出现了行政与税收分离的端倪。作为清理财政的重要一环,州县公费改革也在推进。与此同时,州县的经济职能从单一的经征向“劝业”转化,以发展农林工商为主要职责的劝业所在部分州县出现。关于清代州县的财政,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和岁有生《清代州县经费研究》(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均有论述。但学界关于清末州县的“外销”“公费”,以及经济职能的转变,都还缺乏具体、深入的分析研究。因此本章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州县财税体制在晚清所发生的变化,以及随着新政改革而带来的州县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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