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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自治的筹办与推进(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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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地方自治的筹办与推进

一、城镇乡地方自治的筹办

地方自治分成上级自治和下级自治两级,究竟先办理哪一级,清政府对此的安排是有变化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厘定官制大臣就官制改革征求督抚意见时,提出“每府州县各设议事会,由人民选举议会,公议本府州县应办之事。并设董事会,由人民选举会员,辅助地方官,办理议事会议决之事。俟府州县议事会及董事会成立后,再推广设城镇乡各议事会、各董事会及城镇乡长等自治机关,以上均受地方监督”[96]。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1907年10月19日)一道令各省速设谘议局的上谕中,又令各省督抚一并预为筹画各府州县议事会。[97]显然,朝廷的最初意图似乎是先办理府州县自治,后办理城镇乡自治。

但1908年却先公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民政部提出“城镇乡为自治之初级”,有先办城镇乡自治的打算。上谕云:“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又为自治之初基,诚非首先开办不可。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抚,督饬所属地方官,选择正绅,按照此次所定章程,将城镇乡地方自治各事宜,迅即筹办,实力奉行,不准稍有延误。”[98]认可了先办城镇乡自治。在民政部公布的九年筹备宪政清单中,也是先启动城镇乡地方自治的筹办,后进行府厅州县自治的筹办。

清廷之所以决定先办城镇乡地方自治,除了城镇乡是最基层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府厅州县自治是官治与自治的结合点,但官治涉及官制改革,由于外官制改革方案争议很大,一再拖延,府厅州县的官制系统难以定夺,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府厅州县自治的实行。与此同时,由于各项新政措施的推进,州县在兴学堂、办农工商、办警察等事务上的压力增大,从最基层社会来说,自治也有助于补充官治之不足,这是清政府最终决意先从城镇乡入手推进自治的原因。

在筹办城镇乡自治的具体安排上,民政部的预备清单是分城镇与乡为两层,城镇则区别繁盛与中等,乡则区别近城与偏僻,宣统三年以前专办城镇,三年以后至五年推及于各乡。[99]即依据繁盛与中等,近城与偏僻,先城镇、后乡的次序依次展开。但各地在举办中遇到许多实际情况,主要是户口调查和区域划分均同时进行,各州县赶办不及,所以各省采取了许多变通办法。如安徽省要求将城镇乡划分为三期,由城而镇而乡,分年以次递补,先筹办城厢自治,从宣统元年六月至宣统二年六月,时间为一年;第二期筹办镇自治;第三期筹办各乡自治,时间均为一年。[100]

江苏省巡抚瑞澂也诉苦道:“苏属各厅州县镇乡多相联接,户口尚称殷繁,镇之与乡竟致多难区别,若以繁盛中等偏僻作为三期,强分筹备之后先,恐滋氓黎之观望。”所以苏属地区亦采取变通之法,先举办各属城厢自治,后举办各镇自治,最后举办各乡自治,均以一年为期,准备于宣统五年一律成立。[101]

实际上,在举办自治的过程中,由于朝廷和民政部不断催促和指令提前赶办,各省既无法按照部章分期办理,也没有办法完全依照城、镇、乡的顺序依次举行,而是采取了同时并举、急功近利的办法,先从举办条件好的部分繁盛城、镇开始,紧接着赶办部分条件好的中等城镇乡,从而使最后成立的城镇乡自治团体主要集中在各州县的繁盛之地。

在朝廷的一再催促下,各地地方自治的筹办工作加紧进行。

设立自治筹办机构,培养自治人才。由于清末的自治是宪政的一部分,采取了自上而下推进的办法,因此,各省首先建立了筹办自治的机构,并开始自治人才的培养。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三十四年(1908年),各省先后设立全省自治局,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多数省依照宪政编查馆的要求,或将自治局改为自治筹办处,或将自治筹办处附设在咨议局筹办处之内。一些省咨议局成立后,又将咨议局筹办处改为自治筹办处。这些自治筹办机构“参用官绅”,以司道为总办、会办,以士绅为参议,“官绅合议”[102],成为各省筹办地方自治的领导机关。在省自治筹办处之下,各地州县也先后成立自治筹办机构,或名筹备自治公所,或名自治预备会,遴选士绅负责筹办各属自治。

宣统元年(1909年),各省自治研究所先期成立,以“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为宗旨,由各府厅州县遴派本地士绅二人入所听讲,毕业后分赴各属,充当各州县自治研究所讲员。[103]故而该年下半年,各地州县自治研究所也先后成立。[104]如四川南部县的自治研究所,所长由地方官兼任,总理全所一切事宜。另设教务长一员,由地方官选委绅士充任。职责为掌管教务,监察讲习学科课程,稽查各员勤惰品行。另外还设庶务长管理器物收支。讲员由地方官在自治毕业、通晓法政之人中选拔。额定学员123人,由各场保甲会同本地粮绅按照选民资格选择保送,由地方官验看考试后甄别收录;学习宪法纲要、法学通论,以及咨议局、地方自治、调查户口章程等,每天六小时,学期八个月。本来按照部章,自治研究所经费由地方公款筹办,无款可筹者可酌收学费。南部县令屡次准备禀请随粮加收,“又恐民力不逮”,遂向学员反复开导,定学员每人每月交钱一千文以为经费。并许诺,如学员不能全力承担,准由该场保甲在公益款内酌予资助。[105]州县自治研究所学员以本地士绅为主,毕业后则担任调查员进行户口和选民调查,成立自治筹办处。

自治研究所的目的是培养筹办自治人员,但时间紧迫,很多地方为应付上级,匆忙设置,离部章要求相去甚远。有报纸刊载:

鄂属孝感县自治研究所共取学员二百四十人,其中程度不齐流品猥杂。有向以算命谋生者,有向以卜筮为业者,有向来贸易者,有素称讼棍者,有冒名者,有顶替者,有聋者,有跛者,种种人才无所不备。近又添有未经录取之学生三十余人,或缴钱六七十串,或四五十串,或二三十串不等,缴钱后直接听讲。近日因调查户口共分十区,而自治学员人数过多,无从安插,分为每人一区。该学员等自命为五品乡官,各乘四轿随带亲兵两名,所着之号衣均有自治调查亲兵六大红字。真奇矣哉![106]

这是一个典型案例,但在“加快举办”自治而上级又不断催报成绩的情况下,材料所反映的混乱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划分自治区域。按照《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至于如何划分,章程提出了一个基本原则:“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107]但各地情况不一,特别是如何“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划分区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比如有很多地方原来的境界并不明确,或者需要合数乡为一乡,或者须分一乡为数乡,或者以此乡分属彼乡,在这种情况下,则“以习惯民情、两臻便利”为重要。[108]其中尤其是乡的划分,“分析太多,恐有失于涣散之处,强为联合,则又易启冲突之患,每由各处自治员绅斟酌析并”[109]。如山东单县原有5乡72保,如划分5乡则太大,划分72保则太碎,则采取合并之法,分作10乡,另将县西北隅插入他县之17庄另作为1乡,共11乡。每乡各设一自治公所。各乡命名办法“或以著名山川或以古县故址,或即自治公所所在之庄名”[110]。再如山东文登县管山都里,拟分为二乡,但调查员发现,这一地方从前地方公益事件均系合办,如分为两乡,则自治均需分别设立,用费必繁,所以“循地方上之人情习惯”,将该地固有之区域合并为一乡。[111]

有的地方出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个乡镇隶属不同州县管辖的情况,在划分区域时就存在合并还是分划的矛盾。如江苏周庄镇分隶元和、吴江、青浦三县,隶元者35乡,隶江者35乡,隶青者17乡。自创议筹备自治,除青浦区域明晰,素主分办外,元和士绅主合,吴江士绅主分,各执一词。苏属自治筹办处认为元和、吴江上级自治为分设,则下级自治也应分设。在划界时,筹办处据元和县会勘区域界限,将部分吴江县管辖之地改归元和县辖,于是江震自治公所所长立即呈文抚宪,请免予变更。[112]双方故而争执许久。

然而划分区域不仅是举办选举、设立自治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涉及未来自治团体的权限范围,于是有的地方出现地方士绅彼此互争区域现象。如江苏武阳城镇乡筹备自治公所和城绅主张将“城外厢坊并入城之区域”,但乡绅认为“城外厢坊为各乡之第一区,应并入乡之区域”。与城毗连的厢坊究竟属于城还是属于乡,双方僵持不下。[113]江苏苏属自治筹备处派员协商,同意前者的主张。但乡绅或消极不为,或动用乡间“民意”,阻止区域调查,并阻止呈送选民原簿和正册。武阳筹备自治公所为化解矛盾,企图“圆通办理”,又引起了城绅的不满。城绅“联名具控上宪”,以致武阳筹备自治公所决定全体辞职。省自治筹办处再次派人调停,但多次协商不成。最后官府不得已介入调查,区域争议才得以解决。[114]这一争执前后时间长达9个月,拖延了选民登记和选举。

其实区域划分背后也显现出利害与利益的博弈。湖北武穴镇毗邻长江,是一繁盛之地,划分镇区时合并了若干周边乡村,但不仅镇商不愿意,就是乡绅也不愿意。镇商认为“农商攸分,势难合并”,“乡中选民过多,喧宾夺主”;乡绅则害怕如合并到镇,则“必设审判厅,担负较重”,故而要求别设为乡。有镇商书禀省自治筹办处表达不愿合并之意,筹办处则认为“武穴附近各村彼此唇齿相依,由来已久,镇中公产关系于乡间者复多”,若分立镇乡则会易产生龃龉,没有批准。[115]

尽管若干地方为区域划分之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从整体上看,州县之下城镇乡自治区域的划分工作还是较快地推行了下去,从而为进一步的选举打下了基础。[116]

调查选民与开展选举。城镇乡地方自治选民的调查和选举工作在1909—1910年逐步展开。为筹备选举事宜,各省以自治研究所毕业学员为宣讲员分赴各地宣讲自治及选举办法,“俾共知选举为公民之特权,被选为与闻政事之始基”[117]。各州县自治筹办所或事务所负责筹办各项选举事宜,省自治筹办处督办。

在江苏盛泽镇,筹备自治公所将调查户口、选民同时进行。公所“妥议调查入手办法,仍照从前清丈清乡习惯界限,将区内一百八十三圩分划十四段,由所派员与各该段图董挨户查口,随时和平引导,务求详慎,幸无疑阻。至本年(宣统二年)六月,全区户口、选民一律查竣,复经职等审复无异。计十四段,除内有十七圩查无户口外,共正附户一万三千六百八十五户,男、女口五万七千一百五十五人”。在此基础上,统计合格选民“甲、乙两级共九百三十七名,正税公益捐总额共洋二万零八百十六元零”,并确定了宣示选举人名册时间和乙级、甲级选举投票时期。[118]

由于乡民对选举的不理解,因此有的地方此项调查登记工作进展并不顺利。据湖南长、善两县复选调查员谈及四乡调查选举资格的困难时说:“因地方风气未开,不识选举为何事,居民仍狃于积习,有产业者往往匿不肯报,或以多报少,或以有报无。推原其故,由于昔时之地方官对于居民之有财者往往借故勒捐,以致民间畏官,知有产业,不肯据实报告。又乡人习惯有财产者惟求闭门自守,决不欲干预外事,故调查员复查时彼即再三呈明,不愿自居于被选之列。”[119]

选举中还碰到一些具体问题,尤为值得注意是选民资格中“年纳正税或本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者”之规定。“正税”是指“解部库、司库支销之各项租税而言”。其他如牙帖税、烟酒税、土膏捐、屠捐、人力车捐及百货厘金均属间接税,而这些,不仅数额超过正税,而且与地方工商业者关系密切。江西九江商会就为此致电民政部,要求将厘金关税作为正税。民政部同意他们的要求,回电称“厘金亦属库款,应作正税论”[120]。不过以厘金等作为正税并不被士绅所接受。湖南咨议局成立后,就此质疑,认为如将这些间接税作为正税,则是以工商税额为多寡定选举之资格,“选举时往往资本甚微,又无不动产者,辄高占甲级,而缙绅先生及家道殷实者,反抑居乙级,殊为失平”[121]。

同样的问题在江苏也存在。江苏省自治筹办处关于选民条件的解释中,以漕牙典税房捐及酱缸捐等为正税,以厘金关税为营业间接税。而在民政部复湘抚、赣抚的电报中,认为厘金“亦属库款,应作正税论”。由此一来,部与省的解释各不相同,就是自治公所和部分士绅也各持己见。在江苏盛泽,有绸商欲以厘金作为甲级选民资格,商会致电民政部要求运动筹办自治公所更改选期,部分已定为乙级选民的人则禀筹办处要求遵宪谕照章办理,“另举公正士绅办理投票”。最后由巡抚电询民政部,得到答复“应酌量地方情形办理”。苏属地方自治筹备处依据苏属情况,定厘金“仍当为间接税”,此一争执才尘埃落定。[122]

但就是这一规定,在有些边远地区竟然无法做到,不得不寻求变通。如四川总督致民政部电称:四川有的边远城镇,合二元税捐资格之选民只有七八名,有的甚至无一人,而年纳正税不及二元者,每处尚有百数十名,遂要求仿照日本市町村制地租之解释,酌量从宽,即凡纳正税者,即取得选民资格。而四川接近少数民族之边远厅州县,居民纳税捐者甚少,满二元者尤少。所以要求暂将该地纳有税捐,具备其他资格者均作选民,先办厅州县上级自治,缓办乡下级自治。民政部复电不得不同意四川偏僻城镇居民和邻近夷地选民,可“酌量变通”处理。[123]

尽管各地对“年纳正税”包含内容的把握不同,但还是将选民依纳税多少分类并进行了选举。如山东蓬莱县,天祥当号张维祺等20人税捐总额1672。9元,“足当税额总数之半”,应为甲级,余均为乙级。馆陶县城区税捐总额共482元,“有高为至等十八人共纳贰佰四十六元作为甲级,另外六十人作为乙级。该县议员额二十名,甲、乙各选十名”[124]。再如江西首县南昌共计居民138656人,选民总数2437人,完纳税捐总数38781。5元。其中甲级选民257人,余归乙级。选举名额37名,内以19名归甲级。[125]根据这个数额统计,选民占总居民人数的比例是1。76%,其中甲级选民的当选比例是13。5∶1,即13个半人中可有一人当选;乙级选民的当选比例是121∶1,即每121个人中才有一人当选,相比悬殊。由此可见,真正具有选举权的人很少,而在有选举权的人中,纳税高者与纳税低者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

四川南部县新政、富驿两镇于宣统二年九月(1910年10月)举行了镇议事会的选举,整个选举过程均依程序进行:

九月二十九两镇同日举行议事会选举,乙级先一日,甲级后一日。由县派员分往各该镇管理投票开票事宜,以得票较多数者以次递推。票数同者以年长之人列前,年同者抽签定之。新政镇人口仅及六万,选出议员二十二名。富驿镇人口仅及五万,选出议员二十名,均甲乙各半。当即榜示,并知会各当选人均经依限答复应选,由县给予执照。十月初六两镇各召集议员,用无记名单记法互选,票额以全数投票议员过半数为当选。新政镇第一次选出议长程光伊,第二次选出副议长张炳先。富驿镇第一次选出议长李识韩,第二次选出副议长何谭易,当即分给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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