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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自治的筹办与推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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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后,两镇议事会由议长召集会议,选出董事会正董、陪董,以及董事、名誉董事报知县核准并加考语,报总督查核遴选,加札任用。[126]

关于城镇乡董事会和乡董的选举,甘肃的选举方法是分为三次:第一次选举总董,用无记名单记法;第二次选举董事;第三次选举名誉董事。乡选举分为两次,第一次选举乡董,第二次选举乡佐,以上“均用无名连记法”。“每次投票完后,即时开票”,将当选名册呈送地方官。在任用方面,总董由地方官申请转咨自治筹办处转详总督遴定加札任用;董事名誉董事、乡董由地方官核准选择任用,并请总督转咨民政部存案。[127]

这是中国社会中第一次基层自治的选举,尽管有资格参加选举的只是少部分人,但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当然,由于准备匆忙,各地出现的问题也不少。有的地方选举操作不规范,竟出现议员票数多于选民人数者。如山东齐东县城区甲级选民50名,选举甲级议员10名,但计票时发现竟得选票110张之多。[128]有选举权者本不多,放弃选举者也不少。如江苏武阳城厢的自治选举,乙级选举日“到所投票者仅313人,放弃选举权者900余人”,其中原因之一是“学界中人因暑假伊迩学期考试颇忙,故尤多放弃”。“二十日,举行甲级选举投票,到者三十二人,放弃选举权者二十人”[129]。苏州府长洲、元和、吴县同城,共设一城议事会,有甲级选民80名,但投票时仅到38人。[130]此外还有种种舞弊现象,如《申报》载江西南昌、新建两县城自治议事会有议员,“皆系金钱运动而来,以故流品太杂,招摇营私之辈,实繁有徒。总董、董事、正副议长等稍知自爱者,早已引退,盘踞者,仅一二无意识之徒,附和其间”。县令梁继泰监督详大吏要求解散,改选开议。[131]此外,还有的地方选举因怀疑作弊而发生冲突。如宣统三年闰二月十五为江宁初选开票之期,管理员等均于七时齐集贡院衡监堂,初选监督赵大令亦于辰时亲临。不意劝学所总董章广祺于未开票前私行开柜,彼时即有顾君王君等向初选监督诘问。赵大令婉劝至再,允其作为无效。后因章某独得多数,故仍列名。顾某等执意不认,并以得票多数者一半为劝学所人员,向监督提出疑义,并集议准备联名控告。[132]

二、厅州县地方自治的推进

本来按照筹备清单,宣统二年(1910年)的工作任务是续办城镇乡地方自治,同时筹办府厅州县自治。该年三月民政部又催促各地举办中等城镇议事会、董事会,并要求先将省会地方首县筹设议事会参事会。[133]但到十一月(1910年12月)忽然又有了变化。在立宪派的压力之下,清廷不得不宣布将提前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上谕要宪政编查馆将所有筹备清单各项事宜原定年限分别缩短。宪政编查馆研究后提出:原单列第六年以后者,均酌改年限,一律提前,“其续办地方自治各条,循序渐进,计非旦夕所能观成,兹酌改为按年续办,以求实际而免阻碍”[134]。修正后的逐年筹备清单,续办地方自治一直持续到宣统四年,至宣统五年开设议院。修正清单不分城镇乡、府厅州县,不分繁盛、中等、偏僻,也不分是否需要先试办,一律续办。这样,各省压力陡然加大,不得不再次加快办理步伐。

然而由于城镇乡自治涉及面大,所面临的经费、人才困境也日益暴露。在这种局面下,一些省的督抚反过来主张先办上级自治。宣统二年,孙宝琦上折请变通地方自治,认为山东举办城镇乡自治有四难:划分区域难、选举职员难、筹备经费难、联结团体难。所以主张先办上级自治,并采用速成办法,将当时各厅州县已经设立的自治筹备公所改设自治会。其余人口满五万人以上的镇可先行举办,其余乡的缓办。[135]但宪政编查馆复议时认为与定章不符,没有同意。[136]

该年咨议局开会时,有的省从上下统系的角度,亦主张先办上级自治。湖北咨议局认为,“仅有地方最高之议决机关,各厅州县之声援不足以响应。故各厅州县地方自治不能成立,咨议局虚悬而无薄,终必流于有名而无实”,所以通过了一个“划一筹办厅州县自治缩短成立年限案”,要求厅州县自治不分繁盛、偏僻,一律于宣统三年九月前成立。湖广总督批复:“咨议局以厅州县自治实挈其纲,相度本省情形,议请提前赶办,期于明年一律完备,亦自言之成理。”[137]

与此同时,云贵总督、广西巡抚、河南巡抚、安徽巡抚也先后奏请将府厅州县自治提前赶办;吉林则声称上下两级自治“兼营并进”[138]。他们提出的理由,无非是城镇乡自治将面临更多的经费、人才困境,不如先成立上级自治,“则责成办理较易集事,且经费亦可从节”[139]。有的省还付诸行动,据宪政编查馆对第三年第二届(即1910年下半年)的统计,厅州县议事会参事会已成立者有直隶冀州、元氏等13个州县,江苏苏属川沙厅等10处,四川华阳、成都、江北厅、泸州、巴县等5处,还有山东、山西、河南、广东、福建、陕西省会首县。[140]

直隶是举办上级自治最有成效的省,据1911年上半年的统计,该省“各厅州县议参事会已成立者一百二十四处”[141],居于各省之冠。之所以进展较快,推其缘故有二。

一是直隶是地方自治的试办地区,“开办较先”。天津县议事会成立后,就开始着手向全省推广。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提学司札饬各州县选送士绅四人赴天津自治研究所研究自治,毕业时又在每州县学员中择优者一人赴日本学习考察自治制度。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成立省地方自治筹办处,制定自治学社章程,通令各属举办,后改为自治研究所。宣统二年(1910年),各州县又以曾在天津自治研究所肄习的士绅为骨干成立自治预备会,作为筹备自治的机构,自治研究所附设之,毕业学员成为调查户口、举办选举事务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不仅较其他省份更为充分,而且普及面较宽,为在较短的时间里成立厅州县自治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二是与直隶总督的认识与态度有关。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直隶总督杨士骧在筹办自治折中一方面要省自治局“研究办法,克期举行”,另一方面又说“大抵城镇乡自治较难于府厅州县,穷隅僻地,智识多未开通”,所以“尤不可操切图功”。[142]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在任的总督陈夔龙在奏折中说:“直隶各城可称繁盛中等者本属无多,而人口满五万之镇尤为寥寥。”折中列举的全省繁盛之城只有2处,繁盛镇6处,中等城17处,均作为指定提前筹办之地。而此时厅州县中,已有自治预备会130处,自治研究所134处。所以他对举办上级自治更有信心:“有研究所以植其基,有预备会以筹其事,各属自治当不难渐期发达。”[143]督抚是各省地方自治的督办者和推行者,他们的态度直接影响各地的具体实施状况和进展。

在直隶,除冀州等13处议事会参事会是宣统二年成立的外,其余大部分都是宣统三年上半年成立的。需要具体说明的是,直隶厅州县自治多有变通之处。本来按照部颁章程,府厅州县自治的选举事宜要由城镇的总董和乡的乡董管理,而直隶由于城镇乡地方自治尚未完全成立,所以多“由地方官暂就自治预备会会员中遴员管理”[144]。由于提前办理,城镇乡区域尚未最后划定,各州县多仿照天津县自治选举办法,以巡警总局、分局所在地分区举办选举。[145]本来章程定府厅州县自治经费主要来自地方税,然而由于当时地方税章程尚未颁布,故宣统二年直隶布政使改订税契章程,定田房税契归自治预备会经理,以官契纸价提二成、典买牙用五分中以二分作为自治经费。[146]各州县议事会、参事会成立后,自治预备会取消,税契之事移归参事会办理。有的州县因经费不够,还征其他税作为补充,如青县,还筹取牲畜票钱,提取庙产等,以致“事端遂多,物议亦沸腾”[147]。

由于成立匆忙,也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清政府的灭亡,这些已成立的厅州县自治结局也不相同。部分议事会参事会一直存在至民国三年(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止地方自治时止。其中有的运作较好,如涿县,民国元年,议事会对一切陋规逐项审查,“循名责实,公开厘定”,并设有监督财政专员,“一时宿弊廓除”[148]。有的则有留有恶名,如盐山县,议会“无补公益,官民胥厌苦之来,未几议长以涉讼罢除,名存实亡,益无所事”[149]。

山东上级自治办理也较迅速,据巡抚的奏报,该省1911年上半年已有济南府全属及其余府直隶州属下共70州县成立上级自治。如广饶县,县议事会参事会于宣统三年六月成立,有议员22人,但只开过一次会,民国元年夏“自动组织县议会改选”[150]。高密县于宣统二年成立地方自治研究所,划全县为11区,按区之大小,每区保送自治学员2~4人到所学习。8个月毕业,办理调查户口、选民及自治选举事项。宣统三年六月选举成立县议事会、参事会。[151]民国以后,山东不少州县于元年进行了议事会改选,直至1914年奉令取消。

江苏、四川也有若干厅州县成立上级议事会参事会,但主要是首县和繁盛之地。川沙厅的自治议员选举在宣统元年正月完成,但“因乡民仇视自治,顿起风潮,事遂中止”[152],拖至八月才开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及参事会参事员。“后适因武昌起义,致厅议事会未及开议。”[153]四川万源县宣统三年成立县议事会、参事会,“两会经费统在契税项下每价钱百串加抽钱十文,又于征粮项下每银一两加抽银一元”[154]。荣经县亦于宣统三年成立县议事会、参事会,不久“保路变起,议会遂停”[155]。

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清政府的灭亡,大多数已成立的厅州县自治并没有真正运作起来,唯江苏嘉定县志中有较详细记载,反映了州县自治的成立过程和短暂命运。

(宣统二年六月)设立自治筹备公所,由知县邵鼎委任邑人王述董为筹备所长,顾和澍、黄世祚副之。推定各乡参议员,订定进行日期,第一期筹备乡治,至宣统三年正月各乡自治会一律告竣。第二期筹备县自治。……按照各乡区人口多寡及道里远近酌量分配,划定选举区九,各区出议员二名至五名不等。六月间各区县议员一律选出。乃由议员互选参事员,以存仁堂为会所,至七月初一日在明伦堂举行县自治成立式。……九月初一日议事会开第一次常会,收到长官交议、议员建议、团体及人民陈请案一百余件,其中关于革除夫束议案为特多。惟开会未及半月,光复事起,提议各案中仅议决组织民团一案,余如革除夫束、归并自治区域、疏通河道各要案,均付审查,并未议决。[156]

三、两级自治的办理成绩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宣布宪法大纲并制定九年筹备清单后,为考核内外宪政筹备情况,宪政编查馆设置了考核专科,遴派总办帮办,“专司考核京外各衙门应行筹备各事”,遵照钦颁九年定限清单,按期查核。要求内外臣工,每届六个月,将筹办成绩胪列奏闻,并咨报宪政编查馆查核,“自光绪三十四年八月起至十二月底止为第一届,以后每年六月底暨十二月底各为一届,限每年二月内及八月内各具奏咨报一次”。并说明“如有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或有名无实,即由馆指名据实奏参”[157]。依据各省督抚的奏报,我们可大致了解各省地方自治的办理成绩:

表5。11911年各省地方自治办理情况

续表

续表

续表

表中宣统三年上半年奏报成绩依据的是宣统二年年底的统计,下半年奏报依据的是当年上半年的统计。湖南因“灾乱”奏请展缓;新疆称“边地人格不齐”,议事会董事会只能“酌量试办”[158],二省进展相对较慢。虽然进度不一,但到1911年上半年,在城镇乡地方自治方面,城厢议事会董事会成立最多,繁盛镇议事、董事会大部分成立,乡自治部分办理较快的地方也已设立。府厅州县自治举办最优者为直隶,其次是山东,又次是四川、江苏等省。从整体来看,边疆和边远省份的进度要慢一些。

关于清末的地方自治,学界常有“名不副实”之讥讽。督抚所报告的这些数据究竟是否有参考价值?首先要了解这些数据是怎样得来的。清末九年筹备立宪清单公布后,宪政编查馆和各部都要求各地将举办情况按年分两次报告,方法就是填写各种表册。在筹备地方自治的工作中,凡划分区域、调查、登记选民、选举人名、议事会董事会名单等,都要由调查员登记造册报州县自治筹办处和地方官,州县自治筹办处将本地汇总册报省自治筹办处,再由省自治筹办处造册报该管督抚,最后由督抚按要求奏报。此外,在筹备地方自治的工作中,为把握进度和便于督催,有的省要求每两个月将筹办情形具报一次,如不能定限完成,则给予一定的处分。如云贵总督李经羲就因嵩明州等五城逾期未报,“分别酌记功过以示劝惩”[159]。还有的省为避免空谈和不求实际的情况发生,札委士绅为调查员分赴各属,以调查举办自治情况,认为无窒碍情形后方正式备案[160]。正是这种造册报告和调查制度,不仅使督抚能够及时把握筹备自治的进展情况,也反映督抚奏报中的各项数据大体是有依据的。这些数据反映了清末地方自治的举办和进展情况。

当然,数据并不完全准确。由于是层层上报,地方官为免于处分,常常夸大成绩,导致统计数据处于变动之中。[161]数据虽不准确,但当时报刊的大量报道和民国地方志的记载,都可印证清季举办地方自治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的。

地方自治的举行,确实给基层社会带来了一些新的气象。如江苏华娄城议事会于宣统二年五月(1910年6月)成立,报载成立时情况:“是日董事会到者四人,议事会连议长共到九人,监督戚太守、张大令均登台演说,议长谢某某报告一切。”开会秩序为:开会,签定座位,监督演说,主席报告,讨论则例,休息15分钟,入座,复讨论规则,给议员入场证券,给旁听证券,散会。[162]会场秩序井然。尤其是,议事会讨论允许旁听,江苏丹徒城厢议事会开会时,议长议员及旁听到会者60余人。[163]

许多地方城镇乡议事会成立后,都从议定规则开始,包括开会细则、旁听细则、办事规约等,认真履行职责。华娄城议事会成立后,短短一周内,列入讨论的议案就有请筹集自治经费、请修缮道路、请设调查户口处、请取缔营造房屋章程、请变通施医药局、请设戒烟会、请议垦荒、请议贫儿院、请禁日商福引券、请设立厕所、请筹定公园、请设华娄城乡自治研究所、请筹集公款公产于自治所、请自治规约规定人民请愿与诉愿条文、请组织松江旬报、请严禁售卖彩票、请严禁妖术以除民害、请设阅报社、请酌减荒地价牌俾种桑以兴蚕业、请黜华崇实借筹经费、请改造桥脚等。此外,还要议决商会移谍的商事诉讼案件。[164]从议案内容上看,除涉及宪政及自治经费外,主要都是兴办当地公益事业和改良社会风俗。从议案来源上看,有董事会交议事件,也有议员提议事件。而董事会交议事件中,有一些是选民上董事会请议事件。上述种种均体现了“以本地人办本地事”的自治精神。

这些地方自治团体的活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绅权与自治权的结合。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原来就存在绅权,他们在地方公益事务上有很大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但多是在体制外运作。新政开始以后,绅士们在办学堂、警察、工商,以及筹办地方自治等各项事务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至有舆论称此为“绅士得志之时代”[165]。城镇乡地方自治使绅士参与地方事务有了组织化、制度化的平台,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当这些地方的自治团体出现以后,地方官的行政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正如当时报纸评论的:自举办自治以来,州县官“除奉行上宪公事、完收钱漕、讯理讼案外,一切地方政事,几有全卸责于自治公所之势,凡有事件发生,即交自治公所会议,遇有自治公所有所呈报,即日据自治绅董呈报实行”[166]。随着预备立宪的进展,许多新政措施都需要地方官去落实,他们深感事务繁杂,所以在城镇乡自治成立后,也有意将地方公益事务交由自治团体去完成,从而使自治团体的参与热情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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