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州县巡警与地方社会(第1页)
第四节州县巡警与地方社会
一、警区与派出机构
清政府认为,警察是“维持治安之主要机关”,也是“维持司法之补助机关”[145],也就是说,警察尤其是州县巡警承担着维护基层社会安定、实施国家权力的重要职责。通过警察制度,国家对基层社会实行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治理方式,同时也促使传统士绅地位发生变化。
维系传统基层社会治安存在三个系统:保甲、团练和官府捕役。三个系统职能各有偏重,共同承担乡里社会安民察奸之责。保甲由官府设置,重在通过联保弭盗安民;团练以绅士为主体,重在以武装“守望相助”;官府捕役重在侦查缉捕。然而久而久之,各自弊端也在滋生蔓延。保甲逐渐废弛;团练“虽捕盗较为得力,而控驭亦多有失”;官府捕役日益扰民,成为“民生之蟊贼”[146]。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以为“非一警察以齐之”,力图以此取代旧制,克服旧制之积弊。
清末警察虽然是新制,但整合了传统保甲、团练、官府捕役的职能,即将原来分散的职能统归于一,使警察的权力大大扩张。同时,通过乡镇巡警的建立,州县之下划分警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层社会组织结构和治安模式。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保甲虽是国家强行推行的控制乡村社会的方法,但清政府也有意让保甲与自然村、宗族结合,保甲长均为本地人,这就使保甲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和乡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形成互为连接的关系。[147]
但清末的警察则另起炉灶。四川规定,各州县城乡街道在30条以内者统设巡警分局一所,有二分局以上增设一正局,有六分局以上增设二正局,正局定设正警长一员,分局定设副警长二员。[148]繁盛州县乡镇巡警以五区为限,中等州县分四区,简僻分三区;每区所设警官、巡警人数各有定规。[149]
除划分警区外,许多地方在距警区偏远地方设派出机构。四川规定每区在分署附近十里内择要设立分驻所一处或两处,酌派长警轮流驻之,为每区之辅助。直隶清河县也于分局鞭长莫及之处,或村庄稍密,或地居冲要者,“酌设巡所数处”,责成各该管局区不时稽察。[150]其他省随着乡镇巡警的创办,亦陆续有巡所、分巡所、派出所之设。
清末新政时期,随着州县学务、警察、地方自治的次第展开,基层社会开始了新一轮的区域划分。按清政府的规定,自治区以人口和居住地划分乡、镇;学区是为基层办学而设,大致也以人口和地方的繁盛为准;警区划分除考虑地方繁盛外,更注重“权衡于地势广狭之间”[151],以便于治安管理为划分标准。四川创设乡镇巡警时,有人曾提出以自治区域为警区,于是有的县以乡为单位划分警区,但巡警道以“分区过多,委任区巡各官配派巡警亦因之而多,所费经费太巨”为由予以反驳,要求并两乡为一区,择适中之地设立区署。[152]警区的划分还有便于巡逻和保护地方的考虑。四川峨边地处山区,所属境内村落零星,山路崎岖,原议设两区,后因考虑绿营防军即将裁尽,“保安之责终不能不专恃巡警”,改为三区。[153]事实证明,当时警区、学区、自治区域的划分在实践中并未统一,由此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互相重叠和交错的区划结构。当时的乡镇自治区没有最后定型,学区虽然划分了,但只是教育行政权实施的范围。而警区的建立,致使警察直接面对民众,其中除半农半警的巡缉队(或预备巡警)以外,其余区长、巡长、巡警都要经过巡警学堂或巡警教练所的训练,经过地方官的挑选和巡警道的札委,并领取薪水。他们成为新的官府的代表。正因如此,所以常有因警区划分而引起争端之事见诸报端。如《大公报》报道:保定地区全省警务处出于便于管理角度,在邱县重新划分区域,然该县绅董不明权限,因此屡起争端,给警政推行制造阻力。[154]
本来,清朝在州县以下边远紧要或繁盛乡镇之地有巡检之设,巡检分防而治,目的是强化治安力量,但并不是每县都设。而随着乡镇巡警的建立和警区的划分,乡与村被纳入各个警区之中。其影响与意义不仅仅在于基层社会结构的改变,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警区的深入,巡警的职权得以深入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直隶长垣县制定的四乡巡警职责包括四个方面:
违警:牧放牲畜践踏青苗者;负担未熟禾稼形似偷窃者;牵骡马牛驴绕走小道形似偷盗者;怀引火物欲行放火者;酗酒滋事沿街肆横者;游僧恶道恃强讹索者;地棍土豪欺压良民者;开场豪赌者;男女同行形似拐逃者;携带凶器势欲行凶者;藏匿铜铁丝形似偷窃电线者;恃强斗殴不听劝解者;聚集多人结党成群者;神色仓皇形迹可疑者;私立硝池以及堆存硝土者;贩买私盐者;符咒治病骗钱者;沿街招贴售卖**者;歌唱**词戏曲者;卖春宫图画洋片及**词曲本者;假装医卜星相骗钱者;卖不熟或腐烂果物有碍卫生者。
现行保护:幼童稚女失迷者;妇女怀愤投水投井欲寻自尽者;因病倒卧路旁不能行动者;醉倒不能行走者。
预行保护:成熟禾稼堆集场围者;坟园树木;道旁树木;各处电杆;各处学堂及学生过往者;文武官员因公过往者;各处教堂及教堂施医院;外国人传教游历过境者;解送官库银及解送罪犯过境者;民间遇有婚丧大故者;桥梁渡口处;停泊船只处。
注意访查:无论本区外区及远近村庄,有暗中设坛习拳妖言惑众谋为不轨者;容留从前漏网著名巨盗者;开设炉机私铸制钱铜元及销毁者;遇有失慎起火者官弁督同巡兵协力扑救。凡有妨害卫生一切者,均宜设法预防;间有不敬尊长及忤逆不孝者,考查邻佑责令随时举发。遇有绅董来局及员弁巡警因公到村时,均须互相优礼。[155]
在执行上述职责时,凡妨害治安违犯者,应立时盘诘并由该管官报县后分别拿讯惩戒;有妨碍风化和卫生事件,则先禁止,不服者送县讯办;对预行保护事项,应随时保护,如有违背事件发生,均须送县究办。其他的地方虽没有如此详细的规定,但乡镇巡警除缉拿追捕外,还要承担“卫生除秽、排难解纷诸事”,“遇口角斗殴等事,巡警应即讯明曲直好言排解”[156]。其中有些涉及乡民生活的内容过去是通过乡规、家规来加以规范的,有些问题是通过家族和乡绅来进行调解和解决的,现在巡警均有权加以制止和干预,并通过维护现有秩序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尽管清末乡镇巡警并没有普遍建立,但是我们在这些已经建立的地方可以看见,通过警区和巡所等派出机构,清政府不仅在州县之下建立了正式的制度化的治安机构,而且通过警察职能的行使直接干预民众生活和控制乡村社会,国家正式权力向乡村延伸的力度增强了。
二、绅士与州县巡警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民政部公布调查户口章程,准备实行户籍登记制,其第三十九条规定,本章程实施后,所有从前保甲一概停办。依照民政部拟定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调查户口工作将在宣统四年完成。[157]这样,实际就存在着一个警察与保甲并存的时期,各地纷纷将保甲纳入警察系统。如浙江省城附近繁盛乡镇保甲原来分别由藩司、臬司派员办理,全省警察建立后,巡抚增韫制定章程,将全省保甲及稽查各事宜通归省警务处管辖,所派之员亦由该处主持。[158]
警察新制建立,但团保、捕役等旧制仍然存在,许多地方皆以旧制为巡警之补充。四川万县“本地团保拟筹备口食,挑选团丁入所教练,随同巡缉”,“将来续办,各区即可仿行”[159],即以团保辅助巡警。安徽泾县有一些聚族而居的村庄团防,县令禀请以此“补巡警之不足”,令团防加派侦探,昼夜轮流巡逻,“清查户口,严防奸宄”[160]。
无论是哪种情况,随着警察的建立,保甲、团练都呈现逐渐萎缩之势,其功能逐渐被警察取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层社会以绅士为核心的权力体系。
传统的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绅士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晚清团练的发展过程中,绅士们既出资又出力,同时又借团练抬高了自身的地位,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清末州县巡警兴起初期,直隶、浙江、广东等省也注意依靠绅士举办巡警,允许绅士参与会商局务,不少地方巡警曾出现过绅办、官督绅办形式,反映出士绅对地方治安的热心。[161]
但警察毕竟是国家力量的代表,强调的是整齐划一、自上而下的领导。浙江巡警总局因各地“有以本地营汛佐贰及未学警察之绅士办理巡警者,警章混乱,权限不清”,要求自光绪三十四年正月起,“通省各府州县警务人员未经学习毕业者不得充当,嗣后统归省城总局派委巡警学堂毕业学生,或由州县指名禀请”[162]。湖北开办巡警后,创办警察学校,并从各州县选派学生赴日学习警政,然后“以派遣学生为推行警政之基础”,这些人成为各州县巡警的骨干力量。[163]1910年河南巡警道拟订厅州县巡警通行章程时,也强调巡警正局局长“必以高等巡警学堂最优等毕业之记名人员为合格,由巡警道详情抚院考选委充,不得径用本厅州县士绅,以符奏章”[164]。可见各地州县巡警在办理过程中对士绅是有所限制的。
《东方杂志》有云:“今州县佐治各员惟劝业、视学始准参用本地士绅。”[165]此即注意到州县劝学所、劝业所主要以绅士办理,而巡警局则不同,表现出鲜明的官办色彩。
一些地方办理警察时也曾注意选送绅士到省高等警察学校学习,如湖北高等警务学堂有官、绅两班;四川省亦强调招收“学绅”进入传习所学习。此处的“学绅”只是一些具有生员资格的人,更多的还只是接受新式教育的初等学堂学生,他们成为各级警官的重要来源。但另一方面。官府对他们是严加限制的。四川一些学绅学习毕业由省局加札委派为州县警局正副警长后,常“恃奉有省委札文,不服地方官差遣,遇事咀唔,擅作威福,稍不遂意,即长篇累牍,直接禀陈,非勒加薪资,即捏控侵蚀,流弊滋多”。为此,四川警察总局特制定改良官绅权限章程,强调学绅在警察传习所毕业领有凭照回籍后,“归地方官节制管理,由地方官量才委用”;一年期满由地方官加考,不称职者由地方官禀请撤办;并强调正副警长不得越权,即只能专任警务行政之事,不得经管银钱筹款、不得干预一切户婚田土词讼和地方行政。并强调民政要务不容学绅干预,也不准未学习警察之绅士参与警察行政。[166]这说明,在四川等一些地方,学绅必须进入巡警学堂学习后方可进入警察队伍;同时,对未经训练的绅士干预警政作了严格的限制。
乡镇巡警多“就近挑募年力合格通晓文义者”,经州县官考取后送巡警教练所,毕业后发回各局区所分任其职。[167]行唐县令在整顿巡警文中承认:“招募之始,风气未开,应募之人善良较少,而需人正亟,不得不牵就一时。”[168]虽然强调要挑募通晓文义者,但由于各地州县巡警尤其是乡镇巡警多由团勇、民壮、捕役转化而来,湖北甚至“各属教练所收容学生半无选择”,“各繁盛市镇从前所招之巡警多属无业之游民”[169],所以乡镇巡警队伍实际上鲜有士绅的参与。
另一方面,由于清廷财政困窘,因此不得不确定“州县举办警察一切经费应就地筹款,责成各该州县会同本地绅董筹集之”。即在创办州县警察时不得不依靠士绅的财力,并在州县巡警机构给士绅安排一定的职务,让他们担任巡警局的巡董和各分区的区正(区董)。巡董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官府就地筹款。如浙江全省州县巡警章程中规定“正副巡董受总办监督,筹集并管理全境巡警经费”;巡董除有筹款之责外,还要协同总办参与招考巡警和筹设传习所的工作。[170]直隶创办州县巡警教练所时,“其经费所需咸系就地筹集,专由巡董经办,官任稽核”[171]。直隶武强县由城乡绅董“每亩地捐京钱六十文”,由局董核实收支,报县备查。[172]长垣县则实行“按粮计地随地出资”办法,确定抽收标准,分上下两忙由绅董抽收,除二成拨作学务经费外,其余为巡警之用。[173]所以民政部也认为,“各省州县乡镇警政全赖有巡董维持,方克冀收成效”[174]。
区正以家道殷实乡望素孚之人充任,职责是“随时报告地方情形,专备区巡官之顾问。巡警如有不法行为亦得指明事实,报告本区,借以通下情而资参考”[175]。区正要充当警局的耳目,而一旦乡村发生群体冲突时,他们还要受地方官之委派前往劝解。[176]
可见,由绅士担任的巡董和区正的职责只是筹集经费和充当耳目。官府利用绅士,但现实中并不愿意让他们拥有太多的权力。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年12月),民政部一方面承认“各省州县乡镇警政全赖有巡董维持”,另一方面又认为“巡董多有劣绅市侩从中把持,转致滋生阻碍”,拟即由部派员前赴各省,会同巡警道详细甄查各巡董是否称职,并厘定应具资格,以期实行整顿。[177]也就是说,在州县巡警的创办中,士绅的参与是有限的,官府利用绅力,但种种制度安排和限制又使他们无法进入州县警察的权力中心。
本来士绅是官府连接基层社会的桥梁,在清末各地创办州县巡警的过程中,除了早期有的地方出现过士绅自办或参与创办巡警的例子以外,从整体上看,士绅虽被赋予筹款之责,但又被排斥在警政核心权力之外,致使警察新政与乡村社会之间缺少沟通的渠道,从而出现“地方居民恒淡漠相视”的情况。[178]浙江余姚自办理巡警后,将保甲更换为巡警,遴委毕业员前往办理,“无如该处一隅之地,词讼甚多,居民半未开通,是以改编警察名称之后,各铺均不乐输捐,故官绅久已两歧”[179]。在浙江临清县新市镇,曾发生巡士拘捕街上赌钱孩童,巡官抽出佩刀向民众示威、戳伤多人之事,引发群众愤怒,捣毁警局并罢市。县城绅商会衔电禀巡抚称:“地方设立警察,原以保卫治安,今反殃民,不如一律停捐,仍照旧章,自办团练,以资保卫。”[180]在这起事件中,士绅俨然成为“民”的代表,并力图以废警察恢复团练来表达不满。
在有的地方,绅士甚至会成为对抗巡警的力量。如吉林府四乡巡警东分局二区十甲,乡约张凤阁、团练练长刘柏林等不仅不解散团练,反而带领粮户齐赴区官处,表面声言无钱交纳警费,实则抗捐,并以“谁交警费,必先将团练亏欠会勇工价之钱摊出”威胁其他民众。[181]在这起事件里,乡绅不仅不解散团练,而且成为抗警捐的领导者。
然而,州县巡警经费主要是通过由绅士担任的巡董收取的,民政部要求各地在限期内完成州县和乡镇巡警的建设,为筹集警费,州县官常常邀集绅董筹议项目,并通过巡董收取。这样,“绅士凭借官势”收捐成为许多民众的基本认识,绅士成为许多反警捐风潮中首当其冲的人物。在山东莱阳大规模的反捐税斗争中,民众焚毁巡董和其他绅董房屋,向官府提出的条件中,除不准抽收杂捐外,还要求“巡警不准随便下乡,恣意骚扰”,“所有陋绅劣董一律斥退,不准干预地方公事”[182]。直隶易州乡民反对加捐办理学堂警察,更是提出诸如“将自治员警务董治以死罪,永不许若辈再办学堂巡警等事”的要求。[183]在湖南叶县,绅士赴乡劝导捐款,乡民群起反对,有人宣言称此为“官绅串通来逼民反”[184]。种种现象表明,绅士并没有因为参与办理警察经费而提高自身的地位,相反,却因为帮官府收捐而成为“民”的对立面和反对的对象。
另一方面,在一些反警捐风潮中,官府为了平息事端,常常有意把矛头引向绅士。海阳县民众反捐税风潮本起源于知县方奎“私行加赋、纵役骚扰”,然知县劝解民众时,“尽卸其责与诸绅,谓盗卖仓谷,及借口新政勒收各捐,皆诸绅所为”,并谕令民众均分各富绅之钱谷。[185]就连朝廷在关于山东莱阳之变的谕令中,也称“绅士凭借官势,不谅舆情,甚或借端抑勒,挟私自肥,百姓以为厉己,则怨仇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186]。朝廷和官府对绅士的斥责,加重了民众对绅士的不满。
学界在论述清末绅士参与警察等新政事务时,常常认为这代表了他们地位的进一步上升。但许多事实也说明,绅士并没有就此取得乡村权力中心的地位,相反,他们的命运是复杂多样的。由于巡警是国家权力的工具,绅士在其中只能充当巡董、区正,权力十分有限。与此同时,随着一部分绅士被纳入体制内,绅士特别是乡绅群体进一步发生了分化。进入体制内的绅士在拥有了一定权力的同时,又开始成为“民”的对立面。朝廷一再强调选择“公正绅士”充任乡董、巡董、学董,海阳县反捐税民众也提出了“公举公正绅士办理”新政用款的要求。[187]但是在相应机制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公正绅士”似乎越来越难寻觅,到头来,“劣绅”则成为人们对进入体制内绅士的基本认知,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开始下滑。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了乡村精英的蜕变,深刻地影响了此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建构。
三、警权与警民冲突
在清政府看来,警察不仅承担“防患保安”之要务,还有“保卫地方监察人民之责”[188],也就是在以“民”为监察对象的条件下达到“防患”的治安目的。尤其是清末,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民变”和革命党人的反清活动,地方官员常把警察作为弹压民众的力量。基于这种指导思想的制度设计中,州县警察不仅融保甲、团练、捕役的多种权力于一身,而且还成为民众的监督力量,从而超越保甲、团练、捕役的功能,成为基层社会中的一种新的权力关系。加上这种权力行使的不规范,民众对其产生恐惧,导致警民冲突不断。
由于警察权力具有强制性,所以一些地方成立巡警后,在公务活动中开始借助警力。如直隶总督就曾札饬各属,“在巡警办成之处,有事即派巡警滚催”[189],即派巡警参加催征,使巡警权力扩展到钱粮征收。也有地方巡警执行公务时,动辄用武力相迫。[190]尤其是发生“民变”之类的群体事件时,州县巡警常常成为一支参与弹压的力量。如1910年安徽南陵县乡民反对户口调查,自治公所以知县出境未归,特函请巡官陈某、典史阴某分途往南北两乡弹压解散。[191]同年,奉天安东县四区发生抢米风潮,县令先派四区乡董协同巡警前往排解,不成,复又派司法巡弁前往阻拦。[192]六月,直隶易州发生乡民因反对举办新政加捐而焚毁自治局事件,知州王某即带领巡警百名前往弹压。[193]浙江遂昌县乡民因反对抽学捐捣毁学堂,巡警前往保护学堂,于是民众迁怒巡官,又将巡警总局捣毁一空。[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