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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州县巡警与地方社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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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很多措施一时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地方官急于求成,不惜借助警力强制推行。清末实行禁烟、禁赌政策,省以巡警道为禁烟会办,州县由地方官负责查禁。而地方官则以警察充当查拿烟土、查禁聚赌的角色,因而不断引发警民冲突。官府分析个中原因,不得不承认除民贪利望害外,“查拿之人”即警察“或轻信人言捕风捉影,或喜事贪功轻举妄动”亦为重要因素。[195]如吉林磐石县乡民反警捐事件,起因于巡警成立后严禁赌博,有人为此迁怒警局,遂乘缴纳警捐之机鼓动乡民抵抗,县令和巡警局认为“似此奸民,若不严加重惩,则卑县之捐实无法抽收”,即派马巡查拿逮捕4人。[196]

就州县巡警自身而言,由于素质不高,各种越权之事也频频发生。四川巡警道称,州县警务长常有不守定章、“属民刑范围者往往径自处理”之事。推其原因,有“地方官希图省事委令处分者”,“民间苦于胥吏之需索拖累而惟警署是趋者”,还有“虽非有心违章,究属不明权限者”[197]。加上警察自身毫无侦探能力,“不能搜出凭证以得其实情,于是两造呈刁,无从定谳,彼时间官棘手,遂有以刑逼从事者”[198],导致冲突发生。

就地筹款是清末州县警察权力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州县巡警经费来源于两部分,一是原来的团练保甲经费,二是就地筹款。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奏请通饬各省,称州县原有民壮、捕役、团练勇丁,均可酌量裁汰,改设巡警,以收“化无用为有用”之效。[199]四川总督赵尔巽多次要求巡警道通檄各属“将团费练费及地方无益之费概行提拨补助警款”[200]。江苏筹办宪政会议厅关于警察经费的议决案中也称:“各州县有以原有之保甲团练经费改充,系取资于地方公款者。”[201]可见将原团练保甲经费移于巡警是不少地方的做法。

然而还有不少地方基本无款可拨,或者原团练保甲经费本身就不够用,所以就地筹集就成为解决州县巡警经费的主要途径。如吉林各州县巡警款项“概由地方官就地征收各项捐款拨用”,名为“警捐”,包括营业捐(商捐、车捐、房捐、戏妓等捐)、地捐(亩捐、菜园地、市场地等捐)、卫生捐(屠兽等捐)。[202]河北正定采取“随粮代收”办法,每粮银一两收学警等费大钱800文。[203]陕西省州县巡警局收取的警捐有商捐、铺户房租捐、棉花行抽捐、染房捐、船捐、斗房铁炭捐、烟膏捐、煤捐等,可谓“捐上加捐”“收索靡遗”。[204]云南各厅州县警费悉就地自筹,或提团款,或抽街捐、油酒税、牲畜税、房铺租、米谷租,以及升斗公租等,“情形既各不齐,款项亦各有异”。[205]

乡镇巡警的经费更是要由各地方自筹。四川规定,“乡镇巡警经费以各属旧有之团练经费尽数拨充,如尚不敷用或尚无团练款项之处,由各该地方官督同绅首设法添筹”,并加肉厘作为乡镇巡警常年经费,收马桑寨地租作为巡警公产,此外还有酒厘、糖捐等。[206]吉林乡警常年薪饷则取自每垧地抽收中钱800文,在商铺则按照资本以250吊折地一垧,亦抽中钱800文,均按春秋两季征纳。[207]

由于各地警捐涉及面广,收取不易,加上警察建立后本身就成为一支强制性力量,所以不少地方在催收过程中往往借用警力。《吉林全省警捐章程》就明确规定:“各捐户应纳捐款如有迟滞不纳者,省城由警务长派警催追,各府厅州县由地方官派人催追,或即委任警务长派警代催。”[208]而警力一旦介入,往往会激化矛盾,形成大规模冲突。如江苏镇江抽房捐以充警费,警局迫令沿街菜贩迁往指定地点,每担每日抽捐40文,县署书办和巡警乘机敲诈,激起众怒。群众万余人到县署请愿,巡警开枪打死4人,警局被毁。[209]直隶隆平县举办四乡巡警,兼筹学堂经费,擅将各村“看青会”应摊粮麦改为折钱征收,数千人进城要求免捐。警兵开枪,打死农民5人,打伤6人。群众气愤之下,攻城捣毁巡警局。[210]湖北宜昌警察总办甚至亲率勇丁,随带刑具,按户勒捐。[211]从这一角度来看,各地反警捐斗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警察介入催捐并动用武力而引发民愤。

当然,清末层出不穷的警民冲突背后还有其他复杂的原因,民众对警察制度的不了解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自《直省巡警道官制》颁布后,“各镇办理巡警,由巡警道派员或卒业学生前往筹办”,州县各局、分局警官均要高等警察学校毕业生充当,故而与本地民众互相隔膜。群众只知保甲,对警察并不了解,“淡漠相视,或且偶因细故动生恶感”[212]。况且巡警的职能不仅在防盗,其权力还触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更易因细故而引起民众的不满。

[1]相关著作有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张研、牛贯杰《19世纪中期中国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等。

[2]相关研究著作有韩延力、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万川《中国警政史》(中华书局,2006年),黄晋祥、邹丽霞《晚清的警政》(群言出版社,2005年)等。论文有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84年第10期);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表相关论文百余篇(详见苏全友:《90年代以来近代警政研究综述》,载《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3]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一,嘉庆四年谕,7757页。

[4]萧公权先生认为,里甲的税收功能由保甲来承担在18世纪中叶已经开始了。参见《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75页。

[5]宗稷辰:《请实行保甲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8,兵政七,1~2页。

[6]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340页。

[7]在晚清的地方志中,“保”“图”已然成为地理上的区划单位。关于“地方”“乡保”,萧公权有很好的论述,参见《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78~82页。

[8]萧公权指出,保甲体系先天不足,但面对社会矛盾、政治动**带来的困难,它不是一个完全不能运转的制度。在一些地方,一些官员有能力使保甲体系运作起来并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作用。参见《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69~75页。

[9]《清穆宗实录》卷140,同治四年五月庚申,《清实录》第48册,31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进入光绪年后,仅据《光绪朝东华录》所查,光绪三年、四年、十三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都有上谕令各省整顿保甲。参见刘彦波:《晚清两湖州县行政研究》,128~129页,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10]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196页。

[11]《扬州保甲章程示》,载《万国公报》1880年第572期,191页。

[12]《编查保甲示》,载《万国公报》1883年第747期,19页。

[1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262页。

[14]《福惠全书》卷21,保甲部,8页。

[15]刘掞:《乡保论》,《沔阳州志》卷11,艺文志,疏论,8页,光绪二十年刊本。

[16]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84~85页。

[17]胡林翼:《启陈剿盗十三条》,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9,兵政八,12页。

[18]王柏心:《寓政》,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0,兵政六,1页。

[19]《署密云县陈令雄藩请办保甲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185册,文牍录要,3页;《密云县举行保甲说》,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75册,专件,2页。

[20]《涞水县朱令办理山后各村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7册,文牍录要,4页。

[21]《宣化县谢令办理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5册,文牍录要,3页。

[22]《密云县举行保甲说》(附章程),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75册,专件,1~3页;《密云县保甲条规》,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93册,专件,1~2页。

[23]《举办保甲》,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44册,时事纪要,6~7页。

[24]《政务处议复御史王祖同请停止齐晋两省保甲乡社事宜片》,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63册,奏议录要,2~3页。

[25]《汉阳府保甲录》卷上,1~2页,光绪癸巳(1893年)刻本。

[26]《密云县保甲条规》,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90册,专件,1~2页;第293册,专件,1~2页。

[27]《宣化县谢令办理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5册,文牍录要,3页。

[28]《涞水县朱令办理山后各村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7册,文牍录要,3~4页。

[29]《宣化县谢令办理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5册,文牍录要,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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