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杰拉德温斯坦莱的自由共和国(第2页)
温斯坦莱指出,正义的王权是和平地统治一切创造物并把它们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全能上帝的权力,非正义的王权就是形形色色的贪婪或者是自私自利的权力,它通过一个人或者很多人来统治另一些人。当它通过一个人来统治其他一些人的时候,它往往是在特权的名义下登上统治的宝座;当它通过许多人来统治其他一些人的时候,它往往是在议会的国家权力的名义下登上统治的宝座。这种王权总是仗着刀剑爬上宝座并巩固自己的地位的。然而,非正义的王权,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为了维护私有制,都意味着压迫和奴役。革命砍掉了国王的脑袋,宣布成立共和国,只不过是以一种形式的王权换上了另一种形式的王权。也就是说,“暴政之树的树梢被砍下来了,由一个人进行统治的王权也被赶跑了。但是……压迫仍然是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树,直到现在,还遮住自由的太阳,使它照不到穷苦的平民”[14]。
(四)新建立的共和国依然是“一座监狱”
温斯坦莱指出,从征服者威廉到查理一世,所有法律都是维护征服者的权力和利益的。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它们不过是绳索和镣铐。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共和国政府并没有废除王权时代的法律,而是把它装饰一番之后,改头换面,名之曰“国家的法律”,继续用来压迫人民。
在温斯坦莱看来,新建立的共和国,不过是在“议会的国家权力”名义下,实行新的压迫和奴役。它“一只手用剑推翻了王权,另一只手又借助于旧的国王法律恢复了君主制”[15]。事情同国王统治时期没什么两样,革命并没有把僧侣、法学家、法律改变过来,而是把国王的一切都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君主制的议会原是国王统治的工具,共和国却停止了议会的更迭,结果是人民受世袭议会的欺侮将超过受世袭国王的压迫;君主制的军队是践踏被压迫者的军队,而共和国的军队则是凶手和罪犯的军队,它让人民像在国王统治时期一样受践踏。
共和制的英国,依然是一座监狱,在这里,“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伎俩都有刀剑、城堡、监狱大门做它的靠山。法学家是狱卒,穷人是囚犯。如果有人落到他们任何人(从管事到审判官)手中,不是死亡,就是一辈子被葬送掉”[16]。法学家和法官竞相讨好统治者,为了金钱拿司法做交易,谁的钱多谁就可以打赢官司。法院公职人员就曾说过,如果掘地派的事业是正当的,他可以纠集一些陪审员,把它说成是不正当的。温斯坦莱警告说,如果共和国不把王权这棵大树连根拔掉,铲除干净,那它还会在共和国里萌发并最终战胜共和国,实现复辟。十年之后,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温斯坦莱不幸言中了。
总而言之,革命后的共和国并不是真正的共和管理制度,“英国在没有消灭压迫之前不可能成为自由共和国”[17]。
四、“真正的自由共和国”
《自由法》用法律形式集中描绘了其理想社会,他把这个理想社会称为共和管理制度,或真正的自由共和国。“这种共和管理制度把全国所有的居民联合成为一条心和一个思想。”“那里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普遍正义的法律,那里的人民是幸福的人民。”“它为被压迫者、弱者和平民储备粮食,也为富人、聪明人和强者储备粮食。它把刀枪都铸成犁头和镰刀,它把两兄弟——哥哥和弟弟都变成世界上的自由人。”[18]这是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战争和杀戮,人人平等,自由和平的新社会。
温斯坦莱指出,由于社会地位不同,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商人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贸易自由,牧师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自由传教,丧失理智的无赖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随意同所有女人交往、无节制地满足他们的欲望和贪婪,而横暴的剥削者则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强者为主、弱者为奴。但所有这些都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地利用土地才是真正的自由,“每个自由人都有使用土地、耕种土地、在土地上建筑房屋的自由,有从仓库获得他所需要的一切并不受任何限制地享用自己劳动果实的自由”[19]。
为实现这个自由,就必须废除一切旧法律,制定新法律,如耕种法、仓库法、航海法、金银法、公职人员选举法、监督人法、游手好闲惩治法、买卖惩治法、背叛惩治法、失去自由人法、奴隶恢复自由法、婚姻法等。所有这些法律构成自由法的基本内容,而自由法则是实现真正共和国的基础。温斯坦莱撰写《自由法》,就是要提出彻底的社会改革方案,规划共和国国家制度的基本纲领,“虽然这个纲领很像一块粗糙的木头,但是灵巧的工人会拿它来盖成一幢漂亮的房屋”[20]。
(一)真正的自由共和国的经济制度
温斯坦莱指出,真正的自由共和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特别是土地公有基础上的。“真正的共和国的自由就是使用土地的自由”,因为“真正的自由存在于人们得到食物和生活资料的地方,这也就是使用土地”[21]。如果土地被贵族、地主等少数人霸占,广大劳动人民不能自由使用土地,他们就只能继续受压迫和奴役。公有的真正含义就是把土地从领主和地主的奴役下解放出来。所以,真正的自由共和国必须确立土地公有原则,发布自由使用土地法令,使全部土地和土地上的一切果实,包括林木、牛羊、谷物等都成为公共财产。每人都应在土地上享有兄弟般的自由,人们之间没有差别,既没有贫困,也没有压迫,更没有乞丐。在这里,如果有人认为土地是自己的,那他就要坐上耻辱椅,并在额头上烙上耻辱印记,然后在监督人的监督下当十二个月奴隶。
在自由共和国,国王统治时期的各行各业都会保存下来,并得到非常大的改进。在这里,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另外还有手工业、矿业、畜牧业和林业。家庭是生产劳动的基层单位,各家庭担负不同的社会职能,有的从事农业生产,有的从事手工业生产。从事农业的家庭都有所需要的生产工具,都要适时派出足够的人员进行耕作或收割。从事手工业的家庭从仓库中领取所需要的原料,在家庭里进行生产。各个家庭必须把耕种土地的全部果实或生产的所有产品送交指定的仓库。自由共和国的仓库分两种,一种用来存放大批日用品,另一种是各种手工业制成品的专门仓库或专业商店。监督人如果发现某个家庭有适合从事其他行业手工艺的人才,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可以调到其他适当的家庭。在自由共和国,家庭已不完全以血缘为基础,它不仅是专业户,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是农业劳动集体或各行各业的手工业作坊。
在自由共和国,人人都要参加劳动。法律规定,共和国的劳动全部由青年人和失去自由的人承担。所有40岁以下的人必须参加劳动。从40岁起则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免除任何劳动和义务。按照游手好闲法,拒绝参加劳动的人会受到惩处:初犯者单独予以劝诫和申斥;如果不接受劝诫,会给予一个月的察看;如果察看期间还不悔改,就要受到鞭打;再不改者,就强迫劳动一年,直到他服从正常的秩序为止。人人参加劳动将使共和国得到丰富的食物和一切必要的东西。温斯坦莱认为,在劳动方面,自觉性和教育非常重要,但监督和纪律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自由共和国,劳动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改造手段。由于土地属于公有,人民都是土地的主人,大多数人都不会游手好闲,少数懒惰的人将经过劳动变成勤劳的人,而寄生虫和乞丐将通过强制劳动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自由共和国不允许雇工和剥削。如果有人付给劳动者工钱,付工钱的人和领工钱的人都要被剥夺自由人身份,罚以监督劳动一年。自由共和国也有奴隶。这里的奴隶或仆役都是罪犯,他们干的都是重活,为的是把他们改造成对共和国有用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改造期满,可以通过法官判决恢复其自由人身份。人们对这样愿意遵守共和国法律的人,也都持欢迎态度。
自由共和国实行按需要分配。所有劳动果实,包括农产品和手工业新产品都是大家共同的财富,共同享有。劳动者把自己生产的产品交给仓库,然后按实际需要去领取。人们可以自由地利用仓库中的任何一件物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保证过富裕的生活。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作为消费单位,每个家庭单独生活,根据全家的实际需要到仓库领取物品。家庭领取的一切物品都归这个家庭所有,不允许别人破坏或侵犯,违者将被当作共和国的敌人予以严惩。
自由共和国不存在商品买卖和货币。温斯坦莱认为,买卖不是正义的法律,而是征服者的法律。买卖是最大的欺骗,买卖出现后,人就失去了本真,一些人通过欺骗和掠夺成为贵族,更多的人则沦为穷人。买卖带来的是无尽的纠纷和战争。自由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每个手工艺人都从公共仓库领取材料进行加工,加工成产品后则直接送到专门的仓库,这里既不会有买,也不会有卖。如果进行买卖,无论买主还是卖主都将被视为共和国和自由的敌人,处以死刑。因为不存在商品交易,自然也就不存在货币关系,金银只限于制造盘子和装饰房屋所需要的其他必需品。只是由于对外贸易的需要,才会拿出一部分金银铸造货币。
(二)真正的自由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自由共和国的公职机构大致分为家庭、市区、省郡和中央四级。
家庭属于基层管理单位。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劳动的基层单位,父亲或家长是共和国公职人员整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负责管理家庭事务。家长在监督人的指导和监督下领导本家庭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事宜,还负责教育、训练下一代成为合格的劳动者。家长对生产劳动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经过监督人劝诫而不改者,就要送交监督人强迫劳动,直到改正为止,同时要把这个家庭交给另一个人领导。如果某个家庭领取了超过实际需要的物品,或者挥霍浪费,家长也要受到批评劝诫、当众申斥甚至更严重的惩罚。
城市、中心区或教区的权力机构由调解人、监督人、士兵、监工和行刑吏组成。
城市或教区依据地区大小可以选举3到6名或者更多的调解人。调解人的职责包括:第一,常驻委员会里,主持教区事务,防止发生骚乱,维护公共和平;第二,调解民间纠纷,防止事态扩大,以免触犯法律;第三,监督公职人员。
监督人负责在人们发生争执时进行调解,协助调解人敦促当事人遵守和平法令;监督父母把青年送到师傅那里去学习某种农活、手艺和科学,或者送去当仓库看守人,指导各行业的生产劳动;监督每个手艺人把自己的产品送到仓库、商店里去,监督仓库保管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某些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和手艺人提出警告。监督人每年重新选举一次,每种手艺的家长和自由人都是选民。另外,所有六十岁以上的老人都是总监督人。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们,因为他们是父老,对共和国的和平法令具有极其丰富的经验。
士兵也是公职人员,他在和平时期的职责是把违法者送交公职人员或法院,并在发生种种破坏秩序的情况下保卫公职人员的安全。士兵有时从法院、有时从调解所、有时从监督人那里接到命令。一旦接到命令,他们就要照命令行事;如果没有公职人员的命令,士兵不能做任何事情。士兵也要每年改选一次。
监工的职责是监督被法官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给他们工作做,并监督其完成工作的情况。如果违法者能够完成工作定额,就允许发给他们足够的衣食,维护他们的健康;如果他们有绝望、轻率和懒惰的表现,不能安分守法,就给他们少量的食物,并用鞭子抽他们;如果他们已经遵守法律,就把他们当作受委屈的兄弟一样看待,希望他们改正自己的过错。
行刑吏的职责是负责执行死刑。如果有人严重违反法律应处以死刑,行刑吏就要依法把他们砍头、绞死或枪毙。
省郡一级地方机关是法院或郡议院,由法官、区内各个城市的调解人、监督人和由他们指挥的士兵组成。
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被选举出来宣布法律的人。法官的职责就是审理要他审判的案件,宣布判决和法律的含义。遇到人们之间发生任何分歧,他都要审查双方的意见,听取每一方在不雇用律师的情况下自己所做的辩护,同时还要听取在审判中应当向其提供证词的见证人的意见。法官的整个工作就是为了使法律能够得到遵守,共和国的和平能够得到保障。
省或郡的法院或议院每年至少要举行四次会议,按季度分别在该省或郡的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召开。法院或议院的职责是监督本辖区每个公职人员是否忠于职守。如果某个公职人员危害某一个人,法院就要做出决定,根据违法者违法的性质给以惩罚。
自由共和国的中央权力机关由议会、共和国内阁、邮政局长和军队组成。
自由共和国实行议会共和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经济活动的最高领导机关,掌握着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它由共和国每个中心区、每个城市和一定的农村区各选出的两到三名或更多的代表组成,每年改选一次。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布命令,允许并保证自由使用土地,保证实现被压迫的穷人从暴君手中夺回天赋权力;废除旧法律,制定新法律;改善人民处境,保证人民的自由;对所有机关和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确实搬掉妨碍被压迫人民享受天赋权利的绊脚石;统帅军队,抗击外敌侵略和镇压国内暴乱。
整个共和国境内每个教区都要在选举其他公职人员的同时选出两个人担任邮政局长。每个主要城市都要选出四组人(每组两人)分别领取本国东西南北四个不同方面邮政局长交寄的东西。农村邮政局长的职责是每月从自己教区和主要中心区发出消息,报道发生了哪些不幸事件、哪些荣誉事件、哪些耻辱事件等;如没发生任何事情也要记录上本教区本月平安无事。在有关邮政局长从本国各地发出自己的文件后,收到材料者就按顺序抄录,一个教区抄完,转给另一个教区抄录。八个收件人尽快把本国四面八方发生的事件记在一个本子上。这样,国家某个地区发生的事件,其他地区就可以很快知道,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自由共和国的军队分两种,即管理军和作战军。管理军的职责是在和平时期保护国家和政府的和平。在自由共和国,从一家之长到议会议员,所有公职人员都是军队的首领,而起来保卫和帮助自己的公职人员,保卫良好的管理制度的全体人民,则是军队的士兵。共和国作战军的职责是镇压所有想葬送共和国的自由而举行暴动的人。作战军有两个任务,一是抵抗外敌,二是在国家被占领或被奴役时使国家得到复兴和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