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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编

第四章世界历史中的东方社会及其命运

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其最初的立足点无疑是西方社会。马克思力图通过解剖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历史上最发达、最复杂的社会组织,来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马克思并不是一个“西方中心论”者,其研究视野没有局限于西方社会。“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反而只有在高等动物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认识社会同样如此。通过资本主义社会“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而且“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社会、古代的和东方的经济”[1]。所以,到了19世纪50年代,当马克思完成了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后,便把研究视野转向东方社会,开始剖析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探讨东方社会的未来发展道路,并在改造资产阶级“东方学”的基础上创立了自己独特的东方社会理论。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形成于19世纪中叶,但在20世纪重新放射出迷人的光辉,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一、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

在一般意义上,东方社会有两层含义:一是地理概念,指处于地球东半球的亚洲国家和传统的斯拉夫国家;二是经济政治概念,指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民族或国家,以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应。马克思通常从经济、政治的角度界定东方社会。由于东方社会土地公有制的典型在亚洲的印度和中国,所以,马克思又称东方社会为“亚洲式”“亚细亚式”的社会,并认为中国是东方社会的“活的化石”,体现着“一切东方运动的共同特征”[2];由于俄国在地理上向欧洲伸展,其斯拉夫文化又具有欧洲渊源,所以,马克思有时称俄国为“半东方”“半亚细亚”国家,但马克思更多地是从经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俄国,认为俄国在经济政治发展阶段上属于东方国家,一般将俄国归为东方社会。因此,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涉及“东方社会”时,大都以中国、印度、俄国为蓝本。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首次提出“亚洲式的社会”的概念,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提出“东方社会”这一概念。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对古代中国、印度、埃及、巴比伦社会和古希腊罗马、西欧社会的发展规律与各自特点作了全面分析和比较研究,并首先着力于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经济结构、国家政权形式的研究。

在社会经济结构方面,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在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的过程中,法国医生贝尔尼埃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琼斯对马克思产生了特殊的影响。贝尔尼埃在其名著《大莫卧儿帝国游记》中指出,土耳其、波斯和印度等东方国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而琼斯则对东方社会进行了较系统的经济分析,在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一般发现基础上,提出了君主或国家是东方社会唯一的土地所有者的观点。在研究了贝尔尼埃、琼斯的著作以及有关资料后,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明确指出: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3]。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也明确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4]

东方社会为什么没有形成土地私有制,有两点原因:

一是东方社会的地理环境所致。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直到亚洲高原,造成东方社会农村生产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人工灌溉。在当时,这一任务是个人、村社无法完成的,只能由国家来完成。

二是东方社会的文明程度,包括生产、交往水平过于落后所致。马克思指出:“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5]

这就是说,东方社会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文明发展程度过于落后造成其“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成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不得转借、出让、买卖或传给家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的确如此,历史越是往前追溯,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越大,古代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印度文明和中国文明同尼罗河流域、两河流域、印度河流域和黄河流域就存在着某种联系。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提出,要“深入研究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并强调“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明确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6]

在社会组织方面,东方社会以农村公社为社会细胞。

在东方社会,农村公社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种农村公社是“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其特点就在于,生产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从而成为阻碍东方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古代东方的城市,只是王公贵族的政治营垒和“经济结构上赘疣”,不是像古代西方的城市那样,是经济和工商业中心。所以,东方社会的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因而无力从根本上瓦解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在东方社会的历史命运不同于西方社会,它不仅长期保存在“从印度到俄国”等东方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且成为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社会政治形式方面,东方社会普遍形成了国君至上的专制主义政体,即东方专制制度。

从思想史上看,作为观念的“东方专制主义”是亚里士多德创始的,作为概念的“东方专制主义”则是孟德斯鸠制定的。孟德斯鸠从其地理环境决定论出发,提出“亚细亚专制主义”,这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同义词。爱尔维修在其名著《论精神》中首次明确使用了“东方专制主义”这一术语,并从文明进步论出发分析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形成和特征,之后,黑格尔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东方专制主义,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与国家对立的集体或个人的权利,这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真正基础。亚当·斯密注意到东方国家干预经济的大量记述材料,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东方专制主义,认为租税合一、土地国有和政府关心公共工程造成了东方专制制度。

马克思也使用了“东方专制制度”这一概念,并从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多维视野探讨了东方专制制度形成的原因。在马克思看来,东方社会之所以在政治关系上表现为东方专制制度,主要有两点原因:

一是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与西方社会不同,在东方社会,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生产者相对立,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国家因此成为“最高的地主”,“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7],农村公社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决定了其政治形式只能是以王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恩格斯明确指出,“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8]。这就是说,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与农村公社的占有并不矛盾,相反,二者相辅相成;其经济结构上的土地公有制与政治关系上的专制主义也不矛盾,相反,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

二是东方社会的村社制度。如前所述,农村公社构成了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作为一种地域性的社会组织,农村公社打破了旧日的血缘组织,人们因土地的共同占有、使用联合起来;同时,农村公社“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社会由此“分解为许多模样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在这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中产生了规模庞大的管理社会公共工程的需求,东方社会的国家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印度人也像所有东方人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9]。而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分散性,使得公社成员思想保守、力量分散,从而使统治者无所顾忌地实行专制统治,“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上面”。“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10]。

我不能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东方社会的治水活动造就了东方专制制度。这种观点在看到人的治水活动时,却没有看到人们是在何种社会组织中完成治水活动的。无疑,马克思非常重视东方社会的治水活动,认为“供水的管理是国家权力对互不联系的小生产组织进行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11]。但是,马克思更为重视人们在何种社会组织中进行治水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西方,由于文明程度较高,治水“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和农村公社的存在及其特殊地位,治水“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

实际上,治水活动只有在农村公社的参与和实施下,才对东方专制制度有意义。与其说治水活动造就了东方专制制度,不如说参与治水的农村公社培育了东方专制制度。正如恩格斯所说,“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12]。

可以看出,东方专制制度的产生与私有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既是东方社会的特征之一,又是国家起源的另一条途径。在东方社会,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管理农村公社,组织农村公社从事跨村社的大规模的社会公共工程,国家的政治统治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这种政治统治只有执行了社会职能才能长久地保持下去。所以,“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13]。换言之,执行社会职能以维持政治上的专制主义,这是东方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之谜

马克思不仅把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国家专制“三位一体”看作是东方社会的特征,而且关注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在社会发展总序列中可能占据的地位,力图把东方社会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为此,马克思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首次明确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建立。能否正确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对于能否正确把握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至关重要。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日耳曼生产方式都是“原始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其共同特征在于:劳动的客观条件主要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作为自然界的土地;劳动的主体从属于某一部落,依附于一定的共同体。同时,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日耳曼生产方式又有各自的特征。

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个人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在古代生产方式中,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双重形式,同时私人只有作为公社的成员才能分得一份土地。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虽然也有公有地和私有地之分,但这种公有地同古代生产方式中的公有地不同,即它不是与私有地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成分,而是被个人所有者当作部落住地、猎场、牧场等共同使用的公共附属物。

从个人对共同体(公社)的依赖情况和社会结构来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14],国家则凌驾于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是土地财产的更高或唯一的所有者。在古代生产方式中,公社成员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互相保障对方的存在,公社存在以拥有小土地的农民的存在为前提,公社保障独立的农民拥有小块土地;拥有小块土地的独立的农民存在,又以公社的存在为前提,农民之所以能拥有小块土地,是由于公社的保护,如果他离开公社,就会失去土地。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共同体不是实体,而是存在于集会及其他共同活动之中,公社成员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小。

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生产方式,虽然都是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但三者又不是所有制的最原始形式,而是或多或少改变了形式的原始所有制。最原始形式的所有制是什么样的,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并不清楚,亚细亚生产方式成了马克思当时心目中最早的所有制形式。

1877年,摩尔根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正是在这部著作中,摩尔根揭示了人类历史最原始的社会组织形式——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氏族。在研究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之后,马克思终于发现、把握并明确指出了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总序列中的位置:“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15]

从静态方面来考察,马克思把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生产方式并列看待,认为三者都属于原始所有制,都是从“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过渡的形式;从动态方面来分析,即从“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的转变过程来分析,马克思认为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生产方式在时间上又是依次更替的。

具体地说,亚细亚生产方式变化最小,在历史上并未产生出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所以马克思把它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一个阶段;古代生产方式在历史上派生出了奴隶制,所以马克思把它放在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二个阶段;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公有土地表现为对私有土地的补充,而且这种生产方式在历史上通过征服直接发展出封建社会,所以马克思把它作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三个阶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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