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 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创制者(第2页)
为了说明这种蕴含在目的论判断力中的自然辩证法,康德还举了这样的例子进行分析,如正题:所有质料性的事物及其形式的产生都必须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才可能被判断。反题:质料性的自然的某些产品是不可能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被判断的。[25]
综上所述,在康德看来,无论是在纯粹理性中,还是在实践理性和判断力中,都存在着自然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从外面加诸于理性的,而是内在于理性的本性之中的。
四、简短的结论
从上面的探讨中我们可以引申出如下的结论:
第一,“自然辩证法”的概念最先是由康德提出来的,而康德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乃是作为理性自然倾向的辩证法。虽然这种辩证法发自理性的本性,但其作为先验幻象,却是一种消极性的东西。为此,黑格尔批判康德对世界事物采取了一种“温情主义”的态度:
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26]
而在黑格尔看来,这种理性矛盾或理性辩证法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之内。换言之,在黑格尔那里,矛盾和辩证法被理解为积极的东西。
第二,作为自然界辩证运动的“自然辩证法”的概念是由杜林率先提出来的。在德语表达式上,他的“自然辩证法”概念与康德是一致的,但它所指称的对象却是自然界,并且是在反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语境中被阐述出来的。
第三,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辩证法在基本立场上是正相反对的,但他又坚决反对杜林的《自然辩证法》一书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所采取的虚无主义的态度。
第四,恩格斯创制了ik这个新的德语复合词,使之与杜林的表达式NatuerlicheDialektik对立起来;恩格斯在书信中虽然有用ik来指称自己相关的全部手稿的意图,但他在逝世前并没有在自己的手稿上明确地标出总的书名,而恩格斯手稿的编者却以DialektikderNatur这种表达方式取代了恩格斯创制的那个复合词。
[1]转引自[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6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原中译文把自然的第一个含义译为“表示事物的整个系统,即所有事物特性的集合体”显然不妥。因为自然只能是各种事物的集合体,而各个事物则是不同属性的集合体。另外,就自然的第二个含义而言,不应把astheywouldbe译为“成其所然”,而应译为“成其所是”。“然”具有“原因”的含义,而这里的wouldbe只是陈述事物自己所处的状态,并没有追索其原因的含义在内。上述译文是根据笔者自己的理解翻译出来的。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3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阿尔弗莱特·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的一个注中提到了恩格斯这封信,并指出:“从1858年以来,恩格斯已经试图对自然科学进行辩证的重构。”SeeAlfredSchmidt,TheatureinMarx,NLB1971,p。206。
[3][德]杜林:《哲学教程》,4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也可参见同书513、519页上的论述。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525—5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518—5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8]Friedrigels,DialektikDerzVerlag1952,s。264,并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2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9]Friedrigels,DialektikDerzVerlag1952,s。325,并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2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els,DialektikDerzVerlag1952,s。511,并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2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1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2]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290—2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未注明其德文的对应表达式是什么。
[13]Friedrigels,DialektikDerzVerlag1952,s。xvii。
[14]参见拙文《论马克思的人化自然辩证法》,见《俞吾金集》,489—499页,黑龙江,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拙文《抽象自然观的三种表现方式》,见俞吾金:《实践诠释学》,162—176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
[15]Imma,Kritikderrei,SuhrkampVerlag1988,B697A669。
[16]Imma,Kritikderrei,SuhrkampVerlag1988,B354,355A298。
[17]Imma,Kritikderrei,SuhrkampVerlag1988,B399,400A341,342。
[18]Imma,Kritikderrei,SuhrkampVerlag1988,A405,406。
[19]Imma,Kritikderrei,SuhrkampVerlag1988,B505,506A567,568。
[20]Iimma,WerkausgabeBandVII,SuhrkampVerlag1989,BA23。H。J。帕通在《论证分析》中对康德在道德领域里提出的“自然辩证法”做出了如下的阐释:“普通人需要哲学,因为对快乐的渴望诱使他成为自欺的人,用诡辩的方式以论证来对付在道德上看来是难容的要求。这样就产生了康德所谓的自然辩证法,醉心于那些相互矛盾的、似是而非的论证,用这种方法来架空对责任的要求。”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3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1]Iimma,WerkausgabeBandVII,SuhrkampVerlag1989,A194。
[22]Iimma,WerkausgabeBandVII,SuhrkampVerlag1989。,A192,193。显然,中译本把这个德语表达式译为“纯粹实践理性辩证论”也是不确切的,因为它并不包含“论”的含义。
[23]Iimma,WerkausgabeBandX,SuhrkampVerlag1989,B310,311,312A307,308。同样地,中译本把这个德语表达式译为“目的论判断力的辩证论”也是不妥的,因为它也不包含“论”的意思在内。
[24]Iimma,WerkausgabeBandX,SuhrkampVerlag1989,B313A309。
[25]Iimma,WerkausgabeBandX,SuhrkampVerlag1989,B314,315A310,311。
[26][德]黑格尔:《小逻辑》,1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