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 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创制者(第1页)
康德: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创制者
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黑格尔屡次指出过的那样,熟知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真知的东西。对于那些主要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话语中思索问题和叙述问题的人来说,“自然辩证法”无疑是一个熟知的概念,但人们是否已经真的把握了这个概念的含义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人们已经撰写了数量可观的论文来探讨自然辩证法,甚至已经使它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不能证明,人们已经在完整的意义上掌握了这个概念。为了说明这方面的缺憾,或许我们只要指出一点就够了,即人们至今仍然忽视下面这个最基本的事实——康德是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创制者。
在我们看来,要谈论“自然辩证法”,就须先对“自然”概念的含义获得一个明确的认识。在这里,我们并不打算引入海德格尔式的、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的词源学的方法来解读“自然”概念,我们不妨直接引证J。S。密尔的一段广有影响的话来阐明这个概念:
自然这个词有两个主要的含义:它或者意谓作为所有属性的集合体的事物的整个体系;或者意谓事物在不受人的干扰的情况下成其所是。[1]
毋庸讳言,密尔的这段话说出了“自然”概念的两个主要的含义,但他对“自然”的第二个含义的表述显得过于狭窄。何以见得呢?因为密尔谈论的是“不受人的干扰的情况下”的各种事物。事实上,一个人在不受任何其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也会成其所是,即他的本性也会按照自己的方式流露出来,甚至人的理性的本性在不受他人的批判意识的干扰的情况下,也会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用通俗易懂的话把上面的意思概括起来,可以这样说:“自然”这个概念有以下两个主要的含义:一是指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界;二是指事物或有生命的存在物,当然也包括人,尤其是人的理性在内,在不受任何干扰因素的影响下显露出来的自然状态或倾向。显而易见,既然“自然”概念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也就相应地具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自然辩证法。
然而,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单向度地把“自然辩证法”理解为“自然界的辩证法”,完全忽略了另一种类型的“自然辩证法”,即人的理性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陷入的那种“自然辩证法”,而揭示这种“自然辩证法”的存在,正是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康德哲学的伟大理论贡献之一。遗憾的是,人们在研究自然辩证法问题时,从未对康德这方面的成果产生过感激之情。更为遗憾的是,人们即使是在探讨“自然界的辩证法”时,也是如此地漫不经心,以致从未认真地思考过这一概念的来源及它的本质含义。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对上述两种自然辩证法的概念都做出相应的论述。
二、作为自然界辩证运动的自然辩证法
众所周知,恩格斯在19世纪50年代起,已经对自然哲学的研究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在1858年7月14日给马克思的信中,他这样写道:
顺便提一下,请把已经答应给我的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寄来。目前我正在研究一点生理学,并且想与此结合起来研究一下比较解剖学。在这两门科学中包含着许多从哲学观点来看非常重要的东西,但这全是新近才发现的;我很想知道,所有这些东西老头子(黑格尔,编者注)是否一点也没有预见到。毫无疑问,如果他现在要写一本《自然哲学》,那末论据会从四面八方向他飞来。可是,人们对最近三十年来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成就却一无所知。[2]
在同一封信中,恩格斯还谈到生物学研究中细胞的发现、物理学研究中各种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及黑格尔关于量变质变理论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意义等。在这封信中,恩格斯虽然谈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自然科学研究之间的某种关系,并对其《自然哲学》表示热切的关注,但他还没有使用“自然辩证法”的概念。
事实上,第一个使用“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并不是恩格斯,而是德国哲学家杜林。1865年,杜林出版了他的著作《自然辩证法。科学和哲学的新的逻辑基础》(NatuerlicheDialektik。Neuelenderhilosophie)。在以后的著作中,杜林多次提到自己的这部著作,比如他在《哲学教程》中写道:
早年,我曾经在《自然辩证法》这个简明的标题下,以言简意赅的形式和原则上是最重要的材料,对这门属于一个种类的科学作过阐述。[3]
我们也知道,杜林的《自然辩证法》一书出版后曾经引起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注意。在1868年1月11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曾以嘲讽的口吻提道:
在博物馆里,我只翻了翻目录,就这样我也发现杜林是个伟大的哲学家。譬如,他写了一本《自然辩证法》来反对黑格尔的“非自然”辩证法。……德国的先生们(反动的神学家们除外)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条“死狗”。就这方面说,费尔巴哈是颇为问心有愧的。[4]
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杜林试图通过自己的《自然辩证法》一书来反对黑格尔表示不满。在马克思看来,杜林的这种做法迎合了当时德国学术界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看作“死狗”的浅薄的时尚,而造成这一时尚的根源之一是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哲学时轻易地抛弃了他的辩证法思想。在1868年3月6日致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马克思再度提到了杜林和他的这部著作:
我现在能够理解杜林先生的评论中的那种异常困窘的语调了。一般说来,这是一个极为傲慢无礼的家伙,他俨然以政治经济学中的革命者自居。他做了一件具有两重性的事情。首先,他出版过一本(以凯里的观点为出发点)《国民经济学说批判基础》(约五百页),和一本新《自然辩证法》(反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我的书(《资本论》第一卷,编者注)在这两方面都把他埋葬了。他是由于憎恨罗雪尔等等才来评论我的书的。此外,他在进行欺骗,这一半是出自本意,一半是由于无知。他十分清楚地知道,我的阐述方法和黑格尔的不同,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而这恰好就是我的方法的特点。至于说到李嘉图,那末使杜林先生感到伤心的,正是在我的论述中没有凯里以及他以前的成百人曾用来反对李嘉图的那些弱点。因此,他恶意地试图把李嘉图的局限性强加到我身上。但是,我们不在乎这些。我应当感谢这个人,因为他毕竟是谈论我的书的第一个专家。[5]
我们之所以把这一长段论述全部加以引证,是因为它在内容上具有联贯性,是不可割裂的。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阐明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就杜林是谈论《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位专家而言,应当感谢他;就其著作的语调而言,他是个傲慢无礼的家伙;就其见解而言,又是充满错误的。第二,如果说,杜林的自然辩证法以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自己的出发点,那么,他的经济学思想则是以凯里的庸俗经济学为出发点的。第三,杜林的自然辩证法的宗旨是反对黑格尔辩证法。第四,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其基本立场而言,与黑格尔完全不同,但杜林试图把它们混淆起来。第五,杜林竭力抹杀马克思与李嘉图在经济思想上的根本差异。人所共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1878)中也以蔑视的口气提到杜林“惯用的、被他称为‘自然的辩证法’的那套变戏法的手法”。[6]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自然辩证法”的概念是由杜林最先提出来的,而且他提出这个新概念的意图是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他的《自然辩证法》一书又进行了无情的批判,那么为什么恩格斯仍然把自己生前未完成的、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方面的手稿命名为“自然辩证法”呢?恩格斯和杜林的“自然辩证法”概念除了内容上的根本差别(这些差别在《反杜林论》一书中得到了明晰的说明)外,是否还存在着表述上的差异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必须弄清楚的。
在1873年5月30日致马克思的信中,恩格斯写道:“今天早晨躺在**,我脑子里出现了下面这些关于自然科学的辩证思想。”[7]在这封信中,恩格斯谈到了物理学和各种运动的形式、化学和有机体等问题。同年,恩格斯在“自然科学的辩证法”(Dialektikder)的小标题下写下了类似的内容。[8]人们通常把这封信看作恩格斯酝酿并写作《自然辩证法》的开端。然而,恩格斯在这里使用的是“自然科学的辩证法”的概念,而不是“自然辩证法”的概念。
我们发现,恩格斯在1876年写下的笔记中,有一个小标题是:ik—references[Verweise](自然辩证法—引据)。[9]这可以说是恩格斯首次使用“自然辩证法”的概念,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概念在德语的表述上与杜林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在杜林那里,“自然辩证法”的德文是NatuerlicheDialektik,其中Natuerliatur(自然)的形容词;而在恩格斯的表述方式ik中,名词Natur直接充当形容词来修饰另一个名词Dialektik(辩证法),从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复合词。在另一段不知确切写作时间的笔记里,恩格斯写道:“自然辩证法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HuebschesStueaturdialektik……)[10]除这些笔记中的表述外,在1882年11月23日致马克思的信中,恩格斯曾提道:“现在必须尽快地结束自然辩证法[ik]。”[11]恩格斯在这里论及的“自然辩证法”是指自己正在写的那些手稿。我们注意到,恩格斯在这里使用了同样的德语复合词ik。显然,恩格斯之所以创制这个新的复合词,其用意是把自己和杜林的辩证法严格地区分开来。
众所周知,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从1873年一直延续到1886年。马克思于1883年逝世后,恩格斯倾注全力编纂、出版《资本论》的余稿,直到1895年逝世前仍未能完成相应的著作,而留下了四束亲自冠有不同标题的手稿。据中央编译局译本的说明,第三束手稿的标题是“自然辩证法”。[12]然而,由于这一译本未标明是从哪个德文本译出的,所以我们无法进行判断和评论。但据柏林狄茨出版社1952年德文本“前言”中的说明,恩格斯第三束手稿的标题应为“辩证法和自然”(DialektikundNatur)。[13]究竟哪个标题是恩格斯生前亲自写下的,只能留待新的研究资料来说明。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至少在上面提到的手稿和书信中,恩格斯都是用ik这个复合词来标识自己关于“自然辩证法”的思想的。此外,虽然恩格斯没有给自己的手稿冠之以ik的总的书名,但1882年11月23日致马克思的信中的提法表明,至少恩格斯有过以ik来指称自己这方面研究的全部手稿的意向。然而,1925年,当恩格斯的手稿在莫斯科以德俄对照本的形式出版时,编者给全部手稿安上了《自然辩证法》的书名,但这个书名的德文表述方式却是DialektikderNatur,既不同于杜林的NatuerlicheDialektik,也不同于恩格斯的ik。
我不知道,我国的研究者在探讨自然界和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时,常常漫不经心地使用的“自然辩证法”概念究竟对应于哪一种德文的表达式?也许他们会认为,搞清楚这个概念的不同德语表述式是没有意义的,然而,一旦他们必须运用外语来表达自己的见解时,这恐怕就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了。限于题旨,我在这里不讨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与马克思的自然观的差别[14],而只对这个概念的来龙去脉做出必要的说明。
三、作为理性自然倾向的自然辩证法
现在,我们来考察另一种不同的“自然辩证法”的概念。它是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来的。我们发现,这一概念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几乎从未引起过理论研究者们的注意。
众所周知,在康德的理论话语体系中,当纯粹理性运用只适合于经验范围的知性范畴去认识和解释超经验的理念——灵魂、世界和上帝时,就会陷入种种困境之中。康德把纯粹理性的这种意向及其困境称作“先验辩证法”(dietraaleDialektik)。令人困惑不解的是,《纯粹理性批判》(1781)的中译本通常把dietraaleDialektik译为“先验辩证论”,然而,“论”在德语中的对应词是Theorie,但Dialektik并不含有“论”的意思在内,所以我在这里把这个德语表达式直译为“先验辩证法”。在康德看来,先验辩证法也就是纯粹理性的自然辩证法。这里的“自然”也就是发自理性本性的、不可避免的倾向。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常常用“自然而然”来表达这样的倾向。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辩证法”篇中,有一则附录的标题是:“人的理性的自然辩证法的最终目的”(VoderNatuerliDialektikdermensVernunft)。[15]在这里,康德直接使用了“自然辩证法”(derNatuerliDialektik,此处为第二格)的概念。我们下面的论述将表明,康德绝不是以偶然的、心血**的方式使用这个概念的。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这样写道:
因而存在着一种纯粹理性的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辩证法(eiuerlivermeidlicheDialektikderrei),这种辩证法既不是一个缺乏知识的拙劣工匠陷入的自我困境,也不是一个诡辩家故意杜撰出来以扰乱理性的人们进行思考的东西,事实上它和人的理性是不可分离的。即使我们已经知觉到它的虚幻性,它依然会使理性不断地陷入迷乱之中,从而时时需要得到纠正。[16]
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康德把人的理性在其本性的驱使下自然而然地、不可避免地陷入虚幻境地的倾向和过程称为“自然辩证法”。这种辩证法绝不是诡辩家故意布出来的疑阵或一个弱智的人在思索问题时陷入的困窘状态,而是理性的本性使然。即使人们已经自觉地意识到这种辩证法,也不等于他们在思考中就可以轻易地摆脱它。在康德看来,“自然辩证法”具有三种不同的形态:当纯粹理性试图运用知性范畴去认识超经验的、主观上的统一体——灵魂时,就会陷入“误谬推论”(Paralogismus)[17]之中;当纯粹理性试图运用知性范畴去认识超经验的、客观上的统一体——世界时,就会陷入“二律背反”(Antinomie)[18];最后,当纯粹理性试图运用知性范畴去认识超经验的、主客观的统一体——上帝时,就会陷入“理想”(Ideal)。[19]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中,康德进一步把“自然辩证法”的含义具体化为人的自然“倾向”(Neigung)和道德“责任”(Pflicht)之间的冲突。在该书第一章中谈到人的自然倾向与理性所颁发的道德责任及道德规范之间的矛盾时,康德指出:
从这里产生出一种自然辩证法(eiuerlicheDialektik),这是一种对责任的严格法则进行诡辩的嗜好,对其有效性,至少是对其纯洁性和严肃性进行怀疑,并且在可能的地方,使它们适应于我们的欲望和倾向,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败坏它们,使它们完全失去自己的尊严……[20]
在《实践理性批判》(1788)中,康德强调,与思辨理性一样,实践理性也会陷入自然辩证法:
在纯粹理性的思辨应用中,那种自然辩证法(jeuerlicheDialektik)如何得到解决,此外,那个源于自然假象的错误又应该如何进行防范,人们能够在对那个能力的批判中见到详尽的论述。但是,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的情况也不见得更好。[21]
那么,在实践理性的范围内,自然辩证法的表现形式又是什么呢?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表述略有不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纯粹实践理性辩证法”(Dialektikderpraktisunft)[22],这一辩证法也就是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范围内的自然辩证法,因为它也是实践理性自然而然地、不可避免地会陷入的一种困境。其叙述方式是:康德把最高的善的概念称为“至善”(dashoechstesGut),“至善”是由“德行”(Tugend)和“幸福”(Glueckligkeit)构成的,而这两者在人们的行为中常常处在二律背反的情况下。伊壁鸠鲁派和斯多葛派就是这一自然辩证法中的两个极端。如果说前者用幸福来取代德行的话,那么后者则用德行来取代幸福。从康德的先验论的立场出发,当然更重视德行,他甚至把道德和幸福尖锐地对立起来,但是正如叔本华所批评的,他既然把幸福作为至善的内容之一,这就表明,他的先验主义的道德理论仍然是不彻底的。
众所周知,康德的《判断力批判》(1790)与前两个“批判”有着类似的结构。在目的论判断力的讨论中,他专门辟出一个部分,把它称为“目的论判断力的辩证法”(DialektikderTeleologisUrteilskraft)[23],并指出:
在反思判断力的这些必要的准则之间能够发现一个冲突,即二律背反;它是以一种辩证法为基础的,如果两个相互冲突的准则中的每一个在认识能力的本性中都有其基础的话,那么,这种辩证法就可以称为一种自然辩证法(eiuerlicheDialektik),它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假象,人们应该在批判中揭露它、解决它,以便不受它的迷惑。[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