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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巴赫金与三部著作权尚有争议的文本(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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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据塔玛尔琴科证言,20世纪60、70年代的读者们,却不约而同地发现在1928年的《文艺学中的形式主义方法》和嗣后出版的巴赫金论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和拉伯雷的书(1963、1965),在风格和内容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性。而在学术界,大约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便流行着一种非官方的传说,说论述形式主义那本书真正的作者是巴赫金。其中有些人甚至早在这之前就已经知道了。[69]20世纪60年代初,瓦·瓦·维诺格拉托夫在为《文学问题》杂志举办的“话语与形象”讨论做结论时,针对瓦·尼·图尔宾对帕·尼·梅德韦杰夫著作的一句引语在括号里写了一条注记:“比喻恰当,但这一观点更加明确的表达法可以在米·巴赫金和瓦·沃洛希诺夫著作中找到。”[70]

加里·莫森和加里尔·埃默森在《散文学的创造》“争议”一章里,开宗明义地写道:“如今批评家们把沃洛希诺夫和梅德韦杰夫的著作都归诸于巴赫金,而且往往不提供任何证明,但实际上这些文本的著作权远非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71]大卫·K。达诺(DavidK。Danow)写道:“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而且看来还将持续这样下去的问题,是必然会复现的。简而言之,就是究竟巴赫金写没写过——整本或是部分——那些并未冠着自己名字的著作,但这些著作肯定打上了他本人的烙印。争论中一派学者认为巴赫金是那几部没有署他本人名字的著作的作者(或至少是其绝大部分的作者),另一派学者则要求提供坚实的证据(直至目前还没有任何好消息)从而得以把著作和文章的假定作者(沃洛希诺夫或梅德韦杰夫)的名字去掉,尤其是这些著作带着他们的名字已经出现了半个世纪之久后的今天。”[72]

关于巴赫金为什么会允许别人代他署名出版著作,流行着许多说法。一种说法是20世纪20年代俄国忽然出现了出版著作的绝好机会,以真人名字为笔名或许成为一种政治手段,而巴赫金就是这么做的。一种说法是巴赫金只不过是想要帮自己老朋友们一把,而这个答案实际上最令西方人困惑,也是迄今为止他们所能见到的最匪夷所思的推断。而所有这些著作实际上都出于巴赫金本人之手。[73]

大卫·谢泼德(DavidShepherd)认为:“在我们的论文作者中,也和1999年研讨会参加者们中间的情形一样,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我们越来越缺乏理由把沃洛希诺夫和梅德韦杰夫名下的文本归属于巴赫金,而只有以卡纳耶夫名义发表的论活力论的文章继续归属于巴赫金。”[74]还有人则对《文艺学中的形式主义方法》等出于巴赫金手笔的做法提出质疑——《文艺学中的形式主义方法》果真出自巴赫金手笔吗?——伊格尔·沙伊塔诺夫如是发问道:“无论我们给出何种答案,结论也不可能是斩钉截铁的。我们缺乏事实(尽管能够得到的档案文件可以证明或能够证明)以便确证或是否认巴赫金的著作权。他毫无疑问参与了这些著作的写作,但问题仍然在于他的参与以何种形式以及达到何种程度?而我们所谓的著作权又包含何种含义:是谁执笔写的文本,那些思想又属于谁,而这些思想是口述而来,还是小组成员之间自由交流而得呢?有一点毫无疑问,即这些思想在正式写定以前,曾经在这些由于共同的兴趣而集聚起来的人们中间进行过讨论。我们对他们每个人的观点可能会因为巴赫金在这个大时代里名气急剧增长以致太大而受到影响(这是回顾往昔时自然会带有的不公正),但在他们那个时代那些其他人也都是巴赫金对话中的伙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声音和自己的观点。而并不像今天那样伟大而且体力如此羸弱的巴赫金,在涉足别人的理**领域时小心翼翼要和那些能够出版著作的朋友交流思想的巴赫金,才算是自然吧:与沃洛希诺夫谈弗洛伊德主义,与梅德韦杰夫谈形式主义。在当时这是不能公开发表出版的巴赫金想让别人听到自己声音的唯一的途径。”[75]

关于《当代活力论》一文,也聚讼纷纭。“克拉克与霍奎斯特是第一批声称此文是巴赫金本人所作的学者,而此文也是名声赫赫的‘有争议文本’中最早的一篇。谢尔盖·鲍洽罗夫更经常援引卡纳耶夫自己证实巴赫金系此文作者的证词,他在此篇文章的复印件背面草草写道:‘此文完全出自巴赫金之手。我只为他提供了相关文献和在杂志上发表的机会,因为此文的编辑系我的熟人。’”在该书下一页的一条注释中,作者援引了尼古拉·尼古拉耶夫在20世纪70年代与卡纳耶夫本人的一次谈话。谈话中卡纳耶夫再次证明此文出自巴赫金之手。[76]

尼古拉·尼古拉耶夫显然属于坚定认为“有争议文本”属于巴赫金手笔之列的学者。在论述蓬皮扬斯基时,他这样写道:“在向新的意识形态语言异乎寻常的转移中,蓬皮扬斯基的立场仅只可以与巴赫金在20世纪20年代下半叶以其朋友名字发表的文章、著作,以及以巴赫金自己名义于1929年出版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问题》中有关社会学的部分相比。”[77]而西方学者彼得·艾夫斯(PeterIves)则是这样断定“有争议文本”系出于巴赫金本人的手笔。他写道:我的推理是,“我们可以认为如果巴赫金不是这些有争议文本的作者的话,则这些著作对语言学的批判,对统一语言的否定之间的张力就不会像我所说的那样成为一个谜。但是,绝大部分有关批判印欧语言的内容,以及关于语言与文化之间关系的一般性内容,我们可以明确地在明确确定为巴赫金所著的全部著作中找到”。

那么,什么时候开始,在这些著作的重版书上,正式签署巴赫金的名字的呢?是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巴赫金被“第二次发现”中取得的最重要的实际成果:这3部著作被正式归入巴赫金名下。这3部著作被正式归入巴赫金名下也是巴赫金在苏联和国外被逐渐神话的过程。这是一个从“胆怯的暗示”到直接的肯定的过程。[78]我们甚至可以说,巴赫金的第二次被发现就是巴赫金由人变神的开始,而随着巴赫金被神话和被升格为神,随着巴赫金“崇拜”的日益兴盛,把“有争议文本”无争议地归诸于巴赫金名下似乎也成了天经地义的了。

最初的征兆出现在1970年底莫斯科大学召开的巴赫金75岁生日诞辰纪念会。奥·格·列夫济娜在为会议写的总结中,语义含糊地把这3部尚有争议的著作的著作权归入巴赫金名下,把它们说成是这位思想家的“一系列新的思想”。瓦·瓦·柯日诺夫也力图调和这一明显的矛盾,同样采用朦胧的说法,说这几部重要著作是巴赫金在与包括沃洛希诺夫和梅德韦杰夫在内的友人圈里自由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非“写成的”,以避免此处概难避免的单一作者问题。1973年,塔尔图大学学报发表了瓦·瓦·伊万诺夫一篇论述巴赫金创作对于当代科学之意义的文章,文章直截了当地肯定这3部著作的基本文本实际上出于巴赫金手笔。作者把这3部著作的原作者沃洛希诺夫和梅德韦杰夫当作是巴赫金的“学生”,哲学学生们“对这些论文和书只是作了一些文句上的增补和个别章节的改动”。从此以后,巴赫金是作者的观点被苏联作者当作无可置疑的事实而接受。谢·格·鲍恰洛夫在给巴赫金的文章《作者问题》作序,以及在为巴赫金文集《文艺创作美学》(莫斯科,1979)做的注释里,都对原作者根本不予提及,并且援引伊万诺夫的论点,认为这3部主要著作的基本文本是巴赫金的。更重要的是,据《文艺学中的形式主义方法》英文译者沃勒在此书英文版前言中所发表的著名巴赫金研究专家柯日诺夫的说法,巴赫金临终前曾经签署过一份文件,正式宣布自己是上述诸书的作者,并请求在重版时正式签署他的名字。到此为止,关于巴赫金是这3部重要著作的作者问题,似乎已经石沉大海、尘埃落定、板上钉钉了。英文版《文艺学中的形式主义方法》因此“认为现在有足够数量的事实证明《弗洛伊德主义》、《文艺学中的形式主义方法》和《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的作者都是巴赫金一个人。在最好的情况下,梅德韦杰夫和沃洛希诺夫可能参加了编辑工作”[79]。洛特曼在论及《弗洛伊德主义:批判纲要》一书时指出,此书最初出版时署名为沃洛希诺夫。大约从1993年起,出版物上开始公开指出米·米·巴赫金也为该书之作者。证实巴赫金直接参与了该书的写作,同样也是该书之作者。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巴赫金之所以分别采用沃洛希诺夫、梅德韦杰夫、卡纳耶夫等人的名字,是因为此期对他实施的意识形态压力日益严厉了。[80]苏联符号学代表人物尤·洛特曼看来也是“共同创作说”的拥护者:“巴赫金把自己的观点与形式主义学派对立起来,宁愿实实在在写书,而不愿与之直接争论。而帕维尔·梅德韦杰夫则在书中承担起了论战的任务,这本书有相当一部分出自巴赫金的手笔,但却带有其姓氏出现在封面上的那个人的风格和思想。”[81]

继俄罗斯之后或与其差不多同时,西方多数研究者也开始断然在其研究中,把“有争议文本”当作巴赫金本人的著作。例如,鲁思·科茨(ityinBakhtin,Godaher一书的作者)写道:“由于我想要把巴赫金的著作当作一个整体来加以研究,特别是我想要确定巴赫金思想的宗教定向,因而便不能不对必须在争论中站稳一定立场承担责任,因为对于本书的观点而言,重要的问题的确不在于谁写了什么,而在于谁主张什么,并且是在多大程度上坚持其主张的。”[82]

到这个世纪之交,启动于“青萍之末”的“飘风”已经开始具有了席卷全球之势。在当今俄国后现代主义理论家爱泼斯坦那里,不但“有争议文本”为巴赫金所著无可争议,而且,本来系真实历史人物的原作者沃洛希诺夫和梅德韦杰夫等人,也成了巴赫金笔下创造出来的虚拟人物和表现手法了——理论问题转变成为形式主义式的手法问题了。对巴赫金的“个人崇拜”到此已经发展到了极致。试看:

巴赫金有关作者的被沉默所笼罩的议论,说明了他自己的“同貌人”——瓦连京·沃洛希诺夫和巴维尔·梅德韦杰夫——之谜。巴赫金对于所发生的事的解释的莫名所以简直令人惊讶:就好像这些著作是他写的,但书却不属于他。以其朋友的名义或直接署着朋友名字的那些著作,巴赫金却无法把它们归到自己名下,但也无法拒绝它们,因为他在书中表达了自己的思想,同时却又不能把这些思想和自己画等号:因为著作中展示了另外一种与其自身部分格格不入的马克思主义意识的潜力。这一情况的复杂性和非同寻常性在于沃洛希诺夫和梅德韦杰夫都是真实人物(比方说,就像苏格拉底和莎士比亚),而且,他们还是其自己著作的作者,与此同时,他们还是巴赫金笔下会思考的人物“沃洛希诺夫”和“梅德韦杰夫”。巴赫金是“沃洛希诺夫”和“梅德韦杰夫”著作中被实现了的那些东西的思维潜力。

巴赫金的确可以在这些著作中被我们所认出来,但却是那样被我们所认出来,即我们从一个人物的外貌里认出某个著名演员那种认出。巴赫金利用梅德韦杰夫和沃洛希诺夫的思想-话语形象扮演了一个20世纪20年代的思想舞台要求他扮演的马克思主义者兼文艺学家和马克思主义者兼语言学家的角色,而他也竭力赋予其人物的声音以极度的力量和说服力。所有这些思想本来都是巴赫金的,可他本人,如前所述,却又并不完整地存在于这些思想中——这也就是为什么从形式上的著作权观点出发来考证这些著作何以会如此之难的原因所在。这样一来,难道赋予这两个名字以非作者地位,而是作者兼人物地位,并且不妨把他们写在诸如此类的比方说“梅德韦杰夫如是说”这样的副标题里岂不更加准确吗。正是依据同样的理由尼采才写了《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而没写作《尼采如是说》,但与此同时,却也并未将其笔下人物的名字当作作者名,比方说他没有把该书题为《查拉图斯特拉》(当“反基督”和“被钉在十字架上的人”一类的署名出现时,那已经成为尼采疯癫的标志了)。[83]

实际上,认为所谓“沃洛希诺夫”只不过是巴赫金所戴的一个面具,这差不多已经成为如今国际学术界的“共识”。[84]爱泼斯坦对此问题的解决方式颇有些后现代主义的味道。在《论可能性哲学》这部哲学论著中,爱泼斯坦断言,所谓作为“历史人物”的沃洛希诺夫、梅德韦杰夫者流,充其量不过是巴赫金著作里的“人物”或“主人公”而已,他们乃是巴赫金在阐述观点时所采用的一种艺术手法罢了。梅德韦杰夫和沃洛希诺夫乃是巴赫金笔下“会思维的人物”。这是思想家用以展开思维的一种方法。

对于巴赫金及其“面具”和“同貌者”现象背后的原因,赫希科普从心理分析的角度作了别致的解释:“当然,巴赫金的所有面具——因为业经证实某些著作的著作权问题还处于存疑状态——都有其深刻的‘心理分析’的原因,它们表明一种包含着个人和政治内容的焦虑。俄罗斯哲学家阿尔谢尼·古雷加凭借感觉指出‘如果不是因为苏联政权,巴赫金的对话主义兴许根本就不会出现’。巴赫金及其戴着面具的‘同道者们’常常引人注意地失言,如说什么‘有益的政治地下室’,这句话在初生的革命意识形态眼里是十分危险和带有反讽的。……而我们如果过分关注巴赫金的政治倾向性的话,便可能与其深层的核心的根本直觉失之交臂,而将其错判为是在挑逗官方审查制度。”[85]

但与此同时,持相反见解的也不在少数。如威廉姆斯在其所著《马克思主义与文学》中就认为巴赫金未曾写作《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一书。他同时也认为此书代表了一种想要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看待语言问题的适当方法的尝试。[86]弗·米·阿尔帕托夫认为:关于《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的著作权问题,是一个十分错综复杂的问题。“我们已知的有关此书创作过程的资料,一方面,说明巴赫金参与了写作过程;另一方面,我们又没有任何理由排除沃洛希诺夫作为作者之一的地位。因此我们将把此书作为两人共同创作的著作来对待。”[87]但在俄罗斯学术界,认为此书实际作者为巴赫金的,是大多数。例如,《世初有道》的作者米·瓦·戈尔巴涅夫斯基便如此写道:《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是巴赫金用自己学生的名字发表的,真实的作者是巴赫金”[88]。

然而,到1986年,这个看来似乎已经没有问题的问题却又一次成了问题。《斯拉夫与东欧研究》发表了一组文章,对这些著作的著作权问题提出质疑。作者为I。R。提图尼克(IrwinR。Titunik)、别尔丽娜和爱德华·布朗,他们对克拉克和霍奎斯特在其评传《米·米·巴赫金传》相关章节中提出的论证,进行质疑。因为作者在本书中对此问题提出的论证,大多出于推理和猜测,所以,就连作者自己也不得不发出哀叹:“不幸的是,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争端。”[89]

巴赫金“崇拜”中涌现出来的这种做法,其在逻辑上的最大缺陷在于它无法被最终证实。与此同时,同样我们也没有根据证实相反的观点是正确的和真实的。但把“有争议文本”毫无条件地全部归诸于巴赫金名下,恐怕也有不妥。关于“有争议文本”的著作权问题,几乎是一个无解的难题。有鉴于此,阿维林采夫建议:巴赫金小组成员的著作应当作为巴赫金全集的附录予以出版,或是将全集命名为巴赫金及其小组所著。[90]然而,尽管如今的俄罗斯已经把著作权问题“悬置”起来,而实际上已经无可争议地将有争议文本全都归在巴赫金名下。但是在学术界,相反的观点和看法始终都未能彻底绝灭。《沃洛希诺夫、巴赫金与语言学》的作者瓦·米·阿尔帕托夫(В。М。Алпатов)就持这种观点。与当今国际学术界通常把有争议文本都统统归属于巴赫金名下的做法不同,阿尔帕托夫认为有关这些有争议文本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不可能“有解”的问题。

西方有人也持有类似观点。鲁思·科茨在历数了莫森与埃莫森(CarylEmerson)、克拉克和霍奎斯特著作中的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后,指出:除了提图尼克1984年的论文和瓦西里耶夫1991年的论文外,国际巴赫金研究界引人注目地无人进行一种分析和确定这3个人——巴赫金、梅德韦杰夫与沃洛希诺夫——著作权比例的实证主义尝试。“所有试图解决这一谜底的人大都不得不从一个策略跳到另一个策略”。他说自己作为此类文章的读者,自认为“丢弃这个可恶的问题,提前宣布这是一个不可能有答案的问题,因此是没有结果的,也是不适当的”。因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谁究竟写了什么,写了多少,而在于谁究竟站在什么立场上、为什么?[91]

也许,“共同创作说”会是最终解决这一难题的唯一道路?

然而,这又是怎样发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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