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节 儿童观与儿童发展权益保障(第3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又如,不尊重儿童隐私。对一些家长、教师来说,儿童没有隐私可言,看孩子的日记是经常的事。当然,你读到这里的时候会说,我的孩子还小,还不会记日记呢!但孩子终究会长大,到那时,想知道孩子心里在想什么,最好不要用看日记这一招。私拆孩子的信件也是对孩子的不尊重。

其他的,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3。儿童的发展权

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在发展权里,我们要特别提到信息权、受教育权和娱乐权。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获得有益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对教师和家长来说,重要的是如何根据孩子身心发展的需要为他提供有益的信息。保护同年龄、生活在不同环境中的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殊需要。教育者的任务是了解这些需要,为孩子提供有益身心发展的信息,而不应该对孩子封锁信息,或者只要求孩子接触家长自己喜欢的信息,忽略孩子自身的需要和选择。

(二)儿童基本权益的保障

1。了解儿童的权益是尊重和保护儿童权益的必要前提

成年人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快乐生活环境的创造者和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要充分认识孩子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在这方面,父母、老师、乃至成人社会所有的人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层面对儿童权利、儿童福利的法律、政策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的成年人共同努力。

2。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才能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站在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立场上认识孩子,有这样几个基本点:孩子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他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孩子是发展中的人,儿童阶段是不可能省略或跳跃的阶段——他们享有发展的权利;孩子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他们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孩子是独立的人,不是成年人的附庸和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他们享有参与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有几十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所体现的是与传统的儿童观有着根本区别的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就是把孩子看作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3。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核心

人人都渴望被理解、尊重,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只有尊重儿童主体地位,才能保障儿童权益。在当前社会活动中,儿童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这是影响儿童权益保障的主要原因。成人世界在活动中以“主宰者”的身份出现,与孩子不是朋友关系、知心人的关系,而多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在活动过程中,许多成人往往包办代替,超出“职责”范畴,对孩子的活动过多干涉,让儿童的思维随成人走。最终科学的儿童观无法在现实世界中体现,儿童仍然是一种“被存在”,儿童权益的保障成为一句空话。

【学以致用】

“请你帮个忙好吗?”

美术活动快要结束了,已经完成的小朋友们先进行离园前的整理工作,没画完的小朋友继续在画,B老师在整理刚刚美术活动之后小朋友们的作品。

“老师,老师,画掉了。”B老师一看,果然好多画都掉到了地上,本来老师想自己捡,手都伸下去,突然她像想起什么似的,抽回了手,笑着对那个小朋友说:“××,请你帮个忙好吗?你帮老师把地上的画捡起来,和老师一起把它们整理好可以吗?”“当然可以啊!”××很兴奋地说,立刻就帮忙干了起来。可是孩子毕竟是孩子,收拾的时候难免出错,把老师原来已经整理好的按顺序排好的画都给弄乱了……但是B老师看到这种情况,并没有生气,还是笑着对××小朋友说:“没关系,你帮老师的忙,老师应该谢谢你啊!现在你仔细看看老师是怎么整理的,来,其他画好的小朋友也都来看看,可以怎么整理?”说完,就把其他已经完成绘画的小朋友召集过来,开始教他们怎么按顺序将画排好……

老师教完后,我看了一下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小时,本来如果她自己捡,自己整理一分钟就可以做完,可是现在却持续了半个小时,我问B老师:“为什么不自己捡呢?”

她说:“平常这个孩子很少主动说话,上课也很少表现,今天刚好有机会,一定要抓住,让她有个表现的机会……”[7]

请分析B教师具有怎样的儿童观?此儿童观是否正确?

【课外拓展】

未成年人的权利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医疗保健权、国籍权、姓名权、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受保护权旨在减少未成年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参与权旨在使未成年人了解自身的处境,并发展其表达和处事能力。

(资料来源:1。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2。《儿童权利公约》。3。《未成年人保护法》)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