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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儿童观与儿童发展权益保障(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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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主义的儿童观

从18世纪初开始,法国兴起了启蒙运动。针对封建专制和宗教蒙昧主义,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歌颂人类的理性精神,其杰出代表是卢梭。他认为要尊重儿童,尊重儿童期的价值,珍视儿童短暂的童年生活,承认儿童的发展由内在机制控制,必须让儿童按“自然”的进程去发展。其自然主义儿童观的基本内容是:

儿童作为人,具有人的根本特性:儿童首先作为“人”而具有人的根本特性。正是这种人的本性,构成了儿童发展的前提。

把儿童看作儿童:儿童首先是人,应当把儿童当人来看待,但儿童又与成人不同,因而还应当把儿童当作儿童看待。

3。现代的儿童观

20世纪以来,随着对儿童研究的深入,人们才开始真正了解儿童所具有的特点、儿童发展的潜能等,重视儿童基本权益的保护及其发展与教育问题。《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为保护儿童的权利与福利,为促进全世界对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的关心和重视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准则。这些公约与宣言深刻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儿童观:要求保护儿童的生命与健康,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营养、居住、娱乐和医疗的条件;为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良好的教育,获得身体、认知、社会性、情感等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教育者和儿童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育者虽受社会委托向儿童进行教育,但是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意愿和兴趣,不得虐待、歧视和剥削儿童;儿童是学习的主体,教育者应该帮助、支持儿童获得主动的学习与发展。

(三)科学儿童观的内涵

科学的儿童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儿童的发展是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多层次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

②发展不是孤立地、静止地由于某一因素的作用而发展,而是由多种因素参与其中的动态发展过程;

③儿童是发展的主体,是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主动地发展而不是被动地发展。

④儿童具有发展的潜力,在适当的教育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下,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潜力;

⑤每个儿童都是独特的个体,发展水平和速度不同,兴趣和爱好不同,不可能以年龄或班级为标准来武断划分;

⑥儿童通过活动而发展,在对物体的操作和与人的交往中发展知识、能力和个性,而不是坐着、只通过听或看教师的说和做而发展;

⑦儿童身心各方面是一个整体,对他们进行体、智、德、美几方面的教育也是相互联系的,应使儿童从小获得初步的全面的发展,而不要孤立地只偏重某一方面的发展;

⑧儿童是权利的主体。每个儿童都拥有发展权、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力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1959年11月20日第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肯定了儿童和成人一样,应当得到人的尊重,享有生存、生活和学习的权利。成人和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权利的保护订立了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

在过去的传统中儿童总被人们看作是宝贵的东西,但没有被看作是权利主体。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是有能力的,他们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得到尊重,应该拥有“权利”。

二、儿童发展权益及其保障

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参与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但是,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儿童基本权益

1。儿童的生存权

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

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包括采用母乳喂养,照料患病儿童,争取最好的医疗条件,保证孩子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的营养标准,指导儿童的社会行为以防止意外伤害。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儿童的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

在我们国家,“保护儿童”的口号日益深入人心,但是,对保护儿童什么以及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结果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例如:在城市的学校里,农村孩子比城市孩子更容易受到歧视;对儿童的容貌、形体的不当评价属于歧视;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儿童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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