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官制(第4页)
下设五厅(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掌饌厅)、六堂。
迁都北京后,南京仍设国子监,时称“南监”,北京则称“北监”。
(10)六科
即吏、户、礼、兵、刑、工。
掌侍从、规諫、补闕、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有都给事中各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等官。
(11)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僕寺、鸿臚寺。
大理寺:相当於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都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僕寺:管马。
鸿臚寺:管招待外宾。
二、地方官制
(1)承宣布政使司
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
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於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覲京师,以听察典。”
宣德时,定全国分十三布政使司。
布政使权势极重,《明史·职官志》:“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
(2)提刑按察使司
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僉事等官。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派都御史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之军政,其官衔则兼之。
(3)道
设道,分两类:
於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
按察司置副使、僉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
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飭兵备道。
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
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
(4)府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於道。
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
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5)州
有两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於府,隶属於省;一为属州(散州),地位相当於县,隶属於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