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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官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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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五厅(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掌饌厅)、六堂。

迁都北京后,南京仍设国子监,时称“南监”,北京则称“北监”。

(10)六科

即吏、户、礼、兵、刑、工。

掌侍从、规諫、补闕、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有都给事中各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等官。

(11)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僕寺、鸿臚寺。

大理寺:相当於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都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僕寺:管马。

鸿臚寺:管招待外宾。

二、地方官制

(1)承宣布政使司

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

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於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覲京师,以听察典。”

宣德时,定全国分十三布政使司。

布政使权势极重,《明史·职官志》:“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

(2)提刑按察使司

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僉事等官。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派都御史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之军政,其官衔则兼之。

(3)道

设道,分两类:

於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

按察司置副使、僉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

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飭兵备道。

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

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

(4)府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於道。

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

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5)州

有两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於府,隶属於省;一为属州(散州),地位相当於县,隶属於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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