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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3(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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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遂。”

即访天子之制,为三乡三遂也。然以周代万里之幅员,而政治之精神,仅见于方四百里之乡、遂,外此之五等诸侯,皆非天子号令之所及,则周天子不过一模范之侯封,不足为四海共主也。吾人今日所当知者,周之制度,小则比、闾、族、党,行政皆民选之官;大则侯、卫、要、荒,率土守王朝之法。其相维相系之妙用,均散见于《周官》。故熟观《周官》,则知周之封建,虽分权于各国,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无不达于诸侯之虞。其组织各国而成一大国,俨如今人所谓有机体,绝非后世苟且补苴之制所可比也。《周官》所言王朝与诸侯之关系,自封畿划土外,其最要者六事。

(一)曰命官。其官制定于太宰,

《周官·太宰》:“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而《典命》掌其命数,

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上公九命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由内史策命之。

内史,官名,西周始置,亦称册内史、作命内史,掌管著作简册,策命诸侯卿大夫,以及爵禄的废置。

《内史》:“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

侯国之卿未受命于天子者,则谓之小卿,其区别至严也。

《仪礼·大射》:“小卿”,郑《注》:“小卿,命于其君者也。”

(二)曰贡物,其别有二:

一则每岁常贡,令春入之。

《周官·小行人》:“令诸侯春入贡。”贾《疏》:“此云贡,即太宰九贡,是岁之常贡也。必使春入者,其所贡之物,并诸侯之国出税于民,民税既得,乃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经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其目有九,

《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

皆有定法。

《司会》:“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

一则因朝而贡,各有年限。

《大行人》:“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贡宝为挚。”贾《疏》:“此因朝而贡,与太宰九贡及小行人春入贡者别。彼二者是岁之常贡也。”

《太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

盖王朝之财政,自以万民之贡充府库,初不利诸侯之贡而有所私也。

(三)曰盟约。自诸侯至万民皆有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宗彝,宗庙祭祀所用酒器。

丹图,周王室太庙中有专门的藏画之处,称“图室”。藏于图室的有刻画图像又涂以丹漆的祭器,称丹图。

其大者则登于天府。

《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盖其时尚以神道设教,故人事之不可信者,恃盟约以坚之。然当时之王朝,与诸侯万民订约,或诸侯与诸侯,或诸侯与万民,或此国之民与他国之民立约,其事之多,可由此推见矣。

(四)曰朝聘。其法甚多,约之则有君臣二者之礼,

《小行人》:“朝、觐、宗、遇、会、同,君之礼也,存、覜、省、聘、问,臣之礼也。”

而行人之官掌之。

《大行人》:“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国之慝;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归脤,以交诸侯之福;贺庆,以赞诸侯之喜;致绘,以补诸侯之灾。……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

盖君臣之礼,各有政治之关系,非徒以联情好,饰仪文也。

(五)曰刑罚。邦国之狱讼,既有邦典,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其轻重,又各以性质为区别。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布宪为之布告,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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