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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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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alt=""class="i;srages092716121201。jpeg"]师》:“掌教韎乐,祭祀则帅其属而舞之。”

龠舞、

《龠师》:“掌教国子舞羽龡龠,祭祀则鼓羽龠之舞。”

燕乐之舞。

《旄人》:“掌教舞散乐、舞夷乐,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凡祭祀宾客,舞其燕乐。”

盖乐之为用,全在声容兼备,有声而无容,不得谓之乐。周之乐舞,上备先代,旁及夷野,于历史相传之功德,各地人民之习尚,罔不修举。此其乐之所以盛也。

后世言乐者,多注重于律吕,研究黍尺,聚讼纷如,而于舞法罕言之。制氏所纪之铿锵鼓舞,后亦不传。

《汉书·艺文志》:“制氏以雅乐声律,世在乐官,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

惟《乐记》略言其事。

《乐记》:“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天子夹振而驷伐,盛威于中国也。”孔颖达《疏》:“‘武始而北出’者,谓初舞位,最在于南头,从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作乐,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观兵也。‘再成而灭商’者,谓作乐再成,舞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灭商。……‘三成而南’者,谓舞者从第三位至第四位,极北而南反,象武王克商而南还也。‘四成而南国是疆’者,谓武曲四成,舞者从北头第一位,却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纣之后,南方之国,于是疆理也。‘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分为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六成复缀以崇’者,缀谓南头初位,舞者从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复缀以崇’。崇,充也。……而《驷伐》者,‘驷’当为四。四伐谓击刺作武乐之时,每一奏之中,而四度击刺,象武王伐纣四伐也。”

贾公彦释《周官》言乐之六变、八变、九变,亦以其法推之。

《周官·大司乐》:“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大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凡乐,函钟为宫,大蔟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灵鼓灵鼗,孙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凡乐,黄钟为宫,大吕为角,大蔟为徵,应钟为羽。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磬》之舞,于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贾公彦《疏》:“言六变、八变、九变者,谓在天地及庙庭而立四表,舞人从南表向第二表,为一成。一成则一变。从第二至第三为二成;从第三至北头第四表,为三成;舞人各转身南向,于北表之北,还从第一至第二,为四成;从第二至第三,为五成;从第三至南头第一表,为六成;则天神皆降。若八变者,更从南头北向第二,为七成;又从第二至第三,为八成。地祇皆出。若九变者,又从第三至北头第一,为九变;人鬼可得而礼焉。此约周之《大武》,象武王伐纣;……《大护》已上,虽无灭商之事,但舞人须有限约,亦应立四表,以与舞人为曲别也。”黄以周曰:“大武立四表,防诸大司马田猎之法。田猎立表自南始,故以至北之表为后表。而田猎之行自北始,故郑《注》以初鼓及表,自后表前至第二;又鼓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三鼓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四鼓而退,及表,自前表至后表。准郑此《注》,则武始北出,自北表前出至第二表,再成,自第二至第三表,所谓再始以著往也。三成而南,自第三前至南表,所谓周德自北而南也。四成而南国是疆,自南表回至第三表,所谓复乱以饬归也。至六成,又自第二表回至北表,复缀以崇,所谓乐终而德尊也。至圜丘奏乐六变,用《云门》,方丘奏乐八变,用《咸池》,宗庙奏乐九变,用《九磬》,其舞之行列,未必同于《大武》。贾《疏》仍以《大武》约之,固未必然。又因九变欲至北表以象归,遂谓武舞北出自南起,更属难信。”

《咸池》,相传为黄帝时乐工伶伦所制舞乐。

虽其说未必尽然,然欲考古舞者之地位及节奏,亦可于此略见一斑焉。

古乐陈列之法,见于《周官》,谓之“乐县”。

《周官·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

其法不见于他书,惟《仪礼·大射仪》陈列乐器之法,可证轩县之制。而宫县之类,亦可以此推之。

《仪礼·大射》:“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钟,其南鑮,皆南陈。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南鼓。西阶之西,颂磬东面,其南钟,其南鑮,皆南陈。一建鼓在其南东鼓,朔鼓在其北。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imgalt=""class="i;srages092716124296。jpeg"]在建鼓之间,鼗倚于颂磬西纮。”

江藩《乐县考》曰:“由此推之,宫县四面皆县一肆,钟一堵,磬一堵,有鑮,有建鼓,有应鼙。西县之制,同于东县,惟笙磬笙钟,颂磬颂钟,应鼙朔鼙,异其名耳。据此,则南面一肆,北面一肆,亦必有钟、磬、鑮,有鼓有鼙,而钟磬之名不可考。”

县器之外,琴瑟在堂,节以搏拊。

《尚书大传·虞夏传》:“古者,帝王升歌清庙,大琴练弦达越,大瑟朱弦达越,以韦为鼓,谓之搏拊。”黄以周曰:“《周官》大师、小师两职并云‘登歌击拊’,周之搏拊,亦在堂上。”又曰:“周之升歌,亦当有琴。燕射诸礼,堂上有瑟无琴,盖诸侯待大夫,礼杀而下就也。”

埙敔之类,陈于县外。

《乐县考》(江藩):“乐备八音,见于《仪礼》者:钟鑮,金也;磬,石也;鼓鼙、鼗、革也;琴、瑟,丝也;簜、匏,竹也。八音之内,所少者惟土与木耳。则宫县之外,尚有土音之埙,木音之敔。贾公彦曰:‘自余乐器,陈于外也。’”

《乐县考》,清代学者江藩著。“乐县”亦作“乐悬”,指必须悬挂起来才能进行演奏的钟磬类大型编悬乐器。西周统治者赋予钟磬类大型编悬乐器以深刻的政治内涵,形成了以钟磬为代表、严格等级化的乐悬制度。

奏乐之次序,以器之上下为先后。奏堂上之乐曰“登歌”,奏堂下之乐曰“下管”。

《周官·大师》:“大祭祀,师瞽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朄。”《小师》:“大祭祀,登歌击拊;下管,击应鼓。”

次则笙入间歌,

《仪礼·乡饮酒礼》:“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郑《注》:“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诗以为乐也。间,代也,谓一歌则一吹。”

次大合乐,

《乡饮酒礼》:“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郑《注》:“合乐,谓歌乐与众声俱作。”贾《疏》:“合乐,谓‘歌乐与众声俱作’者,谓堂上有歌瑟,堂下有金磬,合奏此诗,故云‘乐声俱作’。”

次兴舞。

孙诒让曰:“凡舞在合乐之后,《燕礼》记云:

‘遂合乡乐,若舞则勺。’注云:勺,颂篇。既合乡乐,万舞而奏之,是也。”

其天子诸侯之乐,又有金奏。

黄以周曰:“乐有六节,一曰金奏,二曰升歌,三曰下管笙入,四曰间歌,五曰合乐,六曰无算乐。上得下就,下不得上取。”孙诒让曰:“凡天子诸侯之乐,以升歌为第一节,下管为第二节,间歌为第三节,合乐为第四节,每节皆三终。大夫、士之乐,唯无下管,而以笙入为第二节,余三节并同。天子诸侯又有金奏,以迎尸、送尸、迎宾、送宾,谓之先乐。”

《周官·钟师》:“掌金奏。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械夏》、《骜夏》。”《大司乐》:“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郑《注》:“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

古所谓乐者,大致如是。今人不惟不知律吕,并舞器位次,管弦终节,都不深考,第习后世之乐器,杂奏而漫举之,便曰国乐,实至可怪之事也。海宁王国维有《乐诗考略·释乐次》篇,综诸书而定其次,今附录之:

《乐诗考略》,近代学者王国维所作考证古代乐诗的著作,含《释乐次》、《周大武乐章考》、《说勺舞象舞》、《说周颂》、《说商颂》、《汉以后的传周乐考》。

凡乐,以金奏始,以金奏终。金奏者,所以迎送宾,亦以优天子诸侯及宾客,以为行礼及步趋之节也。凡金奏之诗以《九夏》。大夫、士有送宾之乐,而无迎宾之乐。其送宾也,以《陔夏》,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而天子、诸侯出入,又自有乐。其乐,天子以《王夏》,诸侯以《骜夏》。诸侯大射,惟入用乐。金奏既阕,献酬习礼毕,则工升歌。升歌者,所以乐宾也。升歌之诗以《雅》、《颂》。大夫、士用《小雅》,诸侯燕其臣及他国之臣,亦用《小雅》。两君相见,则用《大雅》,或用《颂》;天子则用《颂》焉。升歌既毕,则笙入,笙之诗,《南陔》、《白华》、《华黍》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于是有间有合。间之诗,歌则《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笙则《由庚》、《崇丘》、《由仪》也。合之诗,《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也。自笙以下诸诗,大夫、士至诸侯共之。诸侯以上,礼之盛者,以管易笙,笙与歌异工,故有间歌,有合乐;管与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无间歌合乐。下管之诗,诸侯新宫,天子象也。凡升歌用《雅》者,管与笙均用《雅》;升歌用《颂》者,管亦用《颂》。凡有管,则有舞;舞之诗,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凡金奏之乐,用钟鼓,天子、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歌用瑟及抟拊,笙与管皆如其名;舞则《大武》用干戚,《大夏》用羽龠。

第十一节王朝与诸侯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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