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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农民人均纯收入 实际上还是毛收入(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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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上还是毛收入

2010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比上年增长14。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9%,是连续第7年实现较高速度的增长。并且,这是1998年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实际增速第一次超过城镇,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从上年的3。33:1缩小为3。23:1。

——摘自某公开报道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经过国家统计局批准,在国家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反映的“农民人均所得”。

顾名思义,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的是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是评判一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衡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核心内容。

例如,建国60多年来,我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49年的44元提高到2010年的5919元,增长了133。5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平均增长率超过6%,实现了农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

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中的“农民”不是单纯地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而是泛指生活在农村的人。

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中,“纯收入”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中。

那时候的“纯收入”,是指农村经济总收入中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也叫“收益”。这部分“收益”可以按规定在国家(主要是国家征收农业税)、集体(主要是集体提留)、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农民个人分配所得部分叫“农村居民所得”,这是农民“纯收入”的最初概念,表明农民从初次分配中得到了多少收入。发展到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纯收入”概念,已经在此基础上包含了部分再分配收入。

细心的读者注意到,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个概念是不同的。究其原因在于,城镇居民在费用开支中要剔除很多支出如购房贷款、物业管理费、个人所得税、保险费等,才能较好地体现收入水平;而农民目前还没有这些费用开支 1,用人均纯收入更便于进行相互比较。

那么,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究竟是怎么得到的呢?从统计方法看,自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个农户就成为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统计部门已经不可能再按照一家一户全面调查的方式去进行统计了,取而代之的是随机抽样调查。

这种随机抽样调查,首先是在大范围内确定农村住户调查点,然后对调查样本尤其是抽样误差、样本代表性进行严格检验,以确保调查资料能够代表总体平均水平。与此同时,统计部门按照每10户调查户配备一名辅助调查员,督促这些记账户按实记账,并且定期进行样本轮换,以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在具体确定“农民”的统计范围时,根据目前统计制度规定,具体是指在农村常住的居民,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农民是不同的。

在一般人概念中,农民似乎就应该离不开一个“农”字,即必须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或者至少户口簿上应该标明是“农业户口”。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村居民,基本上不以公安部门确定的户口性质来界定,也不以从事的行业是否农林牧副渔来界定,而是从居住地来理解。

简单地说就是,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其中既包括纯粹的农业户,也包括农业兼业户,还包括居住在农村从事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常住人口,以及把主要收入寄回农村的在外务工人员(农民工),以及生活在农村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

相应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就是指这些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全家和个人全年取得的总收入(包括实物收入)中,扣除家庭经营费用、上缴集体的承包任务、缴纳的税款、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后的余额。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全国是统一的,即:

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

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缴承包费用—调查补贴

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这里的家庭总收入,指农村居民家庭从各种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实物,表现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 2、转移性收入 3等。这里的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联成一体的成员。

从中容易看出,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同样包括现金和实物两部分。对于农民自产自用的实物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要按统一价格标准 4折算为纯收入,包括在人均纯收入中。

不过,由于农民人均实物收入只能按照年度进行折价 5,所以目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年度统计数据;月度、季度只能产生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数据,其中不包括实物折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并不是许多读者理解的那种“在扣除吃穿用等支出后的年终现金结余”。

举例说,如果某年某县的农民人均总收入是5872元,扣除各项生产费用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4415元后,结余1457元,这就不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中所称的“纯收入”。

因为实际上,当年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有68。5%是用于日常衣、食、住、行、医药保健、家庭设备、文教娱乐、其他商品等生活消费的。更何况,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约有35%的比例是要用作来年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的费用,根本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这样一算下来,有些收入较低的农民家庭在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后,净收入所剩无几,少数家庭甚至会出现亏损,就不奇怪了。

究其原因在于,农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是,他们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并且这种生产和生活交织在一起。具体表现是:在他们的总收入中,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在他们的总支出中,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费用支出。

由于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对纯收入基本上不产生影响,所以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概念是在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支出,并不扩大到扣除生活消费支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概念相一致,具有某种可比性。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农民外出打工得到的收入寄回家中,理所当然会算做总收入。但必须注意,并不是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只把寄回家中的这部分现金算做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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