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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跳板八 建立良好企业生态(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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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跳板八:建立良好企业生态

企业是经济的细胞,它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受特定环境因素的影响。要想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就必须保持经济快速持续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必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依靠有效竞争而不是有害行为来赢得发展和社会尊重。

第一节 创造良好创业环境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依靠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来突破原有经济发展模式、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而所有这些,都必然要求政府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创业环境。

创业环境也叫企业生态,是指把企业看作一个生命体,与环境结合形成的系统。说得更简单一点就是企业的生存环境,包括物质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三大方面,它们之间具有动态平衡性。

创造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意义非常重大。甚至可以说,这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一大经济推动力。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中等收入陷阱之一就是贫富分化悬殊。而众所周知,在一个私人企业里,工人的工资是怎么也超不过老板的;即使超过老板,老板的资本分红也会比工资收入高得多。所以常常看到,许多老板在自己的企业里“自己给自己”发的工资并不高,他们的目的之一,就是想通过压低自己的收入,同时也压低企业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而这样做的结果是,人工费用降低了、企业利润留成多了,归根到底利益还是在老板口袋里。

而这里要说的是,政府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会极大地促使普通百姓自主创业,因为这种创业能够给他带来比打工更高的获利回报。有这种想法的人多了、自主创业的人多了,就会有助于解决全社会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所以你能看到,在我国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之所以发达,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的本地企业和本地民众在企业唱主角。换句话说,这些地方的私营经济更发达、自主创业的人更多,老板更多;当地人有着强烈的创业意识,而不是简单的打工意识。老板的收入当然是工人不能比的;老板多了,整体上就能影响整个地区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

相反在我国内地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它们的创业环境相对较差,经济发展主要靠简单的招商引资,说穿了就是卖土地(卖不出去就送)、减免税。初看起来这也是一种比较优势,但这种比较优势的利用如果无助于主体能力提升,就会变成一种劣势。

就好比说,你好不容易把企业招商引资吸引过来了,可是其他条件如企业需要的人才配套、设施配套、交通条件等都达不到,对于企业来说,你的这种比较优势就显示不出来。

这方面政府要做的事情很多,就看能不能发现这种市场需求,然后为企业、为当地社会服务。

举例来说,推动社会金字塔底部的创新,就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片面追求高科技就会忽略这种创新,从而对广大二三线城市尤其是农村地区来说,就会出现种种新的矛盾。通俗地说,对于上述地区来说,他们比技术创新更需要的是技术扩散。因为只有拥有这样的技术扩散,他们才有向上流动的通道。

例如,我国各地的大学都在追求研究型,即使注重实用型的职业技术学院,也是大同小异,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并不多。可是在浙江省嵊州市,他们就针对当地产业集群升级需要,创办了一所领带设计学院,有效解决了教育和人才培养与当地产业需求对接问题[1]。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在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作贡献。遗憾的是,类似这样的举措还很少很少。

要知道,仅仅在浙江省,这样的产业集群就有20来个。它们很好地打通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而不是城乡二元分化模式。有了这样的产业集群,大多数人就没必要到大企业、大城市去工作,这大大增强了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民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大大缩小了贫富差距。

例如浙江省诸暨市的山下湖,过去这个地方很穷,现在因地制宜发展了珍珠养殖业。珍珠养殖属于农牧渔业,是第一产业;而珍珠加工属于第二产业,珍珠销售、交易又属于第三产业。在同一个地方,一二三产业都有,就构成了产业集群,带动了当地农民收入的增长。

建立良好的企业生态,需要不断扩大和完善我国国内市场保障,降低经济受全球经济波动冲击。如果我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依然像过去那么高,就很难确保以后的经济发展不会受外部经济冲击。要知道,当一个国家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后,经济发展受外部冲击从而造成经济徘徊,这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

话虽这么说,但由于我国国内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所以完全有条件通过培育国内市场,来抵御外部经济冲击。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涉及到方方面面,例如提高居民收入、保证分配公平就是其中之一,这样一说,就又回到本书前面的话题上去了。

第二节 充分享受经营自主权

从企业生态环境看,政府应当给每个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政府要做的,或者说政府能做的,只是依法管理。

这就像田野里的农作物一样,你要做的只是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而不能干涉它的自由生长,更不能揠苗助长。

这就是企业生态中的竞争原理和技术原理。

根据竞争原理,每一家法人企业都有权进行自由竞争、有效竞争,政府应当尽可能保护企业在市场、资源、社会维度方面的自由竞争,而不是横加干涉,让企业无所适从。适度的企业竞争,会有效提高经营效率和资源利用程度,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

而根据技术原理,企业与外界进行能量、物质、信息交换的结构和路径,必定会受技术进步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会反过来作用于技术进步的推广和应用。如果由于政府干预,打乱了这种影响和作用力,就不但会在宏观上对经济发展不利,对具体企业更是一种致命打击[2]。

可以说,政府如果做到了这两点,对企业的其他一切都可以彻底放开,只要在宏观政策上保持稳定、连续性就行了。日本之所以会掉入“失去的10年”,主要是宏观决策失误造成的[3]。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宏观决策正确、微观环境放开呢?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认为,我国当务之急要做的事情很多,例如在初始分配领域有效提高劳动者报酬、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大对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建立健全集体工资协商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等等。

针对有人提出,应当量化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把它纳入“十二五”规划中的建议,宋晓梧担心,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这样做很可能会变成用行政手段来强行涨工资,到最后变成政府干预企业自主权的一场游戏。还不用说,这种担心有变成现实的可能[4]。

正如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正模指出的那样,如果通过行政手段来促使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年20%的速度增长,以此来实现“收入倍增计划”,这实际上是一种工资管制,是政府对企业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的一种干预,缺乏科学依据。

可是,如果不这样做,又如何实现“收入倍增计划”呢;或者说还要不要坚持原来的“收入倍增计划”呢,这些都是对政府的考验。

这里顺便一提的是,政府如果一定要在微观上干预企业,倒也不是完全无事可做。

据世界银行前官员刘植荣对全球183个国家和地区的工资状况进行的研究,在全球各国,凡是受人民之托、为人民办事的人都属于公务员,所以我国非常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把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参照公务员来执行。因为国有资产原则上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人民雇佣一些人经营这些企业,他们的工作性质和政府机关公务员完全一样,国有企业职工原则上应当属于公务员范畴。“不能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发天价工资,变相窃取人民财富……如果不解决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中国列车就无法前进,中国就建不成和谐社会,只能使社会越来越动**、越来越不安全。”[5]

把国有企业的这条卡住了,其他方面参照企业属性完全放开就行。

第三节 小河有水大河满

小河有水大河满,指的是政府对企业、职工应当欲取先予。如果抱着一种急功近利心态,不能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就会不利于经济发展,甚至葬送过去的改革开放成果。

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中,人口红利因素起很大作用。可是应当看到,这种基于人口红利的经济增长,对我国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并没有带来多少利益;所以随着今后人口红利因素的消失,这方面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亟需加以改进。

例如,1990年我国GDP只有1。87万亿元,2010年已经快速增长到47万多亿,可是要看到,那些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在这20年里就没有得到多大改观。资料表明,我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民工12年间的平均工资只上涨68元,实际上是不增反减[6]。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表面上看是用工单位不肯给工人增加工资,而实际上,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人口红利在起作用——有那么多数量庞大的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地进入非农部门,企业当然就“不用”给工人提高工资了:你不做自然有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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