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22章 跳板七 彻底根治三农问题(第1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第22章 跳板七:彻底根治“三农”问题

毛泽东说,不了解农民,不了解农村,就不了解中国。农民问题是我国的根本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我国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彻底根治“三农”问题怎么也绕不过去。而彻底根治“三农”问题的关键,就是让农民享受国民待遇。

第一节“三农”问题由来已久

“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农民。提到“三农”马上会令人联想到“落后”一词:落后的农业、落后的农村、落后的农民。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得不到公平解决,中等收入陷阱就必定跨不过去。

回顾过去的发展历程,“三农”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可谓积重难返。远一点说,从1985年我国提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讨论开通城乡政策、“8亿人给2亿人搞饭吃”,“三农”问题就开始出现了;近一点,从1991年开始进行农民负担的调查研究和政策讨论算起;更近一点,是1996年“三农”问题这个概念正式见诸报刊,从此以后问题似乎就越来越复杂,并越来越严峻[1]。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我国农民收入实际增长幅度超过城镇居民,这是10多年来的第一次。就在不少人欢呼时,具体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农民全年人均纯收入只有5919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1033元的四分之一[2]。如此悬殊,能说是公平、合理吗?!

除了经济收入外,农民与城镇居民相比,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享受公共产品服务方面有巨大差别。更不用说在耕地保护、农业产业现代化、农民工就业、粮食安全、公共服务完善、新农村建设、农村城镇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境了。

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

但关键是要落到实处。在这方面,当务之急是要想方设法把农民组织起来,在改变小农经济现状的同时,改变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增强农民博弈能力。只有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提高了,才有公平可言。

在我国,目前要想彻底根除“三农”问题,必须解决过度城市化。城市化不是不可以搞,但不能过度,否则就必定会顾此失彼。

正确的方法是,应该循序渐进地实现城市化,以农村发展推动城市发展为依托,形成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持续支持,保持经济强劲动力。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要力避“快速城市化与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两者矛盾。否则,城市化成本高企不下,就必然会大大降低城市化在开放经济增长中的功能。关于这一点,拉丁美洲国家之所以会普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其中就包含这个因素在内。

鉴于此,我国以后在逐步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一定要衡量推进这种城市化的成本是否合适,竭力避免“城市病”的集中爆发,确保城市化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方面的功能发挥到最大。

著名“三农”问题研究专家温铁军认为[3],我国的“三农”问题之所以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并且还有恶化趋势,关键是理论上就搞错了方向。具体地说,“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是农业问题,所以,限制乡镇工业发展、限制农民外出打工、强迫农民回到土地上精耕细作等,都不可能收到效果。

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就业,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是土地。只要打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就业的渠道,也就是打通“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就很容易得到解决。

在这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农民分散化程度高,缺乏博弈能力。所以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

怎么组织?因为“三农”问题的根本和核心是农民问题,所以无任什么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看农民高兴不高兴、有没有积极性。

而从现在的情况看,这方面很不乐观,包括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政府很积极,可是农民不积极。为什么?因为他们从中看不到实惠,这就造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缺失。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认为,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方式主要是农协(农会),这是其他高收入国家的普遍做法。

从全球看,工业化阶段的农业模式在全球大体上三分天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几个前殖民地国家实现的规模农业,这一点我们学不来,因为我国不可能通过血腥殖民方式扩充土地资源;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现代化市民农业,主要是休闲农业,这一点我们也不能学,因为我们要保证13亿人口吃饭问题;三是以我国大陆、台湾、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模式,实行的是人口密集的小农村社制。

这样一比较就容易看出我们的发展前景来了,那就是像日本、韩国、台湾那样,由政府出面建立综合农协,变个体为组织,组织农民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综合性合作,政府不但减免税收,并且还要给予普遍性的财政补贴[4]。这才能体现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措施。

第二节 用农村发展推动城市发展

要想彻底根治“三农”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是注重用农村发展来推动城市发展,这本来就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体两翼”,不能偏废过多。当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缓慢时,要由城市来反哺农村;这不能看作是对“落后农业”的补贴,而是一种“放水养鱼”举措。

诚然,我国农村和城市的许多不平衡是由生产要素的占有和分配决定的;而这种占有和分配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不可能随心所欲进行调整。但这并不否认我们可以破除人为划分,强调所有社会成员、所有社会生产要素在使用面前人人平等。这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嘛。

例如,在确定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5]、征用农民土地、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福利上,在享受公共产品如教育、卫生、补贴、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支付转移等方面,为什么农村和城市不能完全一样呢?同是共和国公民,又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农村应该比城市低三分吗?如果真是这样,就说明法律不公了。

从这几年来我国的实践看,关注城乡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经放在战略高度来对待。政府在农村体制改革、扶贫、扫盲、义务教育、农村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中也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方针,并且取消了农业税、加大了种粮补贴,在农村实验并推广互助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等。应该说,这些措施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社会地位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并没有缩小城乡差别。

由此看出,还需要从更深层次方面来寻求对策。例如,2005年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投入高达3397亿元,是历年来最高的;可是相比之下,我国地方政府每年从出卖农民土地中强行拿走的数额却高达4000亿元[6]。这说明,事实上依然是“多取少予”。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