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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跳板六 铲除一切灰色收入(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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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跳板六:铲除一切灰色收入

在各种各样的灰色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职人员工资以外所收取的感谢费、劳务费、辛苦费、补贴等,是机构、职务、岗位公权寻租或权钱交易的表现。任何收入都应当非“白”即“黑”,不该有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灰色收入。

第一节 不是规范,是铲除

治理灰色收入的用词应当是“铲除”而不是“规范”。因为对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收入,本来就应该彻底清除干净,要么明确是合法的、要么明确是违法的,不允许模棱两可,“暧昧”地“偷偷摸摸”。这不但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各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共同经验。

“灰色收入”一词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中,意思是在经济案件中无法完全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从这一点上看,灰色收入实际上应该称为“黑色收入”,这样才能体现这种收入的根本性质;而现在大家都称之为灰色收入,好像它不好不坏似的,如果说它是黑色收入反倒有点“冤枉”它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治理灰色收入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的灰色收入规模有多大?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研究成果:总额5。4万亿元人民币,超过2009年全国中央财政全年总收入!灰色收入不铲除,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勤劳致富”。一位普通员工辛辛苦苦做一年,还抵不上一个贪官污吏一天所收的“好处费”(灰色收入)、参加一场会议收到的几张“购物卡”,劳动者怎么还可能有生产积极性呢!这也是《半月谈》杂志和半月谈网共同开展“转型期社会道德观讨论”中形成的一种共识[1]。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为什么2010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有“规范灰色收入”的说法,到了正式稿中就被删除掉了。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灰色收入渠道复杂,目前我国连灰色收入的规模也没搞清,你又从哪里去进行规范呢?二是在各种各样的“回扣”、“好处费”、“感谢费”、“辛苦费”、“劳务费”、“讲课费”、“稿费”、“茶钱”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行贿受贿,经你这么一“规范”,非法收入岂不是变成合法的了?

大体上看,灰色收入的类型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即虽然违章、违规,但不违法;二是“深灰色”,实际上属于变相受贿,如商业回扣、“通关”费、逢年过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三是“浅灰色”,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如“讲课费”、“顾问费”、“车马费”等。

从性质上看,灰色收入主要分成两类:一是合理不合法、不规范,这应该通过规范和管理(主要是纳税)纳入正常收入渠道;二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变相行贿受贿,应该坚决取缔。

那么,怎样才能取缔这些灰色收入呢?要知道,既然称之为灰色收入,那么它的来源渠道就是非常广泛的,并且非常隐蔽,任何部门都不掌握相关数据,甚至没有任何线索证明他拿过这笔收入,这时候该怎么办?其实办法还是有的,关键是看政府有没有这个决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们认为,这里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官员财产公示,二是“有罪推定”。

官员财产公示本书前面已提到,就是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将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公之于众,把他和他全家的各种收入不管是“灰色的”、“白色的”还是“黑色的”通通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

至于“有罪推定”,是指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的背景下,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根本无法得到当事人取得各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途径证据;所以应该采用“有罪推定”,也就是超出本人正常收入部分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其来源,如果举不出来源证据,或者举证不符合逻辑,这部分财产收入就应当被当作“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罚[2]。

与此同时,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应当有“灰色”和其他颜色的说法。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每一笔收入都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它是“合法”的,而不是让监督机关去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既然是灰色收入,别人又到哪里去找证据呢?

说到这里,就有一条措施要跟上去了,那就是对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就好像考卷根本没有标准答案,又怎么去“打分”呢?除此以外还有一点要注意,那就是要堵塞现行法律漏洞。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灰色收入在刑法中叫“不明来源财产”,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没有具体量刑标准,并且最高刑期也只有5年,这就是一个巨大漏洞,很容易被腐败官员钻空子。

例如,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另有357万多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港币(合计约500万元人民币)因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却只判刑4年!谁都知道,无论从性质还是数额上说,后者要比前者严重得多,所以这种判决很难服众,连法官也不服气。正因有这种漏洞,所以犯罪分子一定会一口咬定说“不知道”,从而把贪污受贿所得归入“不明来源财产”。这样既保护了行贿者,又减轻了自己的刑罚[3]。

怎么办?很简单,学学新加坡的做法就行了——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当公务员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作贪污处理!这样一来还有个好处,那就是会有更多腐败分子被顺藤摸瓜牵进来。

第二节 严格限制党政公务开支

灰色收入的类型多种多样,但灰色收入较高的群体主要是两类:一是公务员,因为他们手中有权,所以别人有求于他,这样“权”就可能变成“钱”;同时,他们也“有权”自己给自己发放各种不能对外人道的所谓“津贴”、“补贴”、“辛苦费”、“车改费”等,把“权”变成“钱”。二是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收受各种“好处费”、“交际费”、“车马费”等,变相索贿受贿。

鉴于此,严格控制党政公务开支,就理所当然成为铲除灰色收入的一大举措。实践表明,我国的灰色收入除了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特征外,还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谋取对象的“公款化”,即灰色收入源头主要来自公款,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化公为私”;二是“权力特色”,即绝大部分灰色收入是跟权力结合在一起的,“趋权性”明显;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常常表现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然后在一定范围内人人有份;四是氛围“正当化”,即灰色收入的发放名目繁多并且冠冕堂皇,收受起来个个心安理得[4]。

再从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看,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五条渠道[5]:

一是表现为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时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大量资金脱离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有些施工单位实际到手的工程投资还不到该工程拨款三分之一,其余的钱都到哪里去了呢?很大一部分就变成了灰色收入。

二是金融腐败普遍存在。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正常贷款利息之外要额外付费以维持“良好借贷关系”,这是一种“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调查结果是,2003年这笔费用相当于贷款额的9%,每年这笔钱数额上万亿元,基本上都变成了灰色收入。

三是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例如,某些地方党政官员入股煤矿、医药行业,去世界各地旅游、娱乐、赌博,凭什么?无非就是把手中的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变成了灰色收入。

四是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我国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实行“招拍挂”的比例只有三分之一,而这两种做法产生的平均地价要相差四五倍,数额高达5400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剩下来就成了有关权力者的灰色收入。

五是垄断行业收入。2005年我国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设备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的职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总数8%,可工资和工资外收入却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有920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灰色收入带来的。

从数量规模来看,上述五项中的灰色收入总数估计在3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灰色收入总额的70%。所以,治理灰色收入重点应当放在这里,通过健全制度来减少腐败行为和灰色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是市场化带来的,而是制度不健全导致腐败和灰色收入逆向分配造成的。

怎么办?铲除灰色收入首先应当从这里开始。抓住了这些方面,也就抓住了大头。

怎么抓?主要是两点:一是控制政府部门的预算支出,除了保证正常的行政、业务支出外,没有更多费用变成灰色收入;二是参照国外的办法,建立可比性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利益回避制度,让灰色收入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关于前者,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我国应当把“政府全口径收入不超过GDP的30%,党政公务开支不超过财政收入的15%”纳入《预算法》,作为“红线”控制。只有控制住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才有可能铲除灰色收入,老百姓才可能取得更高收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很赞同这一观点。她认为,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并不低,在“十二五”期间再也不能提高了,并且应当稳定税收占GDP比重、稳定政府收入占GDP比重;与此同时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收入差距[6]。

关于后者,世界银行前官员刘植荣对全球183个国家和地区的工资状况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目前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对来说已经达到全球最高水平,所以一方面要坚决铲除一切灰色收入,另一方面要建立可比性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利益回避制度。

从全球大多数国家看,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大致等于人均GDP,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差不多,是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而按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2008年是33869元,是当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每月510元)的5。53倍,这就是我国公务员工资“全球最高”的出处。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尤其是公务员要反驳这一说法了。没关系,只要与“国际接轨”就知道解决办法在哪里了,这主要是两条:一是降低公务员的收入标准,至少降低一半,保持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左右;二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公务员收入的一半左右[7]。

第三节 消除制度漏出效应

所谓制度漏出效应,是指由于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最终导致在制度缝隙中漏出了巨大的财富;这些财富被少数人通过灰色收入等途径据为己有,从而造成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

所以从根本上看,解决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不能笼而统之地抓,而要通过加快市场趋向改革来实现。否则,就很可能是该管的没管住,不该管的却在那里乱管,最终反而把我国应该建立的正常市场机制变扭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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