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跳板三 彻底调整收入分配(第2页)
正如革命导师马克思所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的分配,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5]意思是说,如果离开资源分配来谈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不可能抓住问题的关键。
从历史上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的所有制结构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按照这两种所有制理论对全国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模式的弊端是:城市人口数量比农村人口少得多,却控制着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全民所有制资源,并且生产要素质量也高,居民与生产要素结合的机遇更多,这样就导致了城市居民的收入高;相反,农村人口比城市人口数量多得多,却只控制着份额处于劣势的集体所有制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而从发展趋势看,农村土地必然会逐步转为城镇用地,这就意味着农村人口的生产要素越来越少,并且在付出土地资源后还得不到应有回报。更致命的是,农民的文化知识相对贫乏,这更剥夺了农民就业和获取高收入的机遇。可以说,这种所有制结构从一定程度上先天性地决定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6]。
不过话又说回来,生产要素的占有和分配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应当由生产力水平来决定。要改变这种不公平局面,必须通过城乡一体化来实现生产要素使用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起码要求。只有大家(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在所有政策上一视同仁,才能纠正现有的生产要素、资源价格不平等,实现城乡共同富裕。
除了生产要素外,各种资源价格的合理调整对调整收入分配也有非常大的作用。总的原则是应当尊重市场、不要人为扭曲。
例如,目前我国一些生产要素并没有完全实行市场化,仍然处于政府控制下的垄断经营,最典型的是石油、电力、通信、铁路、金融等行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
不用说,这些行业所控制的资源都是优质资源。这种不是从生产集中发展到垄断,而是通过行政手段实行垄断;不是靠先进技术和优异效率打败竞争者形成垄断,而是靠不许其他人进入形成垄断;不是靠技术进步获取垄断利润,而是靠垄断经营获取垄断利润[7]……哪里还有公平可言?
怎么改?很简单,就是要把它们彻底推向市场,只做“运动员”,不当“裁判员”。只有把它们完全推向市场,才会形成国内竞争压力,才会有企业破产之忧。也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资源价格才会真正反映市场变化;这些垄断企业所获得的垄断利润才会让人心服口服,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一味“抱着奶瓶吃奶”。
这方面,高收入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仿效。例如,欧盟已经在25个成员国范围内彻底取消了手机漫游费,可是在我国国内,不要说没有取消漫游费了,就连手机通信仍然是双向收费。这些垄断企业凭什么?无非就是凭无偿占有或低偿占有社会公共资源来获取垄断利润,然后再根据市场法则进行利润分配。这样做的结果是,通讯行业的利润高,员工收入就高,大大拉开了与其他行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差距。
据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而该数据到了2011年就又扩大到了15倍,依然保持全球第一。从国际上看,2006年到2007年间日本、英国、法国的这一差距只有1。6倍到2倍,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倍到3倍之间[8]。
研究发现,我国这些收入最高的行业全是靠无偿或低偿占有公共资源获取暴利的,民间流传的说法是:“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可拿不少。”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一位普通司机的年收入达12万元,无非就是因为他在可以无偿占用公共资源的垄断企业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只有推进要素、资源价格改革,才能打破这种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不合理局面。至于那些靠行贿受贿、贪赃枉法、偷税漏税等手段获取高收入的现象,就不是生产要素、资源价格改革、公平分配能解决的了,归根到底这些都是非法收入,应该被绳之以法。
第四节 关键是真正落到实处
无论是提高全社会收入总水平还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要想通过调整收入分配达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目的,关键是要真正把这些措施落到实处。历史经验表明,过去我国并不是没有相应制度,关键是浮于表面,没有可操作性,或者是改革推动者身兼阻挠者身份,不可能真心实意地去推动改革。如果依然如此,一切都是空谈。
以调整收入分配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例。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全社会的收入分配水平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非常有帮助。可现实情况是,许多企业发放的工资年年都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明明效益很不错,也不主动给工人涨工资。因为最初地方政府就是以“我们这里的工资低”为优势吸引招商引资的,所以觉得主动给工人涨工资“没必要”。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介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海南,海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该省平均工资的30。6%,其他省市都只有百分之二十几。可是,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最低工资标准却是当地平均工资的40%至60%[9]。也就是说,如果要与国际接轨的话,我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至少要提高一倍!
在我国各部门口口声声嚷嚷着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首先力促把这项措施落到实处难道不重要吗?这可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始分配中比重的一大重要举措,对缩小贫富差距、和谐社会、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靠发个文件、出台一项政策就能解决的,关键要建立集体工资谈判机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确保工资的合理增长变成现实。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在目前来说是当务之急。
现实情况是,全国目前虽然也在推开集体工资协商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中规定,劳动报酬的增长要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企业效益好了就应该给劳动者提高劳动报酬;与此同时,这样的集体谈判也是有约束条件的,那就是劳动报酬的增长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受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约束。集体工资协商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可是,怎样才能把这一点落到实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允许员工自由结社,而要在企业工会领导下谈判,而工会主席又是企业领导层成员,这样的集体工资协商怎么可能协商得下去呢?对此,杨宜勇认为,集体工资协商既可以由工人选举代表来谈,也可以学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工会聘请谈判专家和资方谈。但无论哪一种方法,目前看来都不太现实。正因如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在进行另一种探索,设想以后工会主席不再属于企业管理层成员,而是和工人一样拿工资,迫使他们为工人的利益着想。
但这样一来是否能解决问题?很不乐观,实践中必定会冒出许多新问题。例如,谁能保证这工会主席虽然拿的是工人工资,却不会暗地里被资方收买?这样的例子实践中还少吗?
所以归根到底,以上这些措施都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保证落到实处,才能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纠正分配不公方面收到实效。
千万不要小看最低工资标准在调整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在过去,通常流行的观点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可是如果没有初次分配的公平,哪里还谈不上有二次分配的公平?无论初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公平应当摆在绝对重要位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那么,怎样来体现公平呢?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有力措施之一,并且是政府可以调控得了的,不像其他一些措施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最终根本无法落到实处。
研究表明,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比重1983年为56。5%,2005年下跌到36。7%,下跌了20个百分点;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比重同步上升了20个百分点。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在美国,一个产业工人的劳动收入可以供养4。8人,即劳动供养率为1﹕4。8,德国、英国、法国的劳动供养率是1﹕6。8,日本、韩国的劳动供养率是1﹕3。8,可我国是多少呢?绝大多数人还达不到1﹕1。5。如果一个普通的产业工人月收入是2500元,按照生活价格指数估算,其劳动供养率只有1﹕0。45。
令人心酸的是,2500元的月收入在我国产业工人中已经算是“高工资”了,70%以上的产业工人达不到这样的月收入标准[10]。
由此可见,通过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改善劳动供养率、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还不重要吗?
顺便一提的是,增加居民收入并不是只能依靠提高劳动报酬在GDP中所占比重,甚至也不能依靠在结构上改变分配不公,这些都是就全社会角度而言的。对于个人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来说,要想挤入中等收入人群,最关键的是三点:一是提高自身素质,敢于跳槽;二是依靠集体工资协商提高劳动收入;三是自主创业,不仅仅满足于替人打工。
[1]孙小林:《收入分配改革:应保证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1月1日。
[2]《2011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国家统计局网站,2012年1月20日。
[3]王小广:《中国模式面临的巨大挑战》,新浪网,2009年10月22日。下同。
[4]孙小林:《收入分配改革:应保证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1月1日。下同。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P13。
[6]何伟:《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理论前沿》,2005年第21期。
[7]何伟:《资源分配不公决定收入分配不公——再论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中国流通经济》,2006年第7期。
[8]高初建:《行业收入15倍差距催促收入分配改革》,《经济观察报》,2011年2月11日。
[9]孙小林:《收入分配改革:应保证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1月1日。
[10]陈东海:《收入初次分配也须优先注重公平》,《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