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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晚清州县体制改革之议(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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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19~25页。

[117]《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列州县事宜》,《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2页。

[118]《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4,吏部,3页。

[119]胡恒:《清代佐杂的新动向与乡村治理的实际——质疑“皇权不下县”》,《新史学:清史研究的新境》第5卷,15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

[120]此为光绪五年云贵总督岑毓英奏折中提到,见《光绪朝东华录》,总811页。

[121]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职官二十一,8958页。

[122]《东三省总督徐奏请添设州判要缺并酌移州县治所折》,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点校整理:《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2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123]《政务处议复各督抚裁汰冗官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99页。

[124]《政务处复奏江苏省裁改职官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202页。

[125]《江夏县志》卷1,图说志一,15页,光绪七年重刊本。

[126]许文濬:《蔡子安等禀》,俞江点校:《塔景亭案牍》,4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27]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职官二十一,8957页。

[128]《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请添设清溪县黄木厂巡检折》,载《政治官报》第530号,宣统元年三月初二日,11页。

[129]《又奏请添设西昌县普威巡检员缺片》,载《政治官报》第901号,宣统二年三月二十五日,14页。

[130]《吏部会奏遵议川督奏夷地紧要请将巡检改升厅治折》,载《政治官报》第955号,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一日,5页。

[131]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职官二十一,8955页。

[132]《钦定吏部则例》规定:佐杂人员不准理地方词讼,遇有控诉到案,即呈送印官查办者无庸议,如擅受而审理者,降一级调用,失察之印官罚俸一年。其因擅受而致酿人命者,佐杂官革职,失察之印官降一级留任。若印官规避处分匿不揭报,即照讳命例革职。见该书卷47,审断上,8页。

[133]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42~43页。

[134]在这方面,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一书中有详细论述,见该书188~193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13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3页。

[136]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职官二十一,8957页。

[137]《吏部议复云贵总督奏请升镇雄州为直隶州暨添设知县等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243~244页。

[138]《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0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139]杨象济:《拟策七》,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7,吏政十,4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

[140]陈文述:《答问幕友》,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7,吏政十,9页。

[141]《河东总督田文镜条议列州县事宜》,《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5页。

[142]详见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121~122页。

[143]六房指吏、户、礼、兵、刑、工房,为州县衙署组织,亦称房科,其办事人员为书吏;三班指皂班、壮班和快班,为衙役的总称。瞿同祖列为四班:皂班、快班、民壮、捕班。此外还有门子(门卫)、禁卒(狱卒)、仵作(法医)、库卒(金库看守)等。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3、4章,书中对胥吏的职能、收入、陋规索取等都有全面深入的研究。

[144]鲁一同:《胥吏论一》,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8,吏政十一,4页。

[145]《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列州县事宜》,《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5页。

[146]具体内容可参见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309~337页。

[147]柳堂:《宰惠纪略》卷1,9页。

[148]柳堂:《宰惠纪略》卷2,7页。

[149]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可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等书。

[150]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82、305页。

[151]《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列州县事宜》,《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6页。

[152]王凤生:《绅士》,《牧令书辑要》卷6,教化,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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