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冕与会要(第2页)
由于苏冕编撰《会要》之初,没有从宏观方面区分门类(如《通典》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门),故《唐会要》所列细目也都没有标明各从属于何种门类之下,这自然在内容上显得零碎、分散,也给阅读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不过,依据其开列的514目,还是大致可以归纳为一些门类的。如有的论者将其分为13类:帝系,礼,宫殿,舆服,乐,学校,刑,历象,封建,佛道,官制,食货,四裔[26]。有的论者则认为可分为15类:帝系,礼,乐,学校,宗教,选举,职官,民政,封建,历数,灾异,刑法,食货,舆服,四裔[27]。有的论者认为“原分十五门”[28],但未列出门类名称,亦不知所据何书。如果我们要概括得更明确一点,其各卷内容依次是:
卷一至卷六:帝系与皇室;
卷七至卷二十三:封禅与祭祀[29];
卷二十四至卷二十九:朝贺、行幸、祥瑞;
卷三十:大内与宫掖;
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二:舆服;
卷三十三至卷三十四:乐;
卷三十五至卷三十六:学校、修撰、氏族;
卷三十七至卷四十一:刑法;
卷四十二至卷四十四:历法、星变、灾害;
卷四十五至卷四十六:功臣、封建;
卷四十七至卷五十:释道;
卷五十一至卷七十三:官制;
卷七十四至卷七十七:选举;
卷七十八至卷七十九:诸使;
卷八十至卷八十二:谥法、勋阶、考核;
卷八十三至卷八十六:租税、户口、道路、关市、城郭:
卷八十七至卷八十九:漕运、盐铁、仓储、货泉;
卷九十至卷九十三:俸禄、料钱、职田;
卷九十四至卷一百:民族与外国。
以上这19个方面,未必概括得很准确,或增或减,都是可以进一步考虑的。本文之所以要作这样的概括,主要是为了更明确地说明《会要》的内容。
清四库馆臣举“官号”一目,称赞《唐会要》的详该。这里,我要特别提到《唐会要》卷六十三、六十四有关“史馆”的记载,其细目包含“史馆移置”“诸司应送史馆史例”“修前代史”“修国史”在外修史”“修史官”“史馆杂录”(上、下)等。这些条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唐代的史馆、史官和修史制度,一是官修前朝史和本朝史的发展过程,二者结合,即是一部唐代官修史书之史的论纲。准此,这可以看作是继《隋书·经籍志》史部诸序、刘知幾《史通》之后,唐代史家又一具有高度的史学史意识的表现。进而言之,这些细目的最早制定者苏冕即是具有这种自觉意识的史学家。
三、苏冕的史识
前引清四库馆臣称《唐会要》“又间载苏冕驳议”之语,所谓“间载”,实则是“保存”,此乃四库馆臣用语不确。今查,《唐会要》中有“苏冕曰”1首,“苏氏曰”5首,“苏冕驳曰”1首,“苏氏驳曰”10首,“苏氏议曰”3首,“苏氏驳议曰”1首,凡论议21首。这些“曰”“议”“驳”“驳议”,当是《会要》中原有的论议部分,故应称“保存”,它集中地反映了苏冕的历史见识,如同《通典》中的“序”“论”“说”“议”“评”,集中地反映了杜佑的史识一样[30]。苏冕论议所反映出来的史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步的历史观。如:睿宗景云二年(711年),“八月十七日,岁星犯左执法。”(原注:“窦怀贞请罢所职为安国寺奴。罢职从之,为寺奴不许。”)针对此事,苏冕发表议论说:
吉凶悔吝,惟人所召。人守中道,天不上变。岂有位登宰辅,名践国公,以谄谀为政事,用奸妄为身计,而欲以上穹示诚,下就臧获,其可得乎!先天之诛,天道不昧矣。[31]
这些话都是对着窦怀贞所作所为说的,话中虽也讲到“天不上变”“天道不昧”,但其强调的原则是“吉凶悔吝,惟人所召”。苏冕嘲笑窦怀贞的谄谀、奸妄而又企图以上天“示诫”作为退路和掩饰,是极其愚蠢的,其在玄宗先天年间遭到诛杀是必然的。又如:“太宗以《阴阳书》行之日久,近代以来,渐至讹伪,穿凿既甚,拘忌亦多,遂命有司,总令修撰。”根据唐太宗的指示,吕才及阴阳学者十余人撰《阴阳书》五十三卷并“九书行者”四十七卷,于贞观十五年(641年)四月十六日奏上,“诏颁下之”。《会要》在记述此事的同时,收录了思想家吕才对种种“穿凿拘忌”之言,从七个方面一一予以驳斥的长篇议论。苏冕就此事发表见解说:“今世之人,正惑于此,故载吕才驳议,用矫正之,庶乎惑者少悟也。”[32]他说的“今世之人”,当是指他编撰《会要》时的现实情况而言。
第二,鲜明的批判意识。高宗显庆二年(657年),黄门侍郎知吏部选事刘祥道上疏,认为“今之选司取士,伤多且滥:每年入流,数过一千四百人,是伤多也;杂色入流,不加铨简,是伤滥也”。这种情况,比之于每年“应须数外,常余两倍”,而每年又都在不断增加“常者”的人数。因此,“望请厘革,稍清其选”。与此同时,中书令杜正伦也指出:“人流者多,为政之弊。”但是“公卿以下,惮于改作,事竟不行”。在这一记载之下,苏冕大为感慨,他评论说:
冕每读国史,未尝不废卷叹息。况今河西、陇右,虏盗其境。河北、河南、关中,止计官员大数,比天宝中,三分减一;入流之人,比天宝中,三分加一。自然须作法造令,增选加考,设格检勘,选司试能。嗟乎!士子三年守官,十年待选,欲吏有善称,野无遗贤,不可得也。若比祥道所述,岂只十倍,不更弊乎![33]
对于这种既“多”又“滥”的选举制度所造成的“为政之弊”,杜正伦、刘祥道、苏冕等都是忧心忡忡。苏冕把刘祥道的上疏收入《会要》,说明苏冕同杜、刘的见解是相通的。又,就玄宗天宝七载(748年)十一月,“给事中杨钊充九成宫使”一事(原注:“其使及木炭使,并是岐州刺史勾当。至是,钊欲移夺大权,遂兼监仓司农,出纳钱物,召募剑南健儿;两京太仓、含嘉仓出纳,召募河西、陇右健儿,催诸道租庸等使”)[34],苏冕发表长篇驳议,他写道:
这些话,从制度上深刻地揭露了唐玄宗末年,杨国忠等人专权造成政治腐败的一个方面,这同上文所引苏冕说的“三分减一”“三分加一”的情形一样,同属于政治制度方面的弊端。由此可见,苏冕对于本朝的典章制度和现实政治都是十分熟悉的,从而使其所论,有入木三分之力。又,权臣许敬宗死,因定谥号而引起朝臣的激烈争论,多数人认为许敬宗为官为人口碑甚恶,名与实爽,主张谥为“缪”;许敬宗之孙、太子舍人许彦伯提出异议,少数人也附和其议,高宗乃“诏令尚书省集五品以上重议”。礼部尚书杨思敬议称:“按谥法,既过能改曰‘恭’,请谥曰‘恭’。”高宗采纳了杨思敬的意见,为许敬宗定谥为“恭”。苏冕针对此事,驳曰:
宇文士及初谥为“缪”,以在家侈纵,刘洎驳之,竟谥为“纵”。许敬宗初谥为“缪”,以干国邪佞,杨思敬改之,反谥为“恭”。是非在于当时,名实岂凭至行!呜呼,思敬青于蓝矣![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