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交钱另外一手也交钱货币市场(第2页)
商业票据分为本票和汇票两种。所谓本票,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的支付承诺书,债务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债权人。所谓汇票,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命令,命令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持票人或其他人。
而商业票据市场上的主要业务,则是对上述还没有到期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进行承兑和贴现。
所谓承兑,是指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所谓贴现,是指把还没有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在扣除从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之间所应当承担的利息后,从银行得到贷款。
在这里,贴现日比较明确,而票据到期日的计算则不太容易理解。一般有这样两种计算方法:
a。如果约定按“月”计算
这时候如果是月末出票的,无论月份大小都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计算。例如,3月31日出票,1个月到期,到期日就是4月30日,6个月到期,到期日就是9月30日。
如果是月中出票的,则以到期月的同一天为到期日。例如,3月15日出票,1个月到期,到期日就是4月15日,6个月到期,到期日就是9月15日。
b。如果约定按“天”计算
到期日的计算原则是“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例如,3月15日出票,7天到期,到期日就是22日;14天到期,到期日就是29日。
④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转让定期存单,是指银行发行的不记名、可转让、金额较大并且固定的银行存单。这种存单虽然也是“定期”的,可是与定期储蓄相比,它是可以转让给别人的;并且,它的金额通常较大。
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银行预先把发行总额、利率、发行日期、到期日、存单面额等进行公告,供大家选购,称之为“批发式”发行;另一种是银行直接在柜台出售存单,利率、存单面额、期限等双方面谈,称之为“零售式”发行或“分档式”发行。
在我国,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业务最早是1986年由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发行的,1989年后扩大到其他银行。发展到现在,主要是在各银行(而且只能是银行)柜台上直接面向投资者出售,利率比同档银行存款利率略高,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等。
投资者购买这样的可转让定期存单后,如果需要转让,我国规定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禁止发行银行回购。
⑤短期政府债券市场
短期政府债券,是指政府为了筹集短期资金、弥补财政预算赤字和国库资金临时不足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这种债券的偿还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短期政府债券期限短、风险小,既可以出售也可以贴现,所以流动性很强。因为是政府债券,还可以免缴利息所得税。
短期政府债券发行一般采用拍卖方式,持有人在有资格进行债券转让的金融机构柜台进行交易。
政府债券在国外一般叫做国库券,在我国称之为短期国债。虽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到1995年也曾经使用过“国库券”的名称,但偿还期大多超过1年,与国外短期政府债券的国库券概念有所不同。有鉴于此,我国从1995年开始不再称之为国库券,而改称为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等,其实质都是短期国债。
【金融学点睛】
短期金融工具的存在和发展,是货币市场发展的基础。短期金融工具连接资金供求双方,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切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