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始真正的事业(第3页)
下一年我们告别了如此成功的项目。我设计了一种大车—50匹马力、六个汽缸—能在道路上跑得飞快。我们继续制造我们的小车,但1907年的惊人销量和把精力分散到更贵的车型上去,使销售量降到6398辆。
我们已走过了五年的试验期。汽车开始销往欧洲。企业,作为当时的汽车工业来说,被认为是特别兴盛的。我们有了很多钱。从第一年起,我们实际上总是有很多钱。我们卖车是收现款的,我们没有借过钱,我们直接把车卖给购买者。我们没有债务。每一举措都是在我们内部进行。在我自己的控制范围内,我总是能干得很好。
我从未发现过有必要限制它。因为如果你把注意力放在工作和服务上,财源的增长会快得甚至你来不及找到方法去处理它们。
在选择我们的推销商方面,我们很小心。最开始要找到好的推销商很困难。汽车业并不被认为是稳定的行业。它被认为是在和奢侈品打交道—为了享受的快乐工具。我们最后认定了代理人,选择了我们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人,付给他们远比他们自己开业挣的钱多的工资。刚开始,我们以工资的方式支出并不多。我们摸索到了自己的道路。当我们明确我们的道路是什么时,我们采取了为服务支付最高报酬的政策,然后再坚持得到最好的服务。在对代理人的要求中,我们立下了如下规定:一、上进的、跟得上时代的人,对商机有敏锐的感觉。
二、有适当的营业场所,外表整洁,令人尊敬。
三、有充足的零配件存货,可以很快地进行零件更换,能为他活动的领域内的每一辆福特车提供积极的服务。
四、有一个装备齐全的修理店,以及能进行每一种必需的修理和调整的机器。
五、有对福特车的结构和操作完全熟悉的机械师。
六、一本综合账本和销售本。这样他的各业务部门的金钱状况便能一目了然,还有他的存货状况,现在的车主,将来可能的购买者。
七、所有的地方都得绝对的干净。不能有没擦洗过的窗户、布满灰尘的家具、肮脏的地板等。
八、适当的招牌。
九、所采取的政策必须保证绝对的公开交易,和最高的职业道德。
这是我们颁布的总的指导原则:
一个经销商或推销商应该知道自己地域内的每一个可能购买汽车者的姓名,包括所有那些其自身对购车一事根本没考虑过的人。
对于这个名单中的每一个人,只要有可能,他就应该进行个人拜访—至少进行通信—表示关切,然后做必要的备忘录,了解与每位所关注的居民相关的汽车情况。如果你的地域太大了,做不到这点,那么你的地域便过多了。
实行这种方式并不容易,我们为公司受到的反对而苦恼。这股势力试图逼迫我们和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会建立联系,而这家联合会是在错误的原则指导下运行的。它认为汽车市场是有限的,垄断这一市场是必须的。这就是著名的塞尔登查营案。有时候,为了支持我们的辩护,我们的财源受到了严重的限制。最近去世的塞尔登先生与这一案件关系很小,是联合会想寻求在专营的名义下垄断市场。
情况是这样的:
乔治·B。塞尔登,一位专利律师,早在1879年便为一种东西申请了专利。这种东西被称为“一种安全的、简单的、便宜的道路机车,重量轻,易于控制,有足够的动力克服一般的坡度”。这份申请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在专利局一直待到1895年,直到被授予专利。在1879年,当申请提交时,汽车对一般公众来说实际上是一无所知的东西,但当专利被授予时,每个人对自我推动的交通工具都熟悉了,并且很多人,其中包括我自己,多年来一直在为马达驱动而工作。我们吃惊地发现,我所使之变成现实的东西已经被多年前的申请包涵了,虽然申请人只是把他的想法当作设想而已。他没有做任何事情去把它变成实用。
专利之下的特别声明分为六组,我想即使是在申请提交的1879年,它们中的任何一条也都算不上新颖。专利局许可组合并签发了一个所谓“综合专利”,称这种综合为:(一)一种车厢,其车身是机器的,有方向盘,并有(二)推动机械的离合器和齿轮,最后(三)有发动机。这成了合法的专利。
对这一切我们都并不在意。我相信我的发动机与塞尔登头脑里的东西没有任何共同之处。那些因为其活动是受到专利权人许可而自称为合法厂家的汽车厂商组成的强大联合会,在我们刚刚成为汽车生产厂中的一员时,便对我们提起了诉讼。案件缓慢地进行。其意图是要把我们吓坏,退出这一行业。我们有大量的证词。打击在1909年9月15日到来,豪夫法官在美国地方法院发表了对我们不利的观点。那个合法的联合会马上便做起广告来,警告未来的购买者别买我们的车。在1903年案子一开始时,他们也干过同样的事情。
当时认为我们会被赶出汽车业。我绝对相信我们最终会赢得这一案子。我很简单地知道我们是对的,但这第一个反对我们的决定,对我们来说打击还是相当沉重的。因为我们相信很多购买者—即使当局没有签发对我们的禁止令—也被吓得不敢买我们的车了,因为受到了威胁。有一种说法流传开了,说如果案件判决最后对我们不利的话,拥有福特车的每一个人都将受到起诉。我的有些狂热的反对者,我知道,私下里放风说这既是一桩民事案也是一桩刑事案,一个买福特车的人可能同时买了一张监狱票。我们的回答是在全国主要报纸上刊登的四页广告。我们公布了我们的案件—我们表达了对获得胜利的自信—最后说道:总而言之,如果有哪位想买车的人被我们的敌人的宣传吓坏了的话,我们在给予他有600万美元财产的福特汽车公司的保护之外,还将给予他有600万美元财产的公司为后盾的个人保证。因此每一位福特车的车主都将受到保护,直到至少1200万美元的财产被那些试图控制并垄断汽车行业的人卷走为止。
只要你要求,这种保证书便给你。不要因为那些自称“神圣”
的团体的声明而让你去花高价钱买次品车。
请注意—如果没有东部和西部最能干的专利的律师建议和顾问的话,福特汽车公司是不会发起这场战斗的。
我们认为保证书能给购买者以安全感—他们需要信心。他们实际上并不需要。我们卖掉了18000辆车—几乎是上一年产量的两倍—我想大约有50个购买者要了保证书—也许还要少于这个数字。
事实上,再没有比这个案子能给福特车和福特汽车公司做更好的广告了。看起来我们是受人欺负,我们却得到了大众的同情。联合会有7000万美元—我们刚开始时还不到他们的零头。对于结果我从未有过怀疑,但这是一把本来可以没有悬在我们头上的剑。
提起这一诉讼也许是任何美国商人团体干过的最短视的举动。排除其中的枝节因素,它可能是试图扼杀一种行业的最好例子。我想对这个国家的汽车厂商来说,我们能赢是他们的最大幸运。汽车联合会不再是汽车业中的重要因素了。到1908年,尽管有这一案件,我们还是到了有可能制造我想造的那种车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