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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通货膨胀促退论,是指这种观点认为,通货膨胀不但会降低全社会的商品购买力,导致外汇外流,而且会使得商品价格无法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破坏经济发展,甚至引发社会动乱。
参见“通货膨胀效应”、“通货膨胀促进论”条目。
通货紧缩
所谓通货紧缩,是指由于市场上流通货币量减少、购买力下降而导致经济衰退的货币表现。
通货紧缩是通货膨胀的反现象,与通货膨胀一样,通货紧缩目前也没有统一定义。但一般认为,只要出现物价全面、持续下跌就应当认为出现了通货紧缩,其衡量标准是:CPI出现负数,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上年相比下降,或者连续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如果CPI为负,幅度在-5%以内、时间不超过2年,称为轻度通货紧缩;幅度在-5%至-10%之间、时间超过2年,称为中度通货紧缩;下降幅度达到2位数、持续时间超过2年甚至更长,称为严重通货紧缩。
参见“通货膨胀”、“适度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效应”条目。
同业拆借
所谓同业拆借,也叫同业拆放、同业拆款、资金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和监督。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缴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
参见“SHIBOR”条目。
土地财政
所谓土地财政,又叫第二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具体地说,这种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来创造财政收入,说穿了就是靠“卖地”来满足财政支出需求。
土地财政的做法最早是从香港学来的。所不同的是,香港的土地是私有制,所以政府首先要在市场上去收购土地,然后进行初步开发,再对外出售。在这其中,土地作为一种商品其买卖都是按照市场规则来进行的。而我国大陆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土地是国家的,但使用权是各部门甚至个人的,所以政府必然要凭借公权力甚至动用专政机关来强行征地拆迁,才能低价收购土地使用权,然后高价卖出。在这其中,不可能出现公平交易,否则政府“无利可图”。也正因如此,大大激化了社会矛盾。
这种土地出让的暴利,不说“一本万利”也可以说是“一本百利”或“无本经营”。例如,据2012年9月26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透露的消息,2011年陕西省土地出让收入为242。98亿元,可是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支出只有1。22亿元。[2]简单算算就知道,政府从中赚了241。76亿元,利润率高达99。5%!
土地财政虽说只是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可是在许多地方,它早就超过了第一财政。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一些地方的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重高达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比重更是高达60%以上。[3]完全可以说,如果没有卖地收入,这些地方政府马上就会无法运转。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与我国不科学的土地出让制度有关。采用一次性卖断方式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卖地收入为我所用,实在是竭泽而渔,完全不顾后任政府官员如何来筹集财政收入的问题。
这至少表明三点:一是土地财政现象目前已十分严重,已到非改不可地步,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二是第二财政收入比重如此之大,表明这种情形已经积重难返,至少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无望得到根本改变。三是土地收入大多集中于城市,因为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更大,并且土地转让收入也更高,所以土地财政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不利于调整国民收入、地区收入分配格局。
参见“土地出让金”条目。
土地出让金
所谓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交易总额);或者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但又不完全是市场交易的价格。它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但又不完全取决于这种供求关系。因为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因为土地有使用价值,所以就必定存在着使用价格(地租)。
这种土地使用权的让渡,既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完全由市场来调节;也可以象征性地带有税费性质,体现为政府的支持和政策扶持。
前者如住宅地块的价格,如果完全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来得到的,那就是完全的“交易价”;后者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地价的确定,基本上都有政府的某种支持性质在内,严格地说这就只能说是一种“定价”。
但无论如何,因为土地出让金只是某个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转让,所以,它实际上是土地所有者出让若干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地租之和;当然,除此以外还有一种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因素在内。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从性质上看是“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为什么会这样呢?归根到底,用这种方式来确定土地交易价格,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土地利用方式,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行业内部结构,促进和制约经济发展。可是也应当承认,正是由于这种“似租非租、似税非税”,滋生了大量的腐败,倒下一大批干部,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流失。
根据不同地块的条件,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叫“熟地价”,也就是说,它提供的是“七通一平”的地块,土地出让金中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叫“毛地价”或“生地价”,也就是它没有完成“七通一平”,所以这种土地出让金仅仅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价格,投资者还需要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
从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看,又分为地面价和楼面价两种。所谓地面价,是指按照每平方米土地核算的单价,即用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所谓楼面价,是指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的地价,即用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由于地面价不能反映土地成本高低,只有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能估算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所以投资者更关注的是楼面价高低。顺便一提的是,也许有读者会认为多建高层建筑会摊低地价,其实是不对的,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照规划允许的建筑面积来收取的。
土地出让金的高低,还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出让年限紧密相关。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但如果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时间较长,也可以采取多次支付方式。
但无论如何,土地开发商都必须在1至2年内开发,囤积土地是要被罚款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过话又说回来,多数地方政府并不执行这一规定,并且还会袒护开发商,这样也就使得土地资源紧张从而助推房价暴涨了。
问题的根源在哪里?想当初,我国的土地批租制度是从香港学来的。可是香港的土地管理与土地批租(经营)是属于不同部门的;并且,政府的土地收益是纳入基金管理的,使用和支出都很规范。而恰恰这一点,我们没有学到手。
当然,这也是有历史原因的。具体地说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虽然统管了全国城乡的地政、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可是,当时有许多地方政府以及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并不愿意实行这种有偿用地制度,所以改革进展非常缓慢,这才把土地经营职能也交给国土部门。遗憾的是,直到20世纪末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铺开后,依然没有解决这个后遗症,以至于现在才弊端丛生。不用说,现在已到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参见“土地财政”条目。
1 李慧颖:《福建将建百个三星级以上的乡村旅游单位》,新华社,2012年2月21日。
2 《去年的钱都花哪去了?陕西9部门挨个“晒花销”》,西部网,2012年9月26日。
3 吴齐强:《地方政府和老百姓为何关注同一个“钱袋子”》,人民网,201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