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娥(第1页)
淡娥
读者尚忆本《小说界》[1]第一年第三期《匕首》小说中之老王乎?今者余与老王之爱情日益密矣。我之爱老王,非爱其人,实爱其探。既爱其探,遂不得不心仪其人。“爱情”二字之广义,固不仅专指男女之互相悦慕,而我自航船识老王后,日日踵其门而叩其术,亦未始非一种爱情也?明乎此,则余之小说乃开篇矣。
余家与老王家近,自相识后,初则每三四日过彼一次,继则日必一次,终且日或二三次,使老王家而蓄一印度阿三为司阍[2],则必睁其可怖之怒目以向余,或且举其粗重之手腕,以讨饭棒搁余之首。顾老王非特不厌余,抑且甚器重余,纤屑之案,恒就商于余,时或有效。
余之自喜不必言,即老王亦曰:“汝,孺子可教,彼郑若蒋者,直豚犬耳!”
噫!使以此孺子之名而加诸诸君,诸君必怫然怒,而我转乃乐之。非特乐之,抑且感激涕零,几类奉九天之丹诏[3]。脱是时老王欲余叩首谢恩,余亦不吝一屈膝也。
故侦探家之名,余万不敢当,设有人焉,谓余为“探迷”,余敢勉强谨应曰:“岂敢!”
特庸俗者流,恒斥探事为细故而不屑言,故每当余之就老王也,途之乡父老,必窃窃私语曰:“此子无赖,读书不成,今竟学作捕快矣!不知彼之祖若宗,生前作甚孽耶?”
呜呼!我以爱探故竟至辱及先人,死罪死罪!然而我不顾也。
老王嗜饮,日非斗酒则寡欢;余则恶酒若蝎,涓滴不能下咽。特既日与老王近,老王遂劝余习饮,谓“酒可以长精神”,且时出家藏陈绍[4]享余。余不忍拂其意,亦辄姑饮一半杯。老王乃大喜,以为又得一酒友。
彼嗜饮者欲强人同饮,千人一律,究不知其心理何若。特老王之饮,与普通之酒鬼醉后胡闹者不同,彼当酒酣耳热之际,心地弥清,精神弥健,为余谈探事,益较平时生色。且每遇异案,必用酒助脑以构思,余亦因此不惮牺牲精神上一部分之自由,而伴彼饮酒。
一日,天将晚,彤云密布。余在老王家,老王命酒,对酌谈案事甚乐。忽其徒郑七,以一函入。启之,则曰:
老王听者,余耳子名久矣。子之探术,诚可以压倒侪辈,余亦甚佩之。特今与子约,此十日中,余将有所事。子若明哲保身,当必有以奉报;若不自量力,欲逞其才以发余之覆[5],则余非易与者。利害如此,惟子熟思之。若果欲以垂老之头颈,衅吾杀人如草之腰刀,亦唯命!
江湖大盗上
老王阅竟,默不一语,旋乃突然问余曰:“子畏死乎?”
余曰:“死何所畏?特死必有其道,无谓之死,余所不死也。”
王曰:“怯者畏死,故死前即有若干死;勇者不计死,死一而已。子既不畏死,可以助我探此案矣。”言已,以其手中之函畀余,且曰:“试细审之,当自知其案情何若。”
余反复检阅,复沉思半晌,茫无端绪,因曰:“此仅一恫吓信耳,彼自署江湖大盗者,未必即是大盗。余意彼欲犯之案,非奸即杀,或且兼奸杀而一之。脱彼果为盗,则此信不啻自述供状。盗纵愚,亦决不愚至此也。”
老王曰:“然哉!特子言‘欲犯’二字殊不妥,盖彼之案,早已犯矣,又何言乎欲犯?子之以彼为犹未犯者,得毋由于‘此十日中,余将所有事’一语乎?然此适所以坠入其奸计之中。凡奸徒之欲行凶也,事前必严守秘密,岂肯先事告人者乎?果使其所谋之事,必待十日内方能行之,则我得此信后,不劳用侦探之手术,只需将原信印刷一纸,粘诸街头,使家喻户晓,则彼且无行凶之地。奸而狡者,固如是耶?抑又闻盗者言,凡入人室,室中咳嗽私语者,怯也,可入;开门叫骂者,怯而自壮其胆也,可乘;阒[6]焉无声,寂若无闻,是乃劲敌,宜去之。今此信所言,一则曰‘余非易与者’,再则曰‘杀人如草’,终且自署为‘江湖大盗’,一若余老王一闻此言,即畏死不敢闻问,不知正所以显其怯而自壮其胆耳,与彼开门骂盗者,固无以异也。且信中之疑点甚多,已不啻具一完全之供状。吾侪苟一一研究之,则按图索骥,得凶徒如反掌耳!然个中疑点,余暂不明言,子盍先费一番脑力而推求之,不问其所推测者有当与否,于子之探术,必有相当之进益也。”
余曰:“然!”即收原信反复展视,迄无所得。
老王笑曰:“余以子为黠,今乃并此而不知耶?盍先干一杯,余当尽举以告汝。”
余惭不能语,老王曰:“苏常一带,舍盐枭[7]及帮匪外,无有能当‘江湖大盗’之名者。然盐枭之首领为某,帮匪之首领为某。此某与某者,余所素识,均不能文。其部下间有知书识字者,然行文尚不能如此信之通畅,可知此案必非若辈所为。此其一。
“既非若辈所为,则为之者必为一文士。何以知之?试观信中字迹,笔画颇挺秀,手腕亦甚纯熟,此非文士不办。且首数字颇工整,自第二行以下,即潦草异常,添改甚夥,可知作此信时,心中必甚惶急,手忙脚乱而为之,故呈此象。可知犯此案者,必系作信者之本人,使另有一人犯案,而倩[8]此文士捉笔[9],则彼文士固不必如此惶急。更可知此信必作于犯案之后,若在案前,固不必预计及此,即计及之,亦未必忙乱至此。盖人当行凶之后,反诸天良,未有不自悔者,且国法俱在,缉捕难逃,既内疚而重以畏罪,心遂惄[10]焉如焚,于是不得不自求开脱之法。讵知愈欲自求开脱,愈自坠于法网之中。此此信之所由来,亦即吾侪假以为侦探之门径者也。此其二。
“且此案必出于昨晚。彼信笺之左上端,非渍有烛油一滴乎?可知作信时,必在灯右。使作信而在深夜,则行凶必在黄昏;使作信而在黄昏,则行凶必在傍晚。其距离之时间,必甚短促,使为时过长,或在前夕,或在两日前,则地方既有巨案,越一二日之久,吾辈必早已知此,固不必待此信之至也。此其三。
“不宁唯是,此案必出于乡镇。若在城厢,则昨晚有案,今日不终朝,即可遍传全市,岂有此刻而我辈犹不知者?按吾县乡镇,为数二十有五,均已设有邮局。此信邮花[11]上所盖油印,系城内‘总局’字样,可见凶犯之心思,亦甚周密。盖彼以为若在本乡邮局直接寄送,则吾侪可按油印之字样,推其案之所由出,是不啻直示吾辈追捕之方向,此智者之所不为,故余料此信必缄于昨夜。今晨,凶犯怀信来城,投入邮箱(内地城镇恒有小杂货店兼营邮事,悬箱于门口,并发卖邮票者),由邮箱而转入总局,更由总局辗转至此。以收信之时间证之,理或不误,且信袋上尚有一长方形之印,其文曰‘西段第六箱’(此即司邮箱者所用之印,例不印在邮花上)。噫!彼凶犯纵狡,亦露破绽矣!西段第六箱,余知设在元大粮食店内,店与西门相近,想凶犯必自西门外来。既入城,不暇细择,遂投信于箱。投信后,或潜伏于城中,或旋即返乡,均不可知。特以意测之,彼凶犯既自命为智,则决不肯稽留城中,以启人疑。特西门之外,除花镇外,类皆穷乡僻地,无百户以上市集,既无富绅大贾以供凶犯之劫,更无浣纱西子以供凶犯之奸。且以生计上之关系,地方所出人物,均挑柴卖菜者流,近十年来,未闻有读书人出世。此读书人之名称,彼辈视之至贵,设有人入泮[12],乡农必奔走相告,敲锣打鼓以贺之,而东村伯伯、西村叔叔,亦莫不欣欣然有喜色。甚矣,三家村[13]之秀才,固荣于万户侯也。然而西门外各乡镇无有也,非特秀才无有,即劣于秀才而略吃黑墨水者,亦无有也。故各乡中,虽亦间有贩大麦之私塾先生,或心肝漆黑之乡董[14]先生,平时操其如椽之笔,为乡人理讼事:‘禀为:伏乞[15]公祖[16]耆民[17],某也田产若干,某田坐落何处,生衔死结,没齿沾仁……’然而均羯鼓[18]三通者也。然则此信胡为乎来?则舍花镇莫属,即此案亦舍花镇莫属。此其四。
“尤可异者,此信字迹、笔画虽挺秀,而殊不整齐,可见运笔时,其位置必不甚自由,又每行之上半截,与下半截工拙不同。想系凶犯作书时,无凳可坐,挺笔立书,桌低人高,乃成此象。且桌面必凹凸不平,不然,字迹尚不至歪欹至此。”
余聆至此,不禁笑曰:“君真想入非非矣。天下宁有凹凸不平之桌面耶?”
老王曰:“此何足异?余此时虽不能预断桌之状态如何,异日水落石出,君亲见此桌,当知余言之不谬。”
余颔之,而心殊弗信。
老王又曰:“今更有可疑之点二:其一,信封之制作极精,非乡村市间物,而信笺乃绝粗劣,为一种包裹杂物之裱心纸,二者不能相称;其二,信笺之上半幅,有一曲线形之黄纹,反面之色,较正面为深,似系有火从下方来,熏炙此纸,而成黄色,又细察此曲线形,实为圆周之一部分,其径当可尺许,不知何以致此。此二疑点者,余百思不得其故,若能了然于胸,则全案不难迎刃而解矣。虽然,此案头绪纷繁,倘得君为助,则破获较易,君愿乎?”
余曰:“唯命,然……”
忽郑七入报曰:“一乡媪欲见吾师,可乎?”
王曰:“可速之入!”
既入,余审其貌,年可四十五六,衣服虽不华,亦不旧敝,类非窭人[19]妇,顾神色仓皇,若有重忧。坐甫定,即启口问曰:“二位孰为老王?”
王曰:“是我!媪何姓?”
媪迟迟言曰:“姓乎,余、余……余姓王。”
老王曰:“善哉善哉!然则媪来自花镇耶?”
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