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第4页)
[116]苏洵《祭亡妻文》,《嘉祐集笺注》卷十五。
[117]苏辙《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苏辙集·栾城后集》卷二十二。范滂为东汉名士,罹党祸被害,被捕前与母亲诀别,母曰:“汝今得与李(膺)、杜(密)齐名,死亦何恨?”于是范滂“跪受教,再拜而辞”,从容就义。事见《后汉书·党锢列传》。
[118]欧阳修《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欧阳文忠公集》卷三十四。
[119]苏洵《上韩丞相书》,《嘉祐集笺注》卷十三。
[120]欧阳修《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欧阳文忠公集》卷三十四。
[121]苏轼《送晁美叔发运右司年兄赴阙》,《苏轼诗集》卷三十五,中华书局,1982年。
[122]苏辙《初发彭城有感寄子瞻》,《苏辙集·栾城集》卷七。
[123]苏洵《上张侍郎第一书》,《嘉祐集笺注》卷十二。
[124]王文诰《苏文忠公诗编注集成总案》卷一,嘉祐元年五月条,巴蜀书社,1985年。又,寺名,诸种记载多省称“兴国寺”,唯《四部备要》本《山谷诗集注·目录》注文中,称“山谷有太平兴国寺浴室院题名”,故知寺名全称为“太平兴国寺”,当是宋太宗时以年号赐为寺名。
[125]张方平《文安先生墓表》,《乐全集》卷三十九,《四库全书》本。
[126]苏辙《颍滨遗老传上》,《苏辙集·栾城后集》卷十二。又见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十五,中华书局,1983年。
[127]苏轼《上韩太尉书》:“太尉与大人最厚,而又尝辱问其姓名。”《苏轼文集》卷四十八。
[128]欧阳修《与梅圣俞》其三十一,《欧阳文忠公集》卷一百四十九。
[129]苏轼《范文正公文集叙》,《苏轼文集》卷十。
[130]欧阳修《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
[131]朱弁《风月堂诗话》卷上,又见其《曲洧旧闻》卷八,《宝颜堂秘笈》本。
[132]苏洵《极乐院造六菩萨记》,《嘉祐集笺注》卷十五。
[133]苏轼《夜泊牛口》,《苏轼诗集》卷一。
[134]现存苏轼的最早两首诗,是作于丁忧居蜀时的《咏怪石》、《送宋君用游辇下》,见《苏轼诗集》卷四十八。但一般的苏诗编年集子,都以《南行前集》中的作品为开篇,而把那两首放在补编。
[135]即《南行前集叙》,《苏轼文集》卷十。按:苏集中凡“序”皆作“叙”,避祖父苏序讳也。
[136]宋人举贤良,皆须先缴进策、论五十篇,谓“进卷”。苏轼之“进卷”,即七集本之《应诏集》,包括二十五篇策与二十五篇论。同样,苏辙的“进卷”也就是《栾城应诏集》。缴上“进卷”以后,应试人还要通过“秘阁试论”六篇,最后才能参加“御试对策”。《栾城应诏集》除“进卷”外,也将“秘阁试论”与“御试对策”编入,苏轼的《应诏集》则只有“进卷”,其试论与对策见七集本之《后集》卷十。
[137]《宋会要辑稿·选举》一〇之二二,中华书局,1957年。吴育应试科目为“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
[138]事载苏辙《颍滨遗老传上》,《苏辙集·栾城后集》卷十二。苏辙事后作《谢制科启》,误入《苏轼文集》中(卷四十六《谢制科启二首》,第二首是苏辙的)。
[139]欧阳修《与焦殿丞(千之)》,《欧阳文忠公集》卷一百五十。
[140]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十四。
[141]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一之八,王安石担任了“秘阁试论”的考评官。但他未担任“御试对策”的考评官,《邵氏闻见后录》当是指“御试对策”而言。至于“秘阁试论”的评定,是看应试人能否答对论题的出处,其标准比较客观,考官的主观好恶不起决定作用。
[142]当时的官制,分官、职、差遣三种,前两种是名誉性、品级性的,差遣才是实际职务。此处“大理评事”是官,“签判”是差遣,“签书判官厅公事”之简称,知府的助理官。
[143]吕希哲《吕氏杂记》卷下,《四库全书》本。
[144]苏辙《颍滨遗老传上》,及苏轼《病中闻子由得告不赴商州三首》,《苏轼诗集》卷四。
[145]张方平《文安先生墓表》说苏洵作《辨奸论》是在王安石母亲逝世的时候,据曾巩《仁寿县太君吴氏墓志铭》(《曾巩集》卷四十五),知王安石母吴氏卒于嘉祐八年。
[146]曾巩《苏明允哀词》,《曾巩集》卷四十一。
[147]苏轼《谢制科启二首》之一,《苏轼文集》卷四十六。
[148]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
[149]青苗法:在农民青黄不接时,政府发放“青苗钱”,每年两次,限期缴还,取息二分。此举有似于今天的农业贷款,可以抑制高利贷者,但当时政府行此,实际变成不顾农民需要与否,强制摊分的“抑配”行为。故此法在“新法”诸措施中,最为反对者所诟病。
[150]免役法:由原来承担差役的人户出“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人户出“助役钱”,政府以此钱雇人代役。此实为政府向人民征收役钱,以用于雇役。征收的钱总比实用的多,政府可增加一笔收入。各人户情况不同,出钱代役有受损者,也有得便者,不能一概而论。
[151]均输法:商品转销所生之“利”,一大部分源自地区差价,而为商贾所得,均输法是以国家专设发运官,掌握商业情报,来作“徙贵就贱,用近移远”的事,代替商贾得“利”,同时也起到平衡物价的作用。这个办法的发明者是汉代的桑弘羊,以官办商务来取代自由商业,利弊均有。
[152]市易法:设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场,控制物价,代替住商向行商提供贷款或赊售货物,取年息二分。
[153]方田均税法:全国统一丈量土地,重定税额。此举主要为揭发大地主的隐瞒田产,使入税籍。
[154]农田水利法:派遣使者到各方寻求可供开发的水利,奖励兴修。兴修时既可由国家贷款取息,兴修后农田增加,或旧田增产,又可使国家与农民分得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