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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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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定义如何界定?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所在,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是事关国家、民族兴衰成败的大事。党中央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年青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自然人的身体生长发育、心智磨砺过程、国家教育制度体系以及基本国情。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定标准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定标准有所不同。《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而《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生理学角度上讲,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不能完全自主地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从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特殊规定。比如: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离婚后子女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

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特别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始终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未成年人为什么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的身体成长发育情况、心理成熟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文化知识掌握与社会实践经历较之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然人从出生至成年是身体素质与各方面能力的不断积累与提升,这个阶段无法自发自主地完成,需要外界包括家庭、社会、国家的干预与保护。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倾斜保护,既是社会价值导向,也是公民行为指引。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未成年人的身体成长与发育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促使未成年人拥有健康体魄、习得生活自理能力、发展体育运动项目,使身体机能获得充足发展。这需要监护人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与生活起居的切身照料,禁止监护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心智磨砺需要。未成年人与身体自然成长相伴的还有心理的成熟过程,这取决于家庭、学校、社会整个外部成长环境,对于未成年人培养乐观向上、积极主动、诚实坦率、勇敢坚毅的品质,需要正面的价值引导,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此外,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三是未成年人知识掌握和是非判断能力的欠缺。自然人自出生后,就不断经历各方面知识习得的过程,在经过基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后,有了自我的判断,这是一个自萌芽不断发展至成熟的阶段,个体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有鉴于此,法律对于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行为能力作了区分,未成年人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为无行为能力人,若无法完全或者根本不能代表自己作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监护人代为作出符合

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四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基于上述因素,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和促进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有较多限制,可能在受到外部的侵害时存在不自知、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无力反抗等情形。一方面,需要预防为主即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事后追责即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明文规定并设定较重的处罚。

3。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生存权。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六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第二十四条主要针对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要求缔约国需要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保证清洁饮水,考虑环境污染的危害;确保母亲产前产后保健;向社会尤其是父母介绍儿童卫生、保健、母乳喂养、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所有未成年人无论何种民族、何种性别、是否残疾等,都有生存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亦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等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保证未成年人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未成年人自身不具备对这样一种发展的明确选择,他们的发展是由养育和教育他的人们所引导和左右的。要想让未成年人成长为一个具有良好社会适应能力,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在他们发展的早期重视发展权是确保教育公平性原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对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的深切关爱与殷切希望。发展权不是指某个单方面的发展权利,更重要的是全面发展的发展权。具体为:(1)未成年人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得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2)未成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3)未成年人享有娱乐、休闲和游戏的权利;(4)未成年人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5)未成年人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6)未成年人有结交朋友、参与社会活动,以利于性格发展的权利;(7)未成年人享有获得充足的有营养的食物,以保证身体健

康发育的权利。

受保护权。未成年人受保护权是因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的特殊性而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处于人生最初的发展阶段,尚不具备获得物质基础和完全自主的能力,需要来自社会外界的支持和帮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当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或者社会的侵害时,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需要来自外界的特殊保护。《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应受保护的范围及国家承担的义务有详尽的规定:第一,《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国家对儿童的保护,不因其肤色、性别、语言等因素受到差别对待,而应是儿童平等享有的权利;第二,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禁止对儿童进行身体及性的剥削、虐待、忽视以及遗弃;第三,保护贫困地区儿童得到更多的保护以及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援助。未成年人所应享有的受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所有未成年人均应予以同等保护;另一方面是对困境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包括因性别、疾病、种族、贫困、犯罪等原因受歧视,或者因家庭、社会等因素陷入危境,例如孤儿、单亲儿童、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受剥削或虐待儿童等,需要获得更多保护才能维持和促进他们的生存与发展。

参与权。未成年人参与权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通过自由表达来达到对其有关事项的参与,虽然未成年人正处在发展中,但他们仍然是独立的个体,未成年人在表达自己的需要时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们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见解,给予他们适当的支持和尊重,他们将可能作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我们也知道,未成年人有非常可贵的诚实的品性、关心和好奇的态度以及丰富的想象力,这些品质意味着他们有一种作出适合自己判断的潜能。我们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参与关于自身的决策,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学习做自己的主人。

4。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些部门负有保护责任?如何

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第一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关于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积极行使执法权,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教育劝阻并督促改正,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并移

送检察机关。

目前,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内设机构,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活动。未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对未成年人案件要引入社会调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等要求,要得到家庭监护的支持,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专业社会服务机构衔接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封存制度等特色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权的行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审判机制改革,成立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团队,针对性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司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均与成年人案件不同。

各国长期实践及研究数据表明,适用成年人案件的司法体系会让未成年人“交叉感染”,极易使其形成封闭心理和反社会人格,导致再犯,对社会的后续危害极其严重。因此,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必须要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这样才能采取专业的措施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干预,防止其形成反社会人格,促使其回归社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

予关爱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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