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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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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情形说明

1法定解除

(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

(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

严重违反劳动

纪律

可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反的劳动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

3重大损害

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

(2)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4

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2.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3.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有: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第三十九条。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

本法第二十六条就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1.须提前通知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2.补偿与赔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2)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

(3)对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视其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企业可责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3.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以下法规与本条有关联,理解时要参考:(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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