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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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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试用期的规定

(1)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使用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结束后,对符合要求、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应当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有如下几种,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要注意:(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三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约定

本法第二十二条是对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约定的规定。

1.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如何约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1)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2)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有: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二条。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八、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法第二十三条就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1.合同终止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规定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

(2)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则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3)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实践中既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丧失主体资格,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等;也可以对终止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劳动合同可以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的原则条款。

2.与本条相关联的法规

与本条相关联的法规有: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九、约定合同解除

本法第二十四条对约定合同的解除作出了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具体请阅读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

本法第二十五条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下表所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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