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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以案说法工资报酬02(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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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一,本案中钟辉自7月10日入职以来,到10月11日准备离开,工作3个月,所以钟辉可以主张从入职后第二个月到离职之时一共2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本案中钟辉可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进行补交3个月的社会保险,不符合补交条件的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具有第三十八条的法定情形,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本案中钟辉的情况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以实物抵充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事件描述】

蒋方是绍兴一家轻工企业的职工,近两年公司的效益不好。今年四五月份的工资只开了一半,单位也陷入了“三角债”的困境中。蒋方所在企业为某公司生产专用材料,货款迟迟追讨不回来,该企业也处于资金断链的状态,提议可以拿仓库里积压的不粘炒锅来充抵费用。临近6月份开工资的日子,蒋方的单位无奈,只得同意该公司拿锅充抵费用。

开工资的日子,蒋方单位的人,每人发了一半的现金工资,另一半的工资拿锅来充抵。1千多口锅愁坏了轻工企业的职工们,“有锅没米怎么生活?”每口锅按原价230元充抵,而市场上,这种过时的锅都在甩货,他们的锅能低价卖出去的很少,职工们想知道企业这种以实物抵充工资的行为合法吗?

【专家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因此,蒋方单位以实物冲抵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有关职工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发放应得的工资,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工作后考取研究生后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事件描述】

李雨莹大学本科毕业后应聘到某民营学校当老师,工作一年多,李雨莹的教学成绩获得了家长和校领导的认可。李雨莹却萌生了考研的想法,于是她利用业余时间看书备考,结果她考上了外省一学校的研究生。

于是李雨莹对学校领导说出了实情,要辞职去读研究生。学校领导却说,当初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提出辞职,是违反约定,而且李雨莹的教学工作还需要找人交接,李雨莹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并且一个月后才可以辞职离开。

李雨莹觉得工作交接一个月后离开可以接受,但是还要她支付违约金,她觉得自己也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学校这项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专家说法】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则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李雨莹与学校之间并不存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况且李雨莹已经同意延长一个月离职的时间,因此单位不能要求李雨莹赔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

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主动拒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事件描述】

彭刚来到新的公司,由于不喜欢被一纸条文束缚,因此多次拒绝公司人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觉得既然明确了岗位、工资,干着就行。三个月过去了,彭刚渐渐对原工作不抱热情,想换一家单位,但是找到新工作之前没有收入,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的工资。原公司的负责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很不解,问这样是否可以?

【专家说法】

这样是可以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条文。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劳动者的保障。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们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上述条文来维护和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如果相反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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