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四章 以案说法工资报酬02(第3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本案中,宁全四次违反操作程序,没有及时在电脑系统中办理入职登记,导致酒店少收房费,合计5000元。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酒店有权要求宁全赔偿房费损失并从宁全的工资中扣除。但是,酒店无权全额扣除宁全1月份的工资。

被借调后工资被降档,合法吗?

【事件描述】

赵明在某日化集团工作,正好在今年5月,签订的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满后,赵明还想继续留在集团工作,主动找公司人力资源部商量合同续签一事。

人力资源部主任说合同续签要等集团负责人出差回来商议后再定,结果,过了一个月合同也没有续签。后来,人力资源部说要借调赵明到集团分部工作一段时间,赵明同意前往分部工作。可在分部工作一个月后,赵明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在集团时少了500元。

赵明于是又来人事部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赵明在集团总部负责文案属于一类岗位,现在到分公司的文员协调岗位属于集团的二类岗位工资,所以现在工资要比原来少500元。”对此答复,赵明很不满意。赵明认为,虽然自己和集团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也应该按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赵明不明白,现在自己的状况该怎么办,单位给他工资降档合法吗?

【专家说法】

虽然赵明与日化集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续签是因为日化集团方造成的,所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赵明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均未发生变化,应参照原合同履行。赵明在事实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借调到分部工作,事先也未约定好岗位和工资,应视为双方默认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因此,公司降档给赵明开工资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

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赵明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试用期内零工资合法吗?

【事件描述】

一到毕业季,毕业生们都在为找工作四处参加招聘会。近年来的就业难寒流也让毕业生们感到了竞争的残酷。不少名校毕业生纷纷放下身段,投递简历从公司基层做起。

杨琼是某美院设计专业毕业的高才生。2018年7月毕业后,她投递简历给一家发展不错的民营企业,经过面试后,杨琼准备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杨琼发现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能领取工资,试用合格后转正后工资8000元+绩效。杨琼想到了刚毕业工资可能不高,但试用期零工资的待遇还是让她吃惊。

杨琼想知道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杨琼和公司是经过双向选择招录的,在试用期内,杨琼只要上班付出劳动和时间,就应该获得工资。公司约定试用期内零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杨琼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工资为每月8000元+绩效,如果8000元是基本工资的,杨琼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6400元。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金吗?

【事件描述】

彭越是2018年的应届毕业生,专业是市场营销。毕业后,想应聘某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助理。为成功面试该岗位,彭越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公司的背景、市场产品、发展方向等。面试当天,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十分满意彭越的表现,拟聘用彭越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助理。

在谈及合同期限及薪酬的时候,人力资源总监表示,因彭越是应届毕业生,没有什么实践经验,往年也有很多应届毕业生没做几个月就走了,故劳动合同签一年,试用期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3000元。虽然试用期的工资比较低,试用期约定比较长,但是彭越十分喜欢这份工作,便欣然答应了。

工作三个月后,彭越与朋友聊起现在的工作,才得知公司关于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是违法的。虽然知道公司的做法违法,但彭越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家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公司与彭越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现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故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公司与彭越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故彭越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此外,因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应为二个月,彭越工作三个月后才发现公司的做法违法,即彭越已经履行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故现在彭越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试用期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事件描述】

钟辉毕业后于2018年7月10日应聘到一公司任职网络管理人员,入职时老板说要试工3个月,试用合格才能留下来,试用期的工资是2800元。钟辉所在的部门属于宣传部门,部门的主任很严厉,公司网站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完成便会扣钟辉的钱,钟辉处理的文章不能获得主任的认可也要扣钱。钟辉觉得部门的主任是在故意找茬。尽管北漂很苦,10月11日,钟辉下定决心辞职离开。钟辉就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因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钟辉想知道这种情况自己该怎么办?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专家说法】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