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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以案说法工作时间休假(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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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2018年7月,彭纯早早地做年休假计划,想趁暑假带女儿和父母一起去旅游。犒劳每天接送孩子的父母,也作为孩子努力学习的奖励。

彭纯在某网络公司工作满十年了,依照有关规定,她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当她兴冲冲地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后,居然被回绝了。

这一回复,给彭纯的休假热情浇上了一瓢凉水。她不甘心自己的休假计划成为泡影,于是找律师进行咨询。

【专家说法】

彭纯所在公司安排的奖励旅游,本身具有额外福利和奖励性质,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福利不能等同;其次,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丧失了对休假时间和休假方式的自由安排权;尤其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决定自己度假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再次,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诸种法定情形中,并不包括“已享受奖励旅游”这一情形。律师建议彭纯和公司应该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休探亲假,单位要把我开除?

【事件描述】

才晓君毕业后留在了吉林长春工作,是某国企的职工,其父母在辽宁居住,才晓君还没结婚,工作两年来,他很少回家探望父母。

2018年,才晓君父亲生病住院,他申请休5天年假回辽宁老家。父亲脑出血手术,还需要人护理,5天过后,他想起了自己的探亲假。根据有关规定,他每年可以休20天的探亲假,于是才晓君打电话向单位领导申请休探亲假。单位领导没同意,说单位的工作任务重,不同意才晓君休探亲假。

【专家说法】

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才晓君享有休探亲假的权利,所以,才晓君休假不应当作旷工处理,是其行驶自己的探亲休假权利。单位以其旷工为由除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报销才晓君的往返路费,支付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撤销对才晓君的除名。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合同扣钱约束人无效?

【事件描述】

杨某最近比较烦心,前段时间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却被告知,由于从事的是厨师的工作,公司担心他在日常烧菜过程中砸坏餐具餐盘,因此要从每月的工资中留取10%的金额放到年底,如果当年没有需要赔偿的钱款,则照常发放,如果需要赔偿,则从每月10%的金额中扣除后进行发放。看着劳动合同中的这条条款,不签吧,工作没了,签吧,总感觉工资少了10%似的,这忐忑的感觉真不好受,于是想着咨询一下,但是又担心已经签了合同,再怎么咨询合同已经生效,再主张权利,可以吗?

【专家说法】

杨某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这样一份劳动合同,即使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中的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对于杨某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是为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杨某提供钱款作为摔坏餐具餐盘的保证金或者抵押金,似乎乍一看是守法的,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杨某公司每月克扣工资10%的做法其实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变相收取保证金。并且公司利用了自己在劳动关系上的强者的地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使得杨某公司的员工没有选择的只能同意该条款。

最后,要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类似的条款,虽然是无效的,但是条款无效的认定还是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为了不必要的麻烦,要多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当然,也要告诉公司,扣留下这些钱,不如好好培养员工,用钱约束人不是长久之计。

年休假能否在辞职前申请?

【事件描述】

赵芳两周前向所在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恰逢她还有三天的年休假没有休完,因此,她向公司提出在辞职的最后三天休年假,同时承诺将在此前办妥所有交接手续。然而,她的要求被公司拒绝了。赵芳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作为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可以了,而且自己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公司无权剥夺自己未休完的带薪年假权利。那么,赵芳的申请,用人单位能够拒绝吗?

【专家说法】

1。带薪年假是想休就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一部分劳动者认为,带薪年休假属于强制性休假,所以想什么时候休就什么时候休,劳动者有充分自主权。其实,这种理解完全歪曲了法律。根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带薪年假不是想休就休,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但劳动者提出申请却因工作需要没有休年假的,用人单位要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

本案中,赵芳认为自己既已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义务,就应当同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其实,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30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计划。作为一名仍然在职的员工,赵芳依然受到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如果说在一般的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具体的工作情况核准员工的休假申请,那么在最后的30天聘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也依然存在。对于那些因特殊工作需要而未享受休假的员工,双方可以约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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