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03(第3页)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
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
(2)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
(3)伪造、毁灭证据。
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4.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和法律后果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续表
二十、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本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
1.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是指,除了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以外的其他的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1)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裁决的效力
(1)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②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一、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本法第五十一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①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②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2.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1)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②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