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03(第3页)
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高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六、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种类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有如下表所示: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种类序号行为种类说明
1
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保
险法定职责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等。向用人单位免费提供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保待遇记录等服务,提供社保咨询服务,这些都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若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到前述职责,即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未将社保基金存入财政
专户
未按规定将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有可能导致截留私分,损害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
社保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待遇,否则构成违法4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
享受社保待遇记录等社
保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缴费记录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缴费记录等。“丢失”可能出于过失,“篡改”
则出于故意,因此这里既包括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导致的行为,也包括由于过失导致的行为5
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的其他行为
这为兜底条款,目的是弥补法律的不周延性2.法律责任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未按照规定将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要求其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保待遇的,要求其按时足额发放;丢失或篡改社保数据的,要求其恢复缴费记录原样或通过其他方式查明缴费记录、享受社保待遇的数据等。
(2)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给社保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4)如果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触犯了刑律,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
七、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律责任。
1.哪些属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决定了社保基金的收入,反映了国家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应当由国家作出规定,目前缴费基数和费率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具体由统筹地区做出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会损害社保基金的安全,多收则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都属违法行为。
2.应负的法律责任
(1)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的“有关行政部门”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侵害社保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侵害社保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
1.侵害社保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表现社保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公共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2.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1)责令追回。责令追回的目的是使被侵害被违规投资运营的社保基金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有权责令追回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
(2)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投资运营所取得的收益归基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