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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0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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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用人单位,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关于处罚的数额,用人单位以应缴社会保险费为基数,个人则确定了处罚的上下限。

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实践中,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影响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既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不能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等的损失。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愿承担缴费义务,甚至恶意欠费;还有一些没有生产能力、生产项目和效益收入的企业,因为没有缴费能力,只申报不缴费,这会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有可能间接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于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故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4)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

四、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1.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情况

实践中,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较多,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例,一般包括:(1)允许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

(2)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3)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他用品的。

(4)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

(5)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

(6)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结算等情况。

2.骗保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条针对骗保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如下表所示:骗保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序号应负的法律责任说明

1

责令退回骗取的

社会保险金,并

处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应当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同时应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对骗取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但罚款数额为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本法实施之后,前述条例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即告失效2解除服务协议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于骗取社保基金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除了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罚款外,还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3吊销执业资格

吊销执业资格是一种资格罚,即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被吊销执业资格后就不能从事某种特定行为。对于参与骗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

五、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骗取社保待遇

骗取社保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2.骗取社保待遇的形式

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社保待遇有多种形式:(1)在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环节,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2)在医疗保险的支付环节,有的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有的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

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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