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3(第8页)
(2)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有关劳务派遣条款的解读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本法第五十七条是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的规定。修订后的第五十七条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内容。
1.设立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本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本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务派遣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2年,可以多于2年。
三、劳务派遣协议
本法第五十九条对劳务派遣协议作出了规定。
1.派遣协议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2.不得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此外,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是不允许的。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等的手段,这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是一种侵害,对其进行禁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本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另外,还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五、跨地区劳务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有些劳务派遣不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派遣,而且还跨地区进行,本法第六十一条就跨地区派遣劳动者作出了规定。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降低劳动条件。
(1)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这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同地区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如甲省劳务派遣工到乙地务工,乙地的劳动报酬标准可能比甲省高几百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应当以乙地区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按乙地的标准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也是重要的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1.用工单位的义务
本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本条第二款是对禁止用工单位再派遣的规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在用工单位方面,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这些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用于本单位岗位。
七、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本法第六十三条对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具体方式。本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约定劳动报酬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岗位提供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但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绝不等于说相同岗位就拿同样的钱,劳动报酬只指工资,不包括保险福利。
八、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本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劳务派遣的特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参加工会,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适用时要注意作为工会会员,理论上应当只是一个单位的会员,如果在派遣单位参加了工会,就不一定在被派遣单位参加工会。
为了更好地解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应当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同时工会也应当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
九、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