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伤与工伤认定02(第4页)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除非这些职工死亡或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由于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如以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由于这些工伤职工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相应的工资报酬。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职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行这些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经济能力医治疾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这些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病情痊愈,终结医疗后,终止停工留薪期,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或者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需要诊断治疗的,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曾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修改,是基于以下考虑:(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现实中,就曾发生借调单位以被借调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为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人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达成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调单位给予补偿。
劳务派遣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知道,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实际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在第五章第二节专门用了十一个条文对劳务派遣的性质、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该法在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被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都不应盲目去做,如果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工伤认定不服如何寻求救济?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如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对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情况,行政复议是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加以选择。
提前上班出事故属工伤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职工虽然是提前上班,但仍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此而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应通过工伤保险予以处理。
岗前培训受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得以实现。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因此,在岗前培训中如果受伤的话,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的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则首先需要确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以下资料都有利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餐牌、出入证、职工手册、培训资料、工友证明(除书面以外,还需要当庭证明)等其他与所在单位相关的资料。所以,劳动者最好先把这些资料都保存好。然后,再确定由哪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受理。你可以先去工商局查询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确定其在哪级工商部门进行的登记,再去相应的市、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咨询、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2月20日作了最新修订,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何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是否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个人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间要求?
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可以不予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