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第10页)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3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60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法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1年。
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3.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1)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4.仲裁时效的中止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本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仅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
期间。
5.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
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1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1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1年的仲裁期间,则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规定。
二、仲裁申请
本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仲裁申请书的规定。
1.书面申请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应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即与仲裁申请书内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那份仲裁申请书而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留一份为正本,送达被申请人的各份为副本。
2.仲裁申请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