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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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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三方机制是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例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大共性问题,往往会超出具体企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序号三方说明

3企业组织代表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代表企业的各种组织也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贸委代表企业组织。之后,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不过当时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企业。随着各类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代表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级工商联组织逐步完善,此外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民间的商会等纷纷成立,作为企业一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层面,中国企业联合会或者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企业方代表九、劳动监察

本法第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规定。

1.劳动监察的部门及监察事项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此外,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续表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劳动者的依法举报、投诉权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均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属于上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可以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以节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使劳动者能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拿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从而解决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等问题。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仍坚持走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

有关调解条款的解读

一、调解组织

本法第十条确立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本法规定的调解组织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法规定的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既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其他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

二、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调解申请

本法第十二条是关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就是采取书写调解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调解申请。本法对调解申请书的内容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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